「凶宅」出售須知

出售房屋時,業主都會將房屋的產權歸屬、質量現狀和使用歷史等情況如實地告知買家,這是法律的要求,也是誠信交易的體現。一般情況下,業主都能做到這一點。

“凶宅”出售須知

但是,房屋如果是所謂的“凶宅”,情況就會發生變化。所謂的“凶宅”,法律上並沒有這種概念,只是人們對那些發生過殺人、燒死人或者其他非正常死亡事件的房屋的稱呼。業主為了成功將“凶宅”賣出,多數會選擇不說明房屋的這段歷史。遇到質疑時,業主通常藉口說,“這房屋質量、產權沒有問題就可以了,說不說以前的事無所謂”。

如果這樣,法律天平將嚴重失衡。對業主而言,隱瞞了“凶宅”的真實情況,將不容易脫手的房屋成功銷售出去,是一大利好;而對於買家,在不知情的狀況下將“凶宅”買回來,絕對是不能接受的,是一大冤屈。因為該房屋雖然沒有質量問題和權利瑕疵,但是按照社會觀念和風俗習慣,凶宅會使人精神恐懼,根本無法正常居住。而且,再轉手賣出去的時候,如果新買家知道了,也賣不出去了或者只能以超低價出售,將造成經濟損失。

“凶宅”出售須知

在這種失衡狀況下,法律也將作出調整。法律認為,在買賣交易中,雙方都要遵循誠實守信的原則。業主應當將與房屋有關的全部重要信息充分告訴買家,讓買家可以根據所瞭解的情況決定買還是不買,作出出於本意的真實選擇。如果業主隱瞞“凶宅”這一信息,無異於剝奪了買家的知情權和選擇權。由此,買家可以申請撤銷買賣合同,其間造成的損失,業主要承擔賠償責任。

這個原則要求對地產中介也是適用的。在現實中,買家通常委託地產中介去尋找房源,而地產中介信息較為靈通,如果是“凶宅”,多數中介是知道的。但是為了實現銷售,他們也可能故意隱瞞真相,不告之買家真實情況。法律認為,地產中介應該向買家如實報告,否則損害了買家的利益,不但要收回中介佣金,還要向買家賠償損失。

“凶宅”出售須知

我們來看看2014年廣東省東莞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個關於“凶宅”買賣退房退款並判定賣家承擔賠償責任的案例。

張先生通過房產中介公司介紹向陳先生購買了一套住房,房款共12萬元。房款付清後,張先生一家人搬進房屋入住。一個月後的一晚,有個民警前來敲門詢問一些問題,張先生覺得奇怪,便向鄰居打聽,才知道涉案房屋曾發生兇殺案且有人跳樓。

第二天,張先生去派出所詢問,民警的回答很含糊,只是告訴張先生要是沒買的話,就再看看其他房子。張先生得知自己購買的是“凶宅”後,便起訴了原業主陳先生和中介公司,請求法院解除該“凶宅”的買賣合同,並要求陳先生返還房款12萬元並賠償損失,要求中介承擔相關訴訟費用和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凶宅”出售須知

庭審中,張先生認為,“凶宅”是不吉利的,其在不知情的情況下以市場價格購買了陳先生的“凶宅”,現在“凶宅”已經無法售出,請求撤銷合同,並由陳先生退回購房款並賠償張先生的損失。陳先生認為,合同行為是民事行為之一,具有開放性,遵循當事人自己的意願,但是合同解除應當有嚴格的法律依據,其認為不應該對合同解除事由任意擴大,從考慮交易安全上看,請求法庭不予撤銷合同。房產中介公司認為,當初簽訂合同之前,該公司並不知道有兇殺案。現在既然知道是“凶宅”,合同應該撤銷,賣方應該退回所收款項。

該案經過審理,法院認為,首先,涉案房屋曾發生兇殺案事實清楚,當事人沒有異議,本院予以確認。其次,按日常生活經驗及民間習俗,客戶購買房屋,都會挑選沒有發生過兇殺案的房屋。房屋若發生過兇殺案,通常會被認為不吉利,往往使房屋價值下降。陳某未將出賣的房屋曾發生過兇殺案向張某披露,張某在不知情的情況下與其簽訂合同,會導致房屋價格虛偽,陳某有欺詐的行為。張某主張應撤銷案涉的《房地產買賣合同》及《補充協議》合法有據,本院予以支持。

“凶宅”出售須知

交易過程中,買賣雙方均有審慎審查義務,按過錯承擔責任,陳某不現身交易,不主動提供房屋過去發生的真實情況,負主要責任,張某未對案涉房屋各項因素進行質疑,應承擔次要責任。房產中介公司非房屋出賣方,亦沒有證據顯示該公司參與隱瞞,張某訴請該公司承擔連帶責任,事實依據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據此,結合本案其他事實,法院判決陳先生向張先生返還購房款人民幣12萬元並賠償張先生人民幣1.2萬元。

【法條鏈接】

1、《合同法》第6條:當事人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

2、《合同法》第42條: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一)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二)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三)有其他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

3、《合同法》第54條:下列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一)因重大誤解訂立的;(二)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當事人請求變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不得撤銷。

4、《合同法》第425條:居間人應當就有關訂立合同的事項向委託人如實報告。 居間人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損害委託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報酬並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律師支招】

如果你是買家,擔心買到“凶宅”,首先要自己充分調查房屋背景,並要求賣方和中介如實告知情況,形成書面證據,一旦後來發現對方有隱瞞真相的情況,可以索賠;如果你是賣家或中介,不要為了急於出手而行欺詐之事,畢竟紙包不住火,還是誠實守信為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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