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資保密協議(實戰案例)

融資保密協議(實戰案例)

甲方:

營業場所:

法人代表:

乙方:

營業場所:

法人代表:

(以上當事人在本協議中又可單獨稱為“一方”或合稱為“雙方”)

鑑於甲方擬與乙方就 投資項目(以下簡稱“本項目”)進行磋商,甲方(以下簡稱“提供方”)將向乙方(或/和其關聯機構)(以下簡稱“接受方”)提供一定的專有的具有價值的信息,因此,雙方同意訂立本保密協議:

第一條 保密信息

1、保密信息應為接受方從提供方處獲得(包括書面形式、傳真、電子郵件、口頭等其他方式)的關於本項目的全部信息,包括但不限於法律信息、財務信息、報表數據、合同內容、作者身份證明信息、創作背景和其它材料;

2、保密信息還包括接受方利用上述信息或者與上述信息相關的信息開發得到的信息;

3、所有上述信息在本協議中總稱為“保密信息”。

第二條 除外信息

本協議規定的保密信息不包括以下信息:

1、從提供方處獲得前,已經為接受方所知曉的信息;

2、已經是或者正在為公眾所知的信息,除非為公眾所知是由於接受方違反本協議所致;

3、依提供方的書面授權或事先徵得提供方的書面同意而向第三方所披露的信息;

4、從第三方獲得的信息,該等第三方應當沒有受到類似保密義務的限制。

第三條 保密信息的使用及提供

保密信息只限於為完成本項目目的加以使用,接受方不得自行或允許任何第三方為任何其他目的加以利用。提供方同意按照本協議的目的向接受方提供保密信息。

第四條 保密信息的權屬

接受方認識到提供方提供的所有保密信息是提供方的有價值的特殊財產,並且除本協議另有約定外,提供方沒有向接受方授予任何關於保密信息的義務。

第五條 披露和使用保密信息的限制

1、接受方應將保密信息的披露和使用限制在接受方、其關聯方、接受方及其關聯方各自的僱員、董事、管理人員、投資人、共同投資方、控制人及其諮詢者、代理人、顧問以及提供方書面認可人員(合稱“代表”)的範圍內。

2、雙方同意,除非根據適用法律、法規或條例或按照有權力的司法機關或有關監管機構的要求作出必要限度的披露外,在沒有取得提供方事先書面同意之前,接受方不得向任何其它個人、商社、公司、聯合體或其它團體,以任何理由或目的,披露另一方的保密信息,及不得以任何形式為本協議目的以外的目的使用保密信息,包括但不限於和其他方競爭和/或獲取其他利益。

3、如接受方或其代表被任何適用法律、法規或條例、有權力的司法機關或有關監管機構強制要求披露任何保密信息,接受方會或促使其代表只提供所需披露的該等保密信息,並且接受方會在允許的範圍內及時通知提供方,有關通知的費用和成本由提供方承擔。

4、接受方應本著謹慎、誠實的態度,採取任何必要、合理的措施,維護其知悉或者持有的提供方的保密信息。

第六條 保密信息的返還或銷燬

本協議終止後,如提供方以書面形式要求接受方返還或銷燬任何依本協議而提供的書面保密信息及其複印件,在合理情況下及在適用法律、法規或條例、有權力的司法機關或有關監管機構的監管規則下,接受方將會在收到提供方的書面要求後十個工作日內返還或銷燬有關書面保密信息。但接受方或其代表有權根據適用的監管或內部存檔要求保留必要的保密信息複印件,並且,接受方不向提供方交付由接收方或其代表準備的,並以保密信息為基礎、因保密信息產生或另行體現保密信息的摘要、分析、摘錄或其它文件或記錄組成的保密信息,接受方對其保留的文件中的保密信息部分仍應承擔本協議項下的保密義務。

第七條 違約責任

任何一方未按本協議約定履行保密義務的,應當賠償另一方的一切損失。同時,守約方有權向違約方收取實際損失的30%的違約金。

第八條 期限

本協議有效期限為從本協議簽署之日起至有關本項目的合作協商終止,或從本協議簽署之日起計的1年屆滿為止,兩者以較早發生的為準。

第九條 陳述和保證

1、雙方均向對方陳述並保證其為根據所註冊地法律合法成立並存續的公司,其有完整合法的公司權力及授權簽署本協議,並且有能力履行本協議,本協議一經簽署即對其有效且具有約束力。

2、雙方保證,雙方間進行的有關本項目的任何協商的實質內容、交易細節或相關協議的條款進行嚴格保密,雙方均不能,也不允許任何雙方的關聯公司、子公司、個人、或其它實體,在沒有事先徵得雙方書面同意前,就上述信息公開披露或向第三方披露,本款約定不受第八條保密期限約束。

3、提供方保證,其是保密信息的合法持有人並有權提供保密信息,其提供保密信息不會違反其與其它第三方簽訂的任何其它協議,其提供的保密信息也不存在侵犯第三方知識產權的情況,對第三方依據上述原因提起訴訟而使接受方承擔的責任(如有),提供方同意予以補償。

第十條 一般條款

1、任何一方延遲行使任何權利 、權力或特權,並不是對這些權利、權力和特權的棄權。任何現在對該等權利、權力或特權的棄權,或任何單一或部分地行使權利、權力或特權,不會排除以後完全行使或對其它相同權利、權力及特權的行使。

2、如果本協議的一個或多個條款因任何理由而被認定為無效、非法或不可強制 執行,該等無效、非法或不可強制執行應不影響本協議其它條款的效力。但是,本協議在解釋時,應按照如同從來沒有訂立過這些無效、非法或不能強制執行的條款一樣來解釋。並且,本協議應儘量依照原有的目的來履行。

3、乙方有權將本協議項下的權利義務轉讓給經甲方書面認可的關聯公司。

4、本協議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管轄並應按其法律解釋。與本協議有關的任何爭議、分歧、糾紛,首先應當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應向杭州市濱江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5本協議自簽署之日起生效。本協議一式兩份,雙方各持一份。

(以下無正文)

甲方:

年 月 日

乙方:

年 月 日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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