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想通了,反正迟早都得还,在‘里面’住着,真不如早点出去赚钱。”7月17日,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执结一起返还原物纠纷案,执行干警会见正在拘留期间的被执行人魏某时,其表示愿意以钱抵物,当日履行了执行款14万元。
2014年底,原告曹某将自己的一辆重型泥罐车放到案外人周某处,后周某将车停放至被告魏某工作单位物流公司场所。2015年9月,原告曹某去物流公司开车时,被告魏某却以案外人周某将车抵押给其为由,阻止魏某将车开走。经查,该车辆未进行抵押登记,车辆行驶证及机动车登记证均在原告曹某手中。原告曹某开车未果,起诉至法院。最终,法院判决被告魏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曹某重型泥罐车一辆。
执行立案后,干警多次找被执行人魏某,寻找车辆下落。但魏某称自己也不知道泥罐车的去向,拒绝返还。今年7月上旬,被执行人魏某因拒不履行被司法拘留。拘留期间,干警先后两次到拘留所会见,就执行事宜进行明理释法,魏某均表示再考虑一下。7月17日早上,干警再次到拘留所对此案进行和解,向魏某讲解其行为给申请人造成的损失、做“老赖”对其生活的影响、拒不执行的严重后果、法院下一步将要采取的强制措施等。经过一上午的思想工作,魏某认识到了履行生效判决是迟早的事,拒不执行也不仅仅拘留、判刑就完事,对法院执行工作表示理解,同意以钱抵物的形式履行判决,最终双方达成了一次性给付14万元的执行和解协议。当日,魏某通过电话通知家属积极筹款,案款已全部履行完毕。(文图/ 黄宪伟 刘长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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