冲动泄愤破坏车间设备损失百万元 检察院决定不批捕挽救青年电工

中新社河南分社许昌7月19日电“谢谢检察官,我要好好反思自己的过错,再也不做糊涂事儿了,要做一个对家庭、对社会有用的人!”近日,魏都区人民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闫某作出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开释重获自由的他感激万分。

据介绍,闫某曾是许昌某纺织有限公司电工师傅。因对工作调整不满意,2018年4月16日上午,趁厂方搬迁之际,闫某为泄私愤,进入位于许昌市魏都区文峰路的该公司四车间内,将18台进口梳棉机主板破坏,致使许昌某纺织有限公司在2018年5月10日-6月20日期间不能正常生产,经评估其停产损失达133万余元。

报警后,公安机关随机立案。从被害单位的描述中,公安机关认为该公司电工师傅闫某有重大作案嫌疑。经讯问,闫某供述了其为了发泄私愤,破坏单位18台进口梳棉机的犯罪事实。案件被移送到魏都区人民检察院,提请对其批准逮捕。

“我只是为了发泄对公司的不满,没有想到我的行为给公司造成了这么大的损失。我对不起公司对自己的培养,也对不起公司领导啊!”检察官王韶华提审时闫某流着泪说。

看到闫某真诚的忏悔,李韶华决心挽救这个因为一时糊涂走上犯罪道路的工人师傅。“必须做好双方的和解工作!”李韶华心想。

随后,检察官给闫某的妻子打了电话,希望家人能够筹集钱款,偿还被害单位。“我们一定想办法筹集钱款!”接到检察官电话,闫某的妻子泣不成声。

为了取得被害单位的谅解,李韶华又走访了被害单位和闫某的同事。在走访的过程中,检察官了解到,闫某平时工作表现积极,工作能力也非常强,对待同事也很和善,是一个积极上进的青年,只是因为一时糊涂走上了犯罪道路。

在检察官的不懈努力下,最终,双方当事人握手言和,闫某的家人代替其赔偿了公司损失。公司也原谅了闫某的过错,并希望司法机关对其从轻处理。考虑到闫某系初犯、偶犯,并有真诚悔改的表现,且已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已经不具有社会危险性,按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该院对闫某做出了《不批准逮捕决定书》。

“对闫某做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既为非公有制企业挽回损失,助力企业健康发展,又使闫某汲取教训,获得改过自新的机会。”检察官王韶华说。

王韶华表示,“破坏生产经营罪是一个很不常用的罪名,但是,既然刑法有规定,证明在日常的生产经营中还是存在的。本案中,闫某为发泄个人私愤而毁坏公司机器电路板的行为,已经触犯《刑法》第276条破坏生产经营罪之规定。提醒市民遇事时莫冲动,‘冲动是魔鬼’,其结果必然是损人害己。”

据了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规定:由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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