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強拆,不得不說的鄉鎮政府

鄉鎮政府,村民的老朋友,是農村集體土地徵收中經常出現的角色,雖然鄉鎮政府和城鎮中的街道辦事處處於同一級別,但從實務上來看,鄉鎮政府不論是從權力還是影響力都比街道辦更大,扮演著拆遷“小隊長”的角色。李文謙和孟文靜律師將通過這篇文章告訴您:為什麼鄉鎮政府的權利和影響力更大,以及作為弱勢的被徵收人,在徵地拆遷的過程中,我們需要注意鄉鎮政府的哪些方面。

一、鄉政府對違建有拆除權

依照我國《城鄉規劃法》第65條規定,在鄉、村莊規劃區內未依法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依據此款法條我們得知,對於鄉村違法建設,鄉鎮政府是有行政處罰權的。如果您的房子沒有規劃許可證或者有證但未按照規劃許可證的規定建設,鄉政府就有權拆掉您的房子。那麼合法建設的房屋就一定安全嗎?實踐中,鄉政府經常會以“拆除違法建築”的名義拆除合法房屋,打著拆除違法房屋的旗號,實則進行徵地拆遷,致使廣大被拆遷人的利益受損。

二、 鄉政府對村務有監督權

依照我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的規定,鄉鎮政府對村務公開落實情況有監督的義務,以確保被徵地農民的知情權和參與權,並且對徵地補償費最終去向監督,保證被徵地農民的實際補償權益。

在實踐中,若鄉鎮政府不作為侵害了村民的知情權與參與權,那麼村民就有權依法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法院判令鄉鎮政府履行上述法定職責。這是徵收維權中一個十分常用的途徑和方式,也往往能收到良好的效果。

三、鄉政府可以參與到徵地拆遷的過程中

鄉鎮政府本身是縣級政府的下一級政府,故其可以完成縣級政府交辦的相關工作。土地徵收程序中,市、縣級人民政府和縣級政府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國土局)在各項工作中居於主導地位,鄉鎮政府只能是在其主導下予以配合、輔助。在徵收實務中,地方上的“徵收指揮部”“領導小組”等臨時性機構通常設置在鄉鎮政府,用於接待前來諮詢、協商的被徵收人和開展相關思想工作。若出現的“鎮領導帶著一幫人上門強拆”的情況,則屬於非法行為。

孟文靜和李文謙律師提醒您:在與鄉鎮政府打交道時,應當積極的取證,如對談話錄音、對強制拆除行為進行錄像,堅決的依據法律的規定維權而不是相信拆遷方所謂的說辭,這樣才能確保自身的權益得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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