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事業單位養老金計發辦法

機關事業單位養老金計發辦法

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改革以來,實際操作中遇到很多共性的問題,人社部對此作出相應解釋,今天我們彙總一下,供大家參考。

1)機關事業單位養老金計發辦法

機關事業單位養老金計發辦法

機關事業單位養老金計發辦法

為保障“中人”待遇平穩過渡,自改革之日起設立10年過渡期。過渡期內,按照保低限高的原則,實行新老辦法對比。即:

機關事業單位養老金計發辦法

機關事業單位養老金計發辦法

新辦法計發待遇(含職業年金待遇)低於老辦法的,按老辦法補齊;

機關事業單位養老金計發辦法

新辦法計算待遇高於老辦法的,超出部分,過渡期第一年(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退休的人員,發放超出部分的10%,第二年退休的發放20%,以此類推,過渡期最後一年(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9月30日)退休的人員,發放超出部分的100%。

舉個例子

某同志若按老辦法計算為3900元,按新辦法計算為3800元,則按3900元計發。

若按老辦法計算為3900元,按新辦法計算為4000元,在2017年退休的,則按3930元計發(3900元+100×30%)。

這樣,基本可以保障改革前後待遇水平的平穩銜接。過渡期結束後,退休人員待遇計發完全執行新辦法

機關事業單位養老金計發辦法

新老辦法如何對比呢?

機關事業單位養老金計發辦法

老辦法待遇計發標準(涉及三個關鍵點)

1

職務職級對應的工資標準封定在2014年9月;

2

每年有一個增長率。

3

過渡期內職務(技術職稱)有升降的,可以參照升降後同等條件(如職務、技術職稱等)的退休人員老辦法待遇計發標準確定。

2)過渡期職務升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待遇計發問題

過渡期內(2014年10月1日至2024年9月30日)職務(技術職稱)升降後退休的工作人員,其老辦法待遇計發標準參照升降後同等條件的退休人員老辦法待遇計發標準確定,實行新老辦法對比計發養老待遇。過渡期後職務(職稱)升降的工作人員退休時,嚴格按照人社部發【2015】28號文件規定計發養老待遇。

文件解讀

1、適用範圍:過渡期(2014年10月1日至2024年9月30日)內退休、期間本人職務職級(技術職稱)升降的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不包括工資正常晉升晉檔的人員)

2、計發辦法:以工作人員職務晉升前的老辦法待遇標準為基礎,+職務晉升後考慮職務增長率因素計算的待遇差,確定其老辦法待遇標準(降職的,其待遇差為負數)。

對於職務變動2次的,按最後一次職務晉升時間計算增長率因素的待遇差。

舉個例子

某同志2014年10月由正科晉升為副處,2016年10月退休,其老辦法待遇標準應按一下方法確定:

①、先根據2014年9月該同志正科時,按老辦法計算其退休待遇;

②、該同志2016年10月職務晉升後,按老辦法計算與2014年9月的差額;

該同志的退休待遇=①+②。

3)關於設定視同繳費指數表問題

各地要按照《人社部 財政部關於貫徹落實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規定,遵循改革前後待遇平穩過渡和銜接的原則,由省級人社部門在統一測算基礎上,設定視同繳費指數表,可以本省設定一套視同繳費指數表,也可以根據不同經濟發展水平,由省區市經綜合平衡後採取地區係數等方式設定視同繳費指數表。

很多網友一直諮詢我:養老金新的計發辦法什麼時候開始執行?這裡我可以很負責任地說,絕大部分地區的“視同繳費指數表”已經設定完成,並且開始執行了。具體情況可以諮詢單位人事部門。

機關事業單位養老金計發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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