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旅歌手起诉《套马杆》原唱 同称乌兰托娅引姓名权纠纷

原告军旅歌手乌兰托娅主张被告《套马杆》原唱者乌兰托娅公然使用其姓名,利用其知名度,并恶意盗用、冒用其姓名,侵犯姓名权,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停止使用其姓名并赔礼道歉、赔偿损失。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原告乌兰托娅不服,上诉至北京一中院。近日,该院二审维持原判。

原告本名乌兰托娅,蒙古族,在军队中长期担任演唱工作并随军参加文艺演出。被告曾用名王丽娜,蒙古族,2007年签约新月经纪公司,该公司为其取艺名“乌兰托娅”,其以此艺名演唱歌曲《套马杆》而为公众知晓。被告经济公司2016年9月13日公开发布《声明函》表明,其司仅授权公司签约歌手草原情歌天后【乌兰托娅】为《套马杆》音乐作品的唯一合法表演者,军旅歌手乌兰托娅并非《套马杆》演唱者,无权演唱《套马杆》。王丽娜现已在其户籍所在地公安局变更姓名为“乌兰托娅”。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本名为乌兰托娅,以“军旅歌手乌兰托娅”自居;被告曾用名为王丽娜,是“草原歌手乌兰托娅”,二者的公开定位自始不同。且被告以“乌兰托娅”为艺名出道后,因演唱《套马杆》而为公众所认知,其艺名结合作品得以作为区别于他人的标表性符号并产生了相当的商业价值,被告有权使用该艺名进行商业活动、获取相应利益。同时,被告也依法享有姓名决定权及变更权,现被告之艺名已因歌曲《套马杆》而为公众熟知,故其正式更名为“乌兰托娅”亦无不妥。另一方面,被告及其经纪公司已及时地通过媒体公开澄清二人定位不同、并非同一人,故被告不存在冒用、误导公众产生混淆的行为,不构成对原告姓名的假冒。故现对于原告要求被告赔礼道歉及赔偿损失等各项诉讼请求,一审法院未予支持。

一审判决后,原告上诉至北京一中院,其认为被告对外宣传时既不注明“本名王丽娜”也不注明“艺名为乌兰托娅”,造成公众在演唱行业里产生王丽娜就是原告的认识,已构成对其姓名权的侵犯,请求改判。

北京一中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侵犯姓名权的侵权构成要件,被上诉人乌兰托娅作为民族歌唱演员,有权选择使用艺名或登记姓名从事表演等活动。本案是否应认定存在侵犯姓名权的行为,应围绕是否构成盗用、冒用、非法使用他人姓名的行为加以认定。“乌兰托娅”作为带有民族特征的名字,名称本身并不具有特定性或专门性;现代信息社会,公众对演员知名度、演绎水平的认知,更多的是根据演员艺术作品本身的认可,而非以名称相同或相近进行判别。本案双方虽同属歌唱领域的演员,但艺术演绎作品各不相同,分别冠以“军旅歌手”、“草原歌手”不同的称谓,按照各自的演绎渠道、本人公开参与的方式发展各自歌唱事业,故不存在盗用或冒用他人姓名的行为;被上诉人乌兰托娅在诉讼中将户籍登记的原姓名王丽娜变更为乌兰托娅,经一审法院查证,该变更行为确经户籍主管行政机关审查后进行的变更登记,合法性的确认属行政行为审查范围,鉴于被上诉人乌兰托娅在诉讼前的演出、发行个人演唱专辑等活动中,始终使用“乌兰托娅”的艺名,故认定其不属于非法使用他人姓名的行为。

据此,北京一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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