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中法院公开宣判一起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件

渝中法院公开宣判一起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件

7月26日上午10点,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对区检察院以恶势力犯罪集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许立华、张彬等9人依法公开宣判,以非法拘禁罪判处被告人许立华、张彬等9人二年六个月至一年不等的有期徒刑。除许立华、王正金2人未明确表示是否上诉外,其余7名被告人均当庭表示不上诉。

渝中法院公开宣判一起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件

法院经审理查明,自2017年6月以来,周某(另案处理)、杨某某(另案处理)预谋通过重庆缔邦商务管理有限公司与债权人签订债务委托代理协议书并收取高额“代理费”,达到非法敛财的目的。为此,周某、杨某某依托重庆缔邦公司为组织载体,先后纠集被告人许立华、张彬、李安等刑满释放及社会闲散人员,以替人讨债为由,采用非法拘禁等方式,多次有组织地实施违法犯罪活动,逐步建立起以周某、杨某某为首的,组织成员基本固定的恶势力犯罪集团。2017年6月至同年10月期间,该犯罪集团为强索债务,非法拘禁了被害人张某、杨某、袁某某等人。

2017年6月22日,张某因债务纠纷在沙坪坝小龙坎被周某带领公司员工控制,周某安排被告人许立华等8人对被害人张某进行跟随、看管,限制其人身自由,采取以暴力相威胁、言语恐吓等手段,逼迫张某归还借款,扣押时间长达100余天。

2017年9月22日,杨某因欠钱被周某安排被告人许立华等7人将其扣押在某酒店内,轮流进行跟随、看管,限制其人身自由,并实施扇耳光等殴打行为。同年9月26日被害人杨某被公安机关解救。

2017年9月26日,杨某某安排被告人许立华等7人将被害人袁某某扣押在某连锁酒店内,轮流对其进行看管,限制其人身自由,除用语言威胁和侮辱外,还在聚餐时用钢珠枪对其进行威胁,强迫其偿还债务。同年9月29日晚被害人袁某某被公安机关解救。

法院审理认为,周某、杨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而纠集被告人许立华、张彬、李安、王正金、李果、聂成林、伍中涛、张龙俊,以替人讨债为由,多次有组织地非法扣押、拘禁多名债务人,形成了以周某、杨某某为首,组织成员基本固定的暴力讨债犯罪集团。被告人许立华、张彬、李安、王正金、李果、聂成林、伍中涛、张龙俊非法拘禁他人的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拘禁罪。被告人张波受雇佣伙同该犯罪集团成员参与非法扣押、拘禁被害人张某的行为也构成非法拘禁罪。根据被告人许立华、张彬、李安、王正金、李果、聂成林、伍中涛、张龙俊、张波均参与非法拘禁且具有殴打或者侮辱情节,许立华、张彬、王正金、聂成林、张龙俊、张波均系累犯,聂成林、张龙俊还有多次犯罪前科等情节,依法应予从重处罚。九名被告人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根据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等相关法律规定作出前述判决。

法官释法

一、什么是恶势力犯罪集团?

恶势力是指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但尚未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组织。其中符合下列条件的认定为恶势力犯罪集团:有三名以上的组织成员,有明显的首要分子,重要成员较为固定,组织成员经常纠集在一起,共同故意实施三次以上恶势力惯常实施的犯罪活动或者其他犯罪活动。恶势力犯罪集团严重危害社会治安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依法应当从严惩处。

二、为什么将本案认定为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件?

本案中,为牟取非法利益,被告人许立华、张彬、李安、王正金、李果、聂成林、伍中涛、张龙俊等在他人纠集下,以替人讨债为由,依托重庆缔邦公司为组织载体,多次有组织地采取扣押、拘禁方式暴力讨债。该组织人员众多,有明显的首要分子,重要成员较为固定,有较为严密的组织形式,依法应认定为恶势力集团犯罪。

三、本案定罪量刑的主要考虑

本案被告人许立华、张彬、李安、王正金、李果、聂成林、伍中涛、张龙俊、张波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均构成非法拘禁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未致人重伤、死亡的非法拘禁罪的最高法定刑为三年有期徒刑。被告人许立华等人对张某扣押100余天,对杨某、袁某某实施了扇耳光、当众下跪、蹲烤羊灶等殴打、侮辱、恐吓行为,犯罪情节恶劣,许立华等人还具有累犯或前科情节,依法予以严惩,综合考虑许立华等人受人指使犯罪,并非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归案后能认罪,人民法院根据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依法判处被告人许立华、张彬二年六个月至一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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