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黔江一公職人員吸毒販毒

重報移動傳媒7月27日訊 近日,黔江區法院審結了一起販賣、運輸毒品案,被告人李某某原系重慶市黔江區某單位國家公職人員,因染上吸毒惡習最終走上販賣、運輸毒品的道路。本院以販賣、運輸毒品罪,判處其有期徒刑十五年,並處沒收財產人民幣二萬元。

2017年12月初,被告人李某某電話聯繫重慶市區一個叫“洪偉”的人,向其購買冰毒和麻古用於販賣和自己吸食。在與“洪偉”協商好價格後,李某某於12月3日至12月6日,陸續通過自己的支付寶賬戶1398357****向“洪偉”的支付寶賬戶133698****@qq.com轉賬共計10500元,其中9000餘元用於購買毒品。2017年12月6日,李某某按照“洪偉”的安排,在重慶市江北區紅旗河溝加氣站附近從一個叫“小蔡”的人處拿到了購買的冰毒和麻古。次日,李某某乘坐客車將購買的毒品帶回黔江區。當日下午20時許,李某某從黔江區西站下車後,到客運站大樓左側停車場準備騎自己摩托車離開時,被黔江區公安局民警抓獲。民警當場查獲李某某隨身攜帶的冰毒49.56克和麻古9.92克,另扣押作案工具褐色眼鏡盒一個、蘋果7手機一部、車票一張、布口袋一個、紅色玻璃瓶一個。

2017年12月18日,經重慶市公安局物證鑑定中心進行檢驗,從被告人李某某身上查獲的冰毒和麻古中,均檢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黔江區法院審理後認為,被告人李某某違反國家毒品管理法律法規,購買和運輸毒品用於販賣,數量達59.48克,其行為已構成販賣、運輸毒品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販賣、運輸毒品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其指控罪名成立。李某某到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系坦白,依法予以從輕處罰。購買的毒品尚未流入社會,在量刑時酌情予以考慮。綜合上述情節,遂作出如上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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