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进」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优秀干警专栏(二)

「先进」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优秀干警专栏(二)

坚毅又柔情 威严又细腻

――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陶曼法官先进事迹材料

身着黑色法袍、敲下千钧法槌,代表国家法律的神圣和威严;一句柔情的话语、一片关爱的情怀,传达着司法为民的热忱与温馨。她挚爱审判事业,并以其女性特有的细腻、温柔和严谨,积极投身审判事业,潜移默化地让当事人在每一个案件中,感受到来自法官内心最温暖的公平正义。她就是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副庭长陶曼。

陶曼,女,1981年9月30出生,2004年参加工作,历任司法统计员、宣传员、助理审判员、审判员、副庭长等职务,现任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副庭长,并兼任妇女维权合议庭及刑事少年审判法庭庭长。在法院工作十余年以来,陶曼同志能够热爱本职岗位,在学中实践,实践中更新,多方面培养自己运用法律解决和处理各种案件的能力,以适应新时期对法官职业的要求,多年的审判工作经验历练,使她逐步成长为审判一线骨干法官。“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要符合法的基本精神和价值追求,在个案中实现公平、正义等法的价值目标”始终是她的办案格言。自办案以来,陶曼同志审理民事案件500余件,刑事案件300余件,无一冤假错案,在处理一些矛盾较大、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中,能灵活运用法律妥善处理问题,不断创新工作方法,有利地保障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起到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由于工作业绩较突出,曾先后被评为法院先进工作者、办案能手、办案标兵等荣誉称号。并被通辽市评为通辽市法院系统调研工作先进个人、通辽市法院办案标兵,其承办的毒品案例被评为2012至2016年度毒品典型案例,其承办的两起案件连续两年被评为通辽市十大精品案件,承办的一起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件入围第四届全区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十大优秀案例。

用公正筑起法律的天平

公正是公信的基石。法官只有公正断案,才会赢得百姓信服。因此,对于每个案件,她都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审理,力求每个案件都经得起历史的检验。她在庭审前认真阅读卷宗,制定周密细致的庭审提纲,为开庭审理做好充分准备;在庭审过程中和庭审后认真组织合议庭成员进行评议,反复推敲案情,力争将每件案件办成铁案。在友情、亲情与法律之间,她执著坚定的是一个人民法官的职业道德,忠诚维护的是法律的神圣与尊严。陶曼同志在审理每起案件时,都要认真分析个案的特点,依据不同的情况作出不同的处理。对于抢劫、强奸、毒品类等国家严厉打击的犯罪从重处罚,对一些因民间纠纷引发的刑事案件,则注重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特别是在审理刑事附带民事案件时,陶曼同志注重民事部分的赔偿及被告人与被害人之间矛盾的化解。

被告人张某与被害人胡某系同居关系,二人因感情问题发生争执,一天,张某携带从超市购买的尖刀,与胡某吃完饭在胡某准备乘坐出租车离开时,张某用事先准备好的水果刀朝胡某身体连捅数刀,在胡某倒地后,张某仍继续用刀捅其身体数下后逃离现场。胡某胸腹部、胃、肋骨、腰背部、四肢等多处受伤。霍林郭勒市人民检察院以张某犯故意伤害罪提起公诉。在通过仔细翻阅卷宗后,陶曼认为检察机关对该案的定性不正确。张某预先购买了尖刀,在与胡某协商未果时,朝被害人身上连捅数十刀,导致被害人身体伤口多达16处,伤口包括胸腔、腹部等要害部位,且其中有两处被鉴定为重伤,从本案中被告人预先准备行凶工具,及其对被害人实施侵害的部位、强度、时间来判断,均可认定被告人主观上是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导致被害人死亡结果的发生的,故陶曼认为应以故意杀人罪(未遂)对张某定罪处罚。在审理过程中,张某拒不承认自己主观上有杀害胡某的故意,且拒不赔偿被害人,故陶曼认为对被告人应当从重处罚,最终以故意杀人罪(未遂)对张某作出了有期徒刑十年的判决。该案在宣判后,被告人未提出上诉,检察机关也未提出抗诉。

2016年,陶曼在审理一起交通肇事案件时,被告人颜某因发生交通事故至被害人齐某重伤,被害人家属情绪特别激动,要求法院对被告人从重处罚。颜某虽对自己的鲁莽行为后悔不已,但因其车辆没有保险,家庭条件也一般,故主观上赔偿的意愿不是很明显。在接到案件后,陶曼充分了解了双方当事人的自然情况,齐某家属虽情绪激动,但其治疗需要大额的医药费,如果不能达成赔偿协议,则会影响齐某的病情治疗。陶曼找到了双方家属,耐心细致地做双方的工作,讲清其中的法律规定及利害关系,并引导双方换位思考、互谅互让,最终,针锋相对的原、被告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法官对被告人也做出了缓刑的判决。

用行动诠释法律的温馨

有人认为,法官只能讲法,不能讲情,尤其是刑事法官,似乎讲了“情”就不能做出公正的判决。而陶曼认为,刑事法官不仅要严格执行法律,更应当融入人情,融于人性。

被告人韩某与被害人宋某系夫妻关系。一天,二人在结束经营烧烤小吃店生意后,宋某醉酒后殴打、辱骂其母亲及韩某。韩某因害怕宋某再伤害孩子和婆婆,便上床用右手扼其颈部导致宋某死亡,在发现宋某死亡后,被告人韩某拨打110报警电话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在接到韩某故意杀人的案件后,陶曼开始感到很意外,因为作为一名基层法院的法官,很少接触到故意杀人的案件,并且是一起妇女将自己丈夫杀死的特殊案件。在她以前所学的刑法理论中,一直认为故意杀人罪是一种极其严重的罪行,其相应的处罚也比较重。但当我仔细地翻看完卷宗之后,作为一名女性本能的同情及愤慨之心被唤起了。卷宗中,韩某被宋某长期实施家庭暴力,宋某经常酗酒,喝完酒后就对韩某百般侮辱、虐待,照片中的韩某,遍体遴伤,惨不忍睹。因案件的特殊性,作为承办人,陶曼特意到韩某的公公婆婆家进行了走访。韩某的公公婆婆均已八十多岁,宋某是二个人五十多岁才有的儿子,老来得子,二人对其百般娇生惯养,养成了他暴躁及为所欲为的性格。韩某的公公婆婆表示,对宋某的死亡不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并主动出具谅解书,请求尽快将儿媳妇释放。宋某的亲属、村里的村民得知法官来走访,纷纷反映情况,证实宋某经常无故对韩某施暴,手段残忍,村委会还拿来了对韩某从轻处罚的请求书,上面签满了村民的名字。通过走访看到的这一幕幕,同样身为女性,陶曼也忍不住落泪了,在如今的时代,竟然还有妇女遭受如此的非人虐待,心中的天平不自觉地无限倾向了韩某。在准备汇报案件时,陶曼一度倾向于韩某构成假想防卫,并极力主张判处其缓刑,个人的情感也表露无遗。但是,等情绪平复下来之后,陶曼再次理智地重新审查了本案的各项证据,虽然韩某是因遭受丈夫的长期虐待,忍无可忍而将丈夫杀害,但生命权毕竟是人权之中最基本也是最重要的权利,在司法实践中,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杀人罪,无论是在理论上还是现实中都被认为是最严重的刑事犯罪,从法理上讲,对他人生命的非法剥夺是最大的侵权行为,这一理念在刑法系统中也得到了体现,在整个刑法典中,故意杀人罪是唯一从重刑到轻刑排列的罪名。所以,对韩某判处缓刑,还是不能够达到较好的法律效果。因其故意杀人情节较轻,拿出了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的意见,该判决结果,无论是公诉机关、被告人、还是被告人的亲属、邻居都表示满意。通过办理该案,陶曼明白了法律不是冷冰冰的,不能脱离道德与感情去办案,同时,也不能抛开法律法规,只依靠情感去裁判。该案也获得了通辽市2014至2015年度十大精品案例,并入围第四届全区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十大优秀案例。

用柔情践行法律的良知

作为少年法庭合议庭庭长,陶曼同志致力于青少年犯罪的审理及预防工作,在审理未成年人案件时,严格按照未成年人审理程序办理。针对没有聘请律师的青少年被告人,一律为其指定辩护人,在开庭审理之前,到被告人家庭、学校走访,了解青少年被告人成长的环境及促使其走向犯罪道路的因素,在提审及开庭审理时,对被告人作出有针对性的法庭教育及法制宣传,本着教育与挽救感化相结合的原则,对青少年犯罪能够适用缓刑的尽量对其适用缓刑。在审理多名被告人聚众斗殴一案时,陶曼注意到了一名被告人李某,刚满20岁,只是因为一时的哥们义气而参加了聚众斗殴,其犯罪情节并不恶劣,主观恶性也不深,为此,陶曼特意到李某所在社区调查走访,经了解得知,李某的父母从小离异,并且都不管李某,他是由奶奶一手带大的,李某一直是一个听话懂事的孩子,对奶奶也很孝顺,只是因为不懂法而一时走上了犯罪的道路。陶曼认为如果仅仅因为一起案件而不给李某机会,那么对他以后的人生会造成极大的负面影响,作出了对李某缓刑的判决。该案在判决后,李某找工作成了一大问题,因为大多单位都不愿意接收一个有前科的人。陶曼得知后,积极与各单位取得联系,说明李某犯罪的性质及家庭的实际情况,最终李某被白音花矿区的一个企业招聘为临时工。几年来,李某及其奶奶每到过年的时候都会给陶曼法官拜年,陶曼也已经把他们当成了自己的亲人。

作为学校的法制副校长,陶曼同志每年都会以到学校去讲法制课、开展庭审观摩、散发法制宣传单、进行互动交流等形式对青少年进行法制教育及宣传,对学生及家长们提出的相关法律问题进行耐心而细致地解答,达到了良好的教育与警示效果。自担任法制副校长以来,陶曼共到学校讲课五次,组织学生开展庭审观摩三次,散发法制宣传单七次。2017年5月,陶曼同志组织开展了一场别开生面的法制教育活动,邀请学生及家长到法庭进行庭审观摩。在庭审后,陶曼同志以学生们常见的真实的案例为载体,给学生们上了一堂法制课,并邀请法院、检察院领导、检察官跟学生、家长进行了互动交流,解答家长学生们提出的问题。此次活动取得了重大成功,并获得了老师、家长、学生、领导的一致认可。通过这次活动,让学生们了解、掌握了相关的法律知识,深刻认识到了犯罪的危害性,极大地增强了法律意识,同时,家长也通过这次活动对学生的家庭教育更加重视起来,取得了十分良好的社会效果。

俗话说,法官就是一个天平,不能偏袒于任何一方,否则损坏的不仅是天平,更是人们对于天平的信任。作为一名基层法官,陶曼每天面对的是纷繁细琐的案件,但将每一个案件都办理好,用法律的标尺去衡量事物的价值,判断是非对错,维护社会正义,捍卫法律尊严,是她一直以来的价值追求。

法官应当是美的,法官平凡得像一滴水,忠实得像一座山,在金石般的刚性威严之外,还会春水柔性的一面。陶曼在办案过程中,努力让自己将情、理、法完美协调起来,让更多的人在见证司法公正的同时,要感受、欣赏到司法的和谐之美,在她身上,闪烁着当代人民法官的情操与风采,她正以出色的工作、廉洁的作风和无私的奉献,履行着一个人民法官的神圣职责,为天平增辉,为国徽添彩,让司法之“水”荡起美丽的涟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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