充分发挥羁押必要性审查职能保障在押人员合法权益

2018年7月2日,潼关县检察院驻所检察室通过依法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成功变更一名在押人员强制措施,及时维护了其合法权益,收到了很好的效果。

今年6月,潼关县检察院驻所检察室收到在押人员熊某某变更强制措施的申请后,经请示主管检察长,依法对其进行了羁押必要性审查。熊某某因参与非法买卖、存储、运输危险物质被依法逮捕,因其在犯罪中起次要作用,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不影响侦查、起诉、审判,在熊某某提出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后,驻所检察室立即启动审查程序。与在押人员熊某某谈话中了解到,因其母亲为省装卸费让他帮忙卸货,当时并未认识到自己行为的危害,以至于走上了犯罪的道路,自己感到很后悔,也认识到自己的罪行,并愿意接受法律的制裁。

在向审查案件的检察官了解案情后,通过走访熊某某所在的村委会,对其平常表现进行了考察,村委会也出具了相关证明。鉴于熊某某系属初犯,且犯罪情节轻微,根据法律规定,在不影响刑事诉讼进行的情况下,潼关县检察院驻所检察室向刑事检察部提出变更强制措施的意见,刑事部收到意见后立即进行审查,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对熊某某取保候审。

羁押必要性审查是指人民检察院依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对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无继续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建议办案机关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法律监督活动。通过羁押必要性审查对维护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保障刑事诉讼活动顺利进行具有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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