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5年前的征地補償標準決定今天的土地補償,合法嗎?

24元一平方米,這樣一個徵地區片綜合地價標準究竟是高還是低呢?廣大被徵地農民恐怕是自有公論。近日,在明律師劉璐就代理了這樣一起案件。爭議的焦點之一在於,用5年前的徵地補償標準來決定今天的土地補償,是否合理合法呢?

用5年前的徵地補償標準決定今天的土地補償,合法嗎?

【基本案情:未責令交地就到來的強徵】

2015年4月,許女士位於黑龍江省牡丹江市的用於種植水稻等農作物的土地突遭橫禍,被海林市政府直接實施了行政強徵,造成了較大的青苗等財產損失。在此之前,許女士並未與涉案省道改擴建工程項目徵收方就補償安置事宜達成一致。顯然,涉案強徵行為涉嫌違法。後黑龍江省牡丹江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確認這一強徵行為違法。

根據《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45條之規定,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規定,阻撓國家建設徵收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據此,針對集體土地的強徵行為與針對國有土地上房屋的強拆行為一樣,有且只有人民法院作出強制執行裁定後才能由政府組織實施,而不得由政府直接實施。

【法律分析:補償畸低的原因】

至此,在明律師為大家淺析一下涉案項目的其他兩大違法點:

其一,涉案徵地區片綜合地價是依據2010年的文件標準確定的,而2015年3月市政府發佈徵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時距離這一標準確立已過去5年,24元一平方米的標準顯然不符合公平、合理的原則。

根據《黑龍江省徵地區片綜合地價實施辦法》第5條規定,各市(地)、縣(市)政府(行署)應根據區域經濟發展水平、土地供求關係、城鄉社會保障制度等情況的發展變化,每2年至3年對徵地區片綜合地價測算調整一次,經省政府審核同意後公佈實施。據此,像本案這樣用5年前的徵地區片綜合地價標準來計算今天的土地補償,是不合理也不合法的。近年來土地價值驟增,如此做法損害的自然是廣大被徵地農民的補償權益。

其二,未支付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補償安置職責未履行。強徵發生後兩年多,海林市政府向當地村委會作出《土地徵收補償決定》,並出具《法律依據及說明》,表明依物權法規定,農村土地屬於集體所有,徵地補償費用應向村集體支付而非向許女士個人支付。問題在於,根據《土地管理法》的規定,徵收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根據《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的規定,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費歸其所有者所有。徵地區片綜合地價的相關規定中也指出,徵地區片綜合地價不包括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標準。據此,市政府僅向村委會作出《土地徵收補償決定》是不夠的,還需依法向許女士支付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

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農村集體土地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14條,只有在“被徵收土地所有權人、使用人已經依法得到安置補償或者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安置補償,且拒不交出土地,已經影響到徵收工作的正常進行”的情況下,當地自然資源部門才有權作出責令交出土地的決定。本案中許女士的土地顯然不符合上述條件,這也從另一個層面證明了強徵行為的嚴重違法性。

在明律師最後想提示廣大被徵地農民的是,對於畸低的補償標準,一定要透過表象去探尋原因,找準涉案項目的違法點,通過有計劃有步驟的法律操作來維護自身的合法補償權益。專業徵收維權律師的精準指導也是被徵收人維權取得成效的重要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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