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快报|“暴力讨债”涉嫌非法拘禁

案例快报|“暴力讨债”涉嫌非法拘禁

案情

自古以来“欠债还钱,天经地义”,可采取非法手段讨要欠款,往往会适得其反。近日,裕华法院就一起非法拘禁他人,逼迫还债的案件进行了公开审理。

谷某、薛某某与孙某本是关系不错的朋友,却因为一场债务纠纷使三人反目成仇。孙某是从事房屋中介行业的,生性好赌,导致负债累累,便以要替客户垫资买房为由,向好友谷某和薛某某分别借款35万、27万,谷某和薛某某信以为真并看在朋友情份上,向孙某伸出援助之手,随后孙某写了借条并答应一个月之内还清欠款。不料孙某将借来的钱拿去赌博输光了,眼看还债期限已到,却无钱偿还,只好迟迟拖欠债务。谷某和薛某某为追回欠款,决定来到孙某的家中,限制孙某的人身自由,逼迫其还款,并实施了殴打行为,致使孙某受伤。孙某趁谷某和薛某某睡着期间向前妻电话求救,警方在接到孙某前妻的报警电话后,第一时间来到孙某家中,将谷某和薛某某抓获。

审理

裕华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谷某、薛某某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同时具有殴打情节,应从重处罚。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案发后二被告人与被害人就民事赔偿达成一致协议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谷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

二、被告人薛某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

法官警示

根据我国《刑法》第238条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本是债权人,却暴力讨债。即使是合法债务,也应通过正当程序维护自身权益,若以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方式逼迫还债,将会以犯罪论处,并受到法律严惩。裕华法院提醒债主讨债切忌鲁莽,在讨债的过程中要保持理性,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以免讨债不成反触犯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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