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行下發關於加強跨境金融網絡與信息服務管理的通知

央行下發關於加強跨境金融網絡與信息服務管理的通知

近日,央行下發《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加強跨境金融網絡與信息服務管理的通知》(銀髮[2018]176號)。文件具體內容如下:

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加強跨境金融網絡與信息服務管理的通知

中國人民銀行上海總部,各分行、營業管理部,各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國家開發銀行,各政策性銀行、固有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中國郵政儲蓄銀行,中國外匯交易中心,上海黃金交易所,銀行間市場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中國支付清算協會,跨境銀行間支付清算(上海)有限責任公司,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公司,環球銀行金融電信協會(SWIFT):隨著我國金融業對外開放不斷深化,中國境內銀行業金融機構(以下簡稱境內使用人)越來越多地使用環球銀行金融電信協會(SWIFT)等境外機構(以下統稱境外提供人)提供的跨境金融網絡與信息服務。為維護跨境金融網絡與信息安全,統籌實施金融市場基礎設施監管,有效防範系統性金融風險,現將加強跨境金融網絡與信息服務管理事宜通知如下:

本通知所稱跨境金融網絡與信息服務,是指境外提供人通過專用金融網絡,使用特定報文標準,為境內使用人提供跨境金融信息傳輸等服務。境內使用人和境外提供人應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行政法規及有關監管規定,按照雙方簽訂的服務協議約定,共同防禦網絡攻擊,維護跨境金融網絡與信息服務安全。

一、境外提供人的合規義務

(一)事前事項報告義務。境外提供人為境內使用人提供跨境金融網絡與信息服務,應當在正式提供服務前30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含電子文件下同)向中國人民銀行履行報告手續。報告內容包括:境外提供人的基本信息和依法成立的證明文件;提供服務的資質;境內使用人接入其網絡時需要提供的材料;網絡產品、服務符合國家相關要求的證明材料;網絡運行安全和信息安全保障機制;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內部控制制度、組織架構和工作開展情況;提供服務的具體業務規則和信息傳輸處理機制;客戶權益保障機制,有關網絡產品、服務安全維護的具體措施及其安全風險的補救辦法;在母國和其他國家或地區接受監管的情況等。

(二)服務事項報告義務。境外提供人應當於每年7月20日前和次年1月20日前,以書面形式向中國人民銀行分別報告上半年和上年度在境內開展服務的情況,包括客戶名單、業務種類和規模、管理措施、客戶權益保護措施等內容。

(三)變更事項報告義務。境外提供人為境內使用人提供服務,其服務內容、業務規則和技術手段等有重大變更的應當於變更前30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報告中國人民銀行。報告內容包括變更的準備工作、主要內容、實施步驟、應急預案和中國人民銀行要求報告的其他內容。

(四)應急事項報告義務。境外提供人為境內使用人提供服務,應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292號)、《計算機信息網絡國際聯網安全保護管理辦法》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落實國家網絡安全等級保護制度,履行網絡安全保護義務;應當加強應急管理和災難備份,保障服務連續性;應當建立與境內使用人的有效溝通機制,確保日常聯繫和問題反映暢通、應急處置有效開展。對於跨境金融網絡與信息服務出現異常的情況,境外提供人應當積極協助境內使用人解決,並及時以書面形式報告中國人民銀行。報告內容包括異常情況描述、異常情況影響、已經採取的處理措施等。異常情況涉及重要金融機構的,應當於30分鐘內報告;異常情況涉及其他金融機構的,超過2個小時的應當於當日報告,在2個小時以內的應當於5個工作日內報告。

(五)境外提供人不得在境內建設專用金融網絡提供金融信息傳輸等服務。

(六)境外提供人可授權其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機構履行相關報告義務。

二、境內使用人的合規義務

(一)事前事項報告義務。境內使用人擬使用境外提供人服務的,應當於事前以書面形式向境內使用人法人機構所在地中國人民銀行省級分支機構履行報告手續。報告內容包括:境外提供人提供服務的內容;接入境外提供人網絡的方式;境外提供人要求提供的材料;境內使用人的有效聯繫人和聯繫方式;境內使用人保障業務連續性的應急措施等。中國人民銀行省級分支機構應當於接收報告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報告中國人民銀行。

(二)應急事項報告義務。境內使用人應當根據審慎原則,採取與其業務規模相適應的網絡接入安全措施保障業務連續性,隔離境內外不同網絡之間的風險傳染。發現跨境金融網絡與信息服務異常的,境內使用人應當及時以書面形式向所在地中國人民銀行省級分支機構報告。報告內容包括異常情況描述、異常情況影響已經採取的處理措施等。對於重要金融機構應當於異常情況發生後30分鐘內報告;對於其他金融機構,異常情況超過2個小時的應當於當日報告,在2個小時以內的應當於5個工作日內報告。

三、行業自律要求

境外提供人和境內使用人應當加入中國支付清算協會,接受行業自律管理。中國支付清算協會應當根據本通知要求,制定完善跨境金融網絡與信息服務行業自律規範,建立跨境金融網絡與信息服務風險保障和自律懲戒機制,切實維護會員機構在跨境網絡與信息服務中的合法權益。會員機構向中國支付清算協會提出權益維護請求時,中國支付清算協會應當儘快掌握情況,積極協調解決,並及時報告中國人民銀行。

四、審慎管理職責

中國人民銀行根據宏觀審慎管理需要,對境外提供人履行報告的事項和境內使用人的報告事項實施評估,強化跨境金融網絡與信息安全保護、信息共享和監督管理,並將與境外提供人註冊所在地監管當局建立監管合作框架,加強協調溝通和信息共享。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應當切實履行屬地監管職責,將本通知執行情況納入業務檢查重點,加大對違規行為的處罰力度。境外提供人、境內使用人的行為違反法律、行政法規以及中國人民銀行有關管理規定的,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可以依法依規予以處罰。

五、其他事項

(一)非銀行業金融機構、金融交易後續服務相關單位、非金融機構等其他使用境外機構所提供跨境金融網絡與信息服務的境內機構參照本通知執行。

(二)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本通知發佈前,境外提供人已經提供跨境服務的,或者境內使用人已經使用跨境服務的,應當自本通知發佈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向中國人民銀行報告有關情況。

(三)中國人民銀行上海總部,各分行、營業管理部,各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要將本通知轉發至轄區內城市商業銀行、農村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農村信用社、村鎮銀行、外資銀行、民營銀行、非銀行業金融機構、金融交易後續服務相關單位、非金融機構等境內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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