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长生疫苗案中负责人高俊芳可能被判死刑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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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长生董事长高俊芳敢冒天下之大不韪,以一己之私,慷国人之慨,严重触碰社会道德底线,性质十分严重,影响极其恶劣,高俊芳可能被判死刑,堪称是汹涌民意的广大呼声。

高俊芳,这位不久前刚从神坛上跌落下来的“疫苗女王”,其一人就触犯了生产销售劣药罪、行贿罪、危害公共安全罪等多个累累罪名。

然而,据现行法律规定,高俊芳被判死刑的可能性不大,被判有期徒刑的几率会更多一些。
譬如,高静芳所在公司的确丧心病狂,一味追求利润而存在违规违法生产狂犬疫苗的严重问题。但是无论有关调查情况也好,还是中国疾控中心不良反应监测数据显示也罢,长春长生公司生产狂犬疫苗接种后的不良反应发生率仅为十万分之二,至今未见发生严重不良反应、抑或是有证据证明接种者出现意外死亡、严重伤残等事实。从目前国内法律注重“事实和结果”这一重要量刑原则来看,高俊芳虽然有罪,但罪不至于死。

然而,霍小姐以为,为了守住社会道德底线,很有必要对关乎国民健康安全的药品(尤其是疫苗类)的制售假劣违法行为,进行严管重判,并积极响应舆情民意呼声,认真解决好当前《刑法》对生产、销售劣药罪量刑过轻的现实问题,让胆敢以身试法者付出惨重的代价,更需惩前毖后,让胆敢追随、效仿高俊芳者慑于法律的威严,望而退却,甚至不敢越雷池半步。

不过,无论如何,不管怎样,因一己之私,将贪婪暴利建立在损害几十万家庭、数十万孩子健康安全之上的卑劣肮脏龌龊行为,必将被广大国人所不齿,为国法所不容。吃瓜群众不难想象,等待高俊芳的必将是法律的严惩,正义的宣判!因为正义可能会迟到,但从来不会缺席!!


霍小姐的八卦炉


长生疫苗案的罪犯一定会受到法律的严惩的!如果考虑到后果严重性,有可能死刑的!



我想这个结果是大家都不愿看到的结果。几十万打了不合格疫苗的孩子,可能受到永久的伤害,这些孩子的家长们是多么痛苦,谁能理解他们的痛苦,谁又能为他们负责,减轻他们的痛苦?

国家督察组已经去彻查了,并带走了多名高级管理人员,相信随着案子的水落石出,相关责任人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至于负责人高俊芳,这么一个以伤害几十万孩子、伤害几十万家庭、生产不合格疫苗的嫌疑犯,等待她的必将是法律的严惩!而且更多的还有众多老百姓的唾弃和诅咒!

相关责任人必将受到严惩。一定要让想生产不合格产品销售的相关企业负责人害怕,一定要从根上杜绝不合格产品出厂销售。

但更加需要反思的是以后如何更好的监管医药生产和流通关节,还要反思以后如何做才能让祖国的花朵绝不受到一丝伤害。



以后一定要更加严格的监督医药产品的生产企业,强化监督与孩子有关的产业,医药产品二维码识别查询的网站最好恢复。

为了我们民族和国家的未来,一定不能让孩子再受到一丝一毫的伤害。

愿以后食品更加安全,药品更加安全,监管更加严格和细致,让消费者更加放心,让孩子不再受伤害,让家长能更加安心!



罪犯一定会受到法律的严惩的!


睿思天下


类似的问题已经回答过了,就这个问题再来探讨下:

目前高俊芳涉嫌的罪名:生产销售劣药罪、生产销售假药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当然不排除贪腐类型的罪名,但是该罪仍然需要结合警方的侦查结果之后再来看。

下面逐个来分析罪名构成的可能性:

生产、销售劣药罪:

根据《刑法》的规定,【生产、销售劣药罪】生产、销售劣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而且本罪的犯罪主体即可以是单位也可以是自然人,所以通过上述定罪可以看得出来,如果本案几名犯罪嫌疑人的定罪是生产销售劣药罪的情况下,那么最重的刑罚也就是无期徒刑,没有死刑。从目前得知的信息来看,案涉疫苗的问题是药效不够,但是其持有生产经营资质的情况下,那么此种问题疫苗只能是劣药,而不能是假药,所以如果以该罪名定罪,那么很显然无法判处死刑。

生产、销售假药罪:

根据《刑罚》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通过该罪名发现判处死刑的条件是致人死亡或者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才可能判处死刑。目前问题疫苗的影响力究竟有多大?此前的儿童播种疫苗之后突发性死亡与问题疫苗之间有无关联?仍然需要查实以后才能予以定罪量刑,但是倘若确实存在关联性,那么该罪名的主体在既可以是单位也可以是自然人的情况下,那么并不是不可能判处死刑。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根据《刑罚》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通过该罪名可以发行判处死刑的条件中以犯罪结果具有严重危害性作为条件,那么从目前现有的情况来看,问题疫苗是效价不足,那么此前报道的打疫苗出现儿童意外死亡之间如果有关联关系或者目前该公司仍然存在其他问题但是尚未被曝光,像三鹿奶粉事件中那样予以掩盖并被查实的情况下,依然有可能以该罪名定罪量刑。

当然最后作为个人来说,对于食药品领域涉及民生根本,倘若连这种都敢造假,都应当予以严惩,所以与其我们在这边猜测,让我们静待最终的结果,相信以此为契机能够将目前存在严重问题的医药领域予以彻底整治。


麋鹿说法


从社会公众的希望来说,大家希望判处其死刑,笔者也是这么希望的,一个人昧着良心,赚取黑心钱,置社会大众的生命健康于不顾,这样的人不判处死刑,还有公理吗,还有天理吗?

人在做,天在看,举头三尺有神明,做了坏事,就会有报应的。你看,高俊芳的儿子是个纨绔子弟,只晓得玩跑车、赛车,找个小三上位的老婆整天只知道无脑地炫富,一点技术含量都没有,让人一看就是个暴发户。不过实际情况也是如此,十几年前,高俊芳也就是个拿工资的国企管理人员,然后不知通过什么手段,将企业改制到手,成为她的取款机和摇钱树,而她赚取的黑心钱,却被这个小三到处挥霍浪费,购买各种奢侈品,过着纸醉金迷的生活,实际上此女也就是个外围女的货色,一旦一步登天,也就膨胀的不知道她爹妈姓甚名谁了!

那么多问题百白破疫苗流入市场,注射进21万多多名无辜儿童的体内,要知道,一个孩子就是一个家庭的命根子,是一个家庭的希望,而且不仅如此,他们还是我们祖国的未来和希望,但是他们的生命健康却得不到保障,却被一个每个毛孔都透露着肮脏的企业祸害着。

这还不算,毕竟注射无用的疫苗,根据有关部门的说法,还没有安全方面的危险,可是无效的狂犬疫苗,那却事关人命,如果注射了假的疫苗,而伤人的动物携带狂犬病毒,那么后果不堪设想,绝对是以人命为代价啊是可忍,孰不可忍,必须要参照三鹿奶粉事件对高俊芳进行处理,当时三鹿集团老总田文华是判处的无期徒刑,高俊芳至少必须是无期徒刑,否则难以服众,难以给全国人民一个交代!


打虎拍蝇


长生疫苗的董事长高俊芳,竟然会丧尽天良的去弄假的疫苗,来为自己赚取利润,这种利欲熏心的女人,这不就是等于为了自己生活的好一点,拥有更多的财富。把要使用用疫苗的孩子们这健康全然于不顾,这种蛇蝎心肠一样的女人,被揭发出来,显现了原形。看到这25万支疫苗都是假的,这条新闻以后。我都感觉到后脊背发凉。你想一想他们经营了疫苗公司这么些年。还都上市,可是就这样大的企业也取出来赚取那些,没有良心,粘着别人心血的钱。长生疫苗高俊芳,真的是没有一颗职业的心。善良的心。对于这样的家族企业,这回我们真的应该给大家一个好的处理结果。千万不要让大家失望,因为这件事情不仅仅只是假疫苗的问题。而是流入到了山东给那些无辜的孩子造成的伤害。我觉得应该法不容情,要针对他所惹下的祸根。进行法律的公正的审判。最好像大家说的那样就把他枪毙了。这样的话也是给那些制假造假谋取暴利的人的一种警告吧。



伊春美食美客


虽然我也很痛恨长春长生企业,痛恨这位高俊芳,很想判处其死刑立即执行,但是从目前的情况来说,要判处高俊芳死刑立即执行,确实有法律上的障碍。

我们先来看一下当年的三鹿奶粉事件的判决

当年的三鹿毒奶粉事件确实有人被判处了死刑,但是不是三鹿公司的董事长,当时三鹿公司的董事长田文华只是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被判处了无期徒刑,而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两个人涉及的罪民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以及生产销售有毒食品罪。

那为什么不同的罪名会导致判处的刑罚不同?

因为根据刑法对对于不同罪名的量刑规定,对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其最高的量刑就是无期徒刑,没有死刑缓期执行和死刑立即执行,而对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以及“生产销售有毒食品罪”,其最高可以判处的刑法是死刑立即执行,因此当年的三鹿奶粉事件由于不同责任人涉及的罪名不同,所以量刑也不同。

本案负责人高俊芳是否有可能被判处死刑?

本次的问题疫苗事件和毒奶粉事件性质都很恶劣,都是直接危及我们的人身健康甚至生命的,因此在涉嫌的罪名以及量刑上我们不妨参考一下当年三鹿的判决,在我此前的问答中,已经详细分析过了本案高俊芳最有可能涉及的只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所以最多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有兴趣的朋友可以关注一下我,去我的问答里面查看。

但是如果想要她判处死刑,她涉及的罪名必须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这个罪名要求有不特定的多数人受到损害,但是目前还没有受害者统一站出来去报案,因此如果本次问题疫苗事件受到损害的受害者统一起来联合去报案,而且人数达到了不特定的多数人,那才有可能像当年的三鹿一样,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高俊芳死刑!


李钦宇


几十万的毒疫苗,不知道牵连伤害了多少无辜的孩子和家庭。大家都希望他能够受到最为严厉的处罚。但是,他最终将要受到的处罚应当是由法律所确定的,并非我们想她被判死刑她就能够被判处极刑的。

目前来看,长生生物触犯的罪名可能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或者生产、销售劣药罪。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我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称,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生产、销售劣药罪

我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称,生产、销售劣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条所称劣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劣药的药品。

根据上述法条,我们可以清晰的看见,即使高俊芳的情况被认定为了情节特别严重,最高刑罚也只是无期徒刑,无法判处对方死刑的。


刘辉律师


最近关于长春长生假疫苗的事情炒的的非常热,有的人不以为然,认为疫苗不是药,有没有人员伤亡,炒作的太厉害了。

事实真的如此吗?

有一件事情不知道大家有没有看到过,事情是这样的:“2009年12月底,来宾市兴宾区正龙乡果塘村一名5岁男童被狗咬伤,到该乡卫生院打狂犬疫苗,21天后病发致死。

经化验,所用狂犬疫苗为假药。来宾市经几个月调查发现,全市非法渠道进购药品的乡镇卫生院13家,村卫生所(个体诊所)20家,查获“问题”人用狂犬疫苗1000多人份,货值33万多元;此外,还查获其他疫苗18个品种67个批次,抓捕涉嫌制售假劣药品犯罪嫌疑人8人。目前,该案已经移交当地公安机关。”

疫苗的问题,就像一粒种子,它的功能是庄稼造福人类还是毁灭人类的问题,而且在目前的情况下,我们普通的受害者没有办法选择,所以比三鹿奶粉更加致命,而且在三鹿奶粉之后,我们已经对食品药品的安全问题已经提升到非常重要的位置,而这次的假疫苗事件就是公然的对法律,对人性,对道德,对人的生命权的挑战。

所以,我认为,这个女人死有余辜。


煮茶闻书香


如果不死,可平民愤吗?如果不死,可以抵足她的罪行吗?如果不死,可以威慑再犯者吗?所以,以死刑论处并不冤枉!

生产假疫苗就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应以死刑判决

你相信,抽查到的这一批假疫苗是唯一的一批吗?我不信!

疫苗事件从第一次爆出来已经有足足8年的时间,这八年的时间有多少孩子曾经接受过疫苗注射,按每年1600万的出生率来说,8年就是1.28亿人!我相信,按照长生的市场占有率,就算10批货有一批造假,影响到的孩子肯能都会超过上千万人。况且,我们还未计算假的狂犬疫苗的受害者。

作为千千万万个孩子的父母之一,我们该联名要求将高判处极刑!

死之前,必须揪出这一群利益群体

你相信,仅仅靠一个企业能够这样明目张胆的做这样一个事情吗?我不相信?

必须严查从生产、质检、储存、销售的整一个链条的所有利益群体,我们必须让这其中的每一个人都付出惨痛的代价,才能真正给我们的宝宝建立一个安全的疫苗环境。否则,这样的事情依然会继续重影,那时我们全部都是中华民族的罪人!

必须追缴高个人及家庭财产,同时也要追缴非法转移给她儿子的财产,并以此财产来赔偿大众和建立第三方检测制度

统计他们家所有从这个企业获得的财产收入,追缴所有一切的财产,必须对受到伤害的公众进行赔偿,对于这笔钱,我有两个方面的建议:

1.对明确在这次受害的人进行精神损害赔偿。

2.建立第三方的疫苗检测制度,用于对重点企业进行全方位、全流程的监督、检查,与当地食药监的检查平行进行,只要发现第三方检测结果与食药监不同的,就需要上报最高监管机构进行核查。

因为我们需要多方的检测机构同步检测,让检测结果更加透明。

高,也许只有死才能弥补你对中华民族放下的罪行!


保道手记


其实,这个并不是大家想要的结局,可面对几十万无辜的儿童,面对几十万个被伤害的家庭,单凭一个简单的死刑,又怎么能够顺民意解民愤?

高某某罪大恶极,死不足惜!可几十万儿童的健康成长,我们拿什么去作担保?拿什么去作补偿?几十万名家长内心深处的创痛及心理阴影,我们又怎样去抚慰?怎样去驱逐?

长春长生问题疫苗,始于何时,何时结束?才是本案的焦点?我们没有多余的时间再去选择?也没有足够的理由值得等待?假疫苗不仅仅只是祸国殃民,而是自掘坟墓,将中华民族引入一条深不见底的不归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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