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法律法規》,《一本通系列》備考適用資料,重點突出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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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工程法規及相關知識》 1Z301000 建設工程基本法律知識

1Z301010 建設工程法律體系

1Z301011 法律體系的基本框架 我國法律體系的基本框架是由憲法及憲法相關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經濟法、社會法、刑法、訴訟

與非訴訟程序法等構成。

1Z301012 法的形式和效力層級

《立法法》規定,設區的市的人大及常委會,根據本市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在不違反法律、行政 法規、本省地方法規的前提下,可以對城鄉建設與管理環境保護歷史文化保護等方面的事項制定地方 性法規。

二、法的效力層級

(一)憲法至上

(二)上位法優於下位法:《安全生產法》優於《安全生產管理條例》

(三)特別法優於一般法

(四)新法優於舊法

(五)特殊情況

1Z301020 建設工程法人制度

1Z301021 法人應具備的條件

1.依法成立

2.應當有自己的名稱、組織機構、住所、財產或者經費。法人以其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為住所。

3.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核心差別)。法人以其全部財產獨立承擔責任。

4.有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義從事的民事行為或者其他執行職務的行為,其法律後果由法 人承受。法人的章程或者權力機構對法定代表人的代表權範圍的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相對人。法定代表人 因執行職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法人承擔民事責任。法人承擔民事責任後,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規定, 可以向有過錯的法定代表人追償。

二、法人的分類 法人分為營利法人非盈利法人特別法人三大類。

(1)營利法人經依法登記成立。營業執照簽發日期為營利法人的成立日期,包括有限責任公司、股 份有限公司和其他企業法人。

(2)非盈利法人包括: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基金會、社會服務機構。依法不需要辦理法人登記的, 從成立之日起,具有事業單位法人資格;依法需要登記的,自登記之日取得事業單位法人資格。

(3)特別法人:機關法人、農村集體、城鎮農村合作經濟組織法人、基層群眾自治法人。有獨立經 費的機關和承擔行政職能的法定機構從成立之日起,具有法人資格(即:政府機關無需辦理登記)1Z301023 企業法人與項目經理部的法律關係

一、項目經理部的概念和設立 項目經理部是一次性的具有彈性的現場生產組織機構。對於大中型施工項目,施工企業應當在施工現

場設立項目經理部;小型施工項目,可以由施工企業根據實際情況選擇適當的管理方式。施工企業應當明 確項目經理部的職責、任務組織形式。

項目經理部不具備法人資格,而是施工企業根據建設工程施工項目而組建的

非常設的下屬機構。項目 經理根據企業法人的授權,組織和領導本項目經理部的全面工作。

二、項目經理是企業法人授權在建設工程施工項目上的管理者 三、項目經理部行為的法律後果由企業法人承擔

1Z301030 建設工程代理制度

1Z301031 代理的法律特徵和主要種類 一、代理的法律特徵 代理具有如下的法律特徵:

(一)代理人必須在代理權限範圍內實施代理行為

(二)代理人一般應該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實施代理行為

(三)代理行為必須是具有法律意義的行為

(四)代理行為的法律

後果歸屬於被代理人 二、代理的主要種類 代理包括委託代理法定代理。

1Z301032 建設工程代理行為的設立和終止 一、建設工程代理行為的設立

建設工程中,招標活動、採購活動、訴訟活動均可委託代理(但工程承包活動的代理實際上是掛靠行 為,為法律所禁止)。

《建築法》規定,禁止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全部建築工程轉包給他人,禁止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全部 建築工程肢解以後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他人。施工總承包的,建築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

由總承包 單位自行完成。

二、建設工程代理行為的中止

《民法通則》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託代理終止:(1)代理期間屆滿或者代理事務完成;(2) 被代理人取消委託或者代理人辭去委託;(3)代理人喪失民事行為能力;(4)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死亡;

(5)作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非法人組織終止。建設工程代理行為的終止,主要是第(1)、(2)、

(5)三種情況。

1Z301033 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權利、義務及法律責任 一、一般情況下代理人在代理權限內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實施代理行為

《民法通則》規定,代理人在代理權限內,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對被代理人發生 效力。

二、轉託他人代理應當事先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

《民法通則》規定,代理人需要轉委託第三人代理的,應當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或者追認。轉委託代 理經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認的,被代理人可以就代理事務直接指示轉委託的第三人,代理人僅就第三人的 選任以及對第三人的指示承擔責任。轉委託代理未經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認的,代理人應當對轉委託的第 三人的行為承擔責任,但是在緊急情況下代理人為了維護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轉委託第三人代理的除外。

三、無權代理與表見代理

(一)無權代理(有權追認,追認有效)

(二)表見代理(無權有效) 表見代理除需符合代理的一般條件外,還需具備以下特別構成要件:(1)須存在足以使相對人相信

行為人具有代理權的事實或理由(看是否有授權委託書、蓋公章或者合同章的空白合同等)。這是構成表 見代理的

客觀要件。(2)須本人存在過失(被代理人是否採取相應措施,比如短信通知、媒體澄清)

(3)須相對人為善意(第三人不知道代理人是無權代理行為)。這是構成表見代理的主觀要件

(三)知道他人以本人名義實施民事行為不作否認表示為默示授權視為同意。

1Z301040 建設工程物權制度

1Z301041 物權的法律特徵和主要種類

二、物權的種類 物權包括所有權用益物權擔保物權

所有權是所有人依法對自己財產(不動產或動產)所享有的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 用益物權是權利人對他人所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法享有佔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用益物權包括

承包經營權、建設用使用權、宅基使用權和役權。 擔保物權是權利人對他人所有的,用於擔保其債務履行的物,在他人債務到期未履行時,依法享有優先受償的權利。

1Z301042土地所有權、建設用地使用權和地役權 一、土地所有權

我國實行土地的社會主義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 全民所有(即國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權由

國務院代表國家行使。 國家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規定土地用途,將土地分為農用地建設用地未利用地。 城市市區的土地屬於國家所有。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由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以外,屬於農

集體所有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屬於農民集體所有。 二、建設用地使用權 建設用地使用權只能存在於國家所有的土地上,不包括集體所有的農村土地。

建設用地使用權可以在土地的

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分別設立。建設用地使用權,可以採取出讓(賣) 或者劃撥(送)兩種方式。工商業、旅遊娛樂、商品住宅等經營性用地以及同一土地有兩個以上意向用地 者的,應當採取招標、拍賣等公開競價方式出讓(賣)。

設立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應當向登記機構申請地權登記。建設用地使用權自登記時設立。建設用地使 用權人不得改變土地的用途,需要改變的,應當依法經行政機關批准。

使用權人有權將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互換出資贈與或者抵押:(1)使用期限由當事人約定, 但不得超過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剩餘年限;(2)應當申請登記;(3)附著於該土地上的建築物、構築物和 其他附屬設施一併處分。(房地一體、房地不分離。)

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限屆滿的,自動續期。其他建設用地使用權到期消滅,出讓人(土地局)及時 辦理註銷登記。

三、地役權 地役權是按照當事人通過合同約定設立的用益物權。

地役權自地役權合同生效時設立。(可以登記,可以不登記。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土地上已設立土地承包經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等權利的,未經用益物權人同意,土 地所有權人不得設立地役權。

需役地以及需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部分轉讓時,轉讓部分涉及 地役權的,受讓人同時享有地役權。供役地以及供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宅基地使 用權部分轉讓時,轉讓部分涉及地役權的,地役權對受讓人具有約束力。(簡記為:

地役權是從權利,主 權利轉讓,從權利一併轉移。

1Z301043 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消災和保護 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消滅,自登記生效,由不動產所在地登記機構辦理依法屬於國家

所有的自然資源,所有權可以不做登記。 需要注意的是,當事人之間訂立的物權合同,自合同成立時生效。未辦理物權登記,並不影響合同效

力。

動產物權的設立和轉讓,自交付生效。 物權受到侵害的,權利人可以通過和解、調解、仲裁或訴訟途徑解決。侵害物權,除承擔民事責任外,

還應依法承擔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責任。

1Z301050 建設工程債權制度

1Z301051 債的基本法律關係 債權是因合同、侵權行為、無因管理、不當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規定,權利人請求特定義務人為或者

不為一定行為的權利。債是特定當事人之間的法律關係。 債權=權利,債務=義務;債權債務總是相對而言,成為債的相對性。債權相對性理論的內涵,可以歸

納為以下三個方面:(1)債權主體的相對性;(2)債權內容的相對性;(3)債權責任的相對性。 1Z301052 建設工程債的發生根據

【合同】=交易行為。(約定)

【侵權】行為人不法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法定)

【不當得利】=撿便宜,沒有合法根據,取得不當利益,造成他人損失。(法定)

【無因管理】=見義勇為,沒有法定或約定的義務,為避免他人利益遭受損失,自覺為他人管理事務 的行為。(法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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