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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7〕34号),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由50%提高到了75%。

按照《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规定,科技型中小企业是否符合条件,主要依据其上一年度数据进行判断,因此,科技型中小企业经公示并取得入库登记编号说明其上一年度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条件,可以享受上述优惠政策。

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优惠政策的享受主体是科技型中小企业,因此,如何判定企业是否属于科技型中小企业是享受优惠政策的前提。

科技型中小企业是指依托一定数量的科技人员从事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活动,取得自主知识产权并将其转化为高新技术产品或服务,从而实现可持续发展的中小企业。

“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具体评价,采取了以两种指标进行确认或评价的方式:第一种是直接予以确认,第二种是自主评价登记。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8号)明确,企业在汇算清缴期内(5月31日前)按照《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第十条、十一条、十二条规定取得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登记编号的,其汇算清缴年度可享受《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7〕34号)规定的优惠政策。

《科技部火炬中心关于2018年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安排的通知》(国科火字〔2018〕24号)规定,凡欲享受2017年度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应于2018年3月31日前通过评价工作系统提交《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表》。请有关企业及早在评价工作系统上进行注册、开展评价,以满足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工作进度。

提示: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属于汇缴享受的优惠项目,即季度预缴申报时,允许据实计算扣除,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再依照规定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只要在2018年3月31日前通过评价工作系统提交《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表》即可,不是必须已经取得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登记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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