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发4个月!海宁职工工资卡上将多一笔钱!

好消息!好消息!

从这个月开始,

海宁企业职工的工资卡上将多一笔钱!

6月1日开始,连发四个月!

连发4个月!海宁职工工资卡上将多一笔钱!

啥钱?

就是高温津贴!

而且更好的消息是

昨天6月11日,省人力社保厅官网公布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企业夏季高温津贴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就适当提高企业职工夏季高温津贴标准等有关事项

征求公众意见

连发4个月!海宁职工工资卡上将多一笔钱!

这就意味着,

咱们今年到手的钱

只会多不会少!

连发4个月!海宁职工工资卡上将多一笔钱!

浙江拟提高企业职工夏季高温津贴标准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关于调整企业夏季高温津贴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地方税务局,省直各单位:

为加强高温天气作业劳动保护工作,切实保护劳动者生命安全和健康等各项权益,经研究,决定适当提高企业职工夏季高温津贴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企业职工夏季高温津贴标准调整为:室外作业人员每人每月300元;室内作业人员每人每月200元。发放时间为4个月(6月、7月、8月、9月)。

工作性质在室外与室内来回流动交替或主要作业时间在室外,以及高温炉前作业的,视同室外作业。

二、夏季高温津贴纳入工资总额,但不包括在最低工资标准范围内。企业在发放夏季高温津贴的同时,应继续做好工作现场清凉饮料的供应。

三、因高温天气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的,企业不得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企业不得因高温津贴增加而降低劳动者工资。

四、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卫生计生等部门和工会组织,督促企业依法落实夏季工作场所防暑降温各项规定,建立健全工作安全卫生制度,确保夏季企业工作和生产经营正常进行。

五、本通知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企业夏季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4〕94号)同时废止。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海宁情况怎么样

今天一上班,报姐就联系了海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相关负责人。他回复说:

这是省人力社保厅就适当提高企业职工夏季高温津贴标准等有关事项征求公众意见,截止日期是6月20日。这应该说是一个利好消息,不过目前还没有接到关于提高或拟提高高温津贴的任何正式文件。

只要用人单位安排了高温作业,企事业单位的职工就都可以享受高温津贴。一直以来,海宁市人力和社保局也非常重视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那么,去年海宁企业职工的高温费有多少呢?

从工人日报截止今年5月16日,统计的各地高温津贴标准来看,浙江在上述省人力社保厅官网文件出台前的标准是:225元/月(高温作业人员),180元/月(非高温作业人员),145元/月(一般工作人员),发放的时间也是6-9月四个月。

连发4个月!海宁职工工资卡上将多一笔钱!

所以,如果《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企业夏季高温津贴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在公示之后顺利实行,那么算一算,你今年拿到手的高温津贴应该多了好几百块。

关于高温津贴,这些你要知道

企业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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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人可以领高温费?

只要用人单位安排了高温作业,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单位的劳动者都可依法享受高温津贴。

露天作业比如交巡警、快递员、建筑工人、环卫工人、户外线路检测工人;室内作业如炼钢工人、机械铸造工人等都能享受到高温津贴。

高温费不等于清凉饮料费

高温津贴属于劳动报酬(工资)的组成部分,该发而不发属违法行为,最高面临1万元罚款;未足额发放的,视为拖欠或克扣工资。

浙江省劳动监察总队相关人员表示,高温津贴具有法律强制性,而清凉饮料费是企业职工的一种福利待遇 。高温津贴不得以发放清凉饮料等实际物品冲抵。 一旦接到职工关于高温津贴的投诉,将及时调查核实相关情况。

用人单位如果不依法支付高温津贴,劳动者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举报或投诉,由具有管辖权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责令改正。用人单位如果拒绝整改,可按拖欠工资相关条款进行处罚。

高温天,企业还应做好这些事!

各单位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做好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保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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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应停止当日室外露天作业;

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40℃以下时,企业全天安排劳动者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小时,连续作业时间不得超过国家规定(即:重劳动、中等劳动、轻劳动分别为20、30、40分钟),且在气温最高时段3小时内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

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37℃以下时,企业应当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劳动者连续作业时间,并且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

企业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期间从事室外露天作业及温度在33℃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确保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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