棚戶區改造就可以先拆後補償嗎,這種方式是否合法?

棚戶區改造為改造城鎮危舊住房、改善困難家庭住房條件而推出的一項民生工程。但卻會被拆遷方利用進行拆遷,

往往棚戶區改造這樣的會“先拆了再說”,架不住我賠你的傾向在徵收中比比皆是。問題在於,“拆了再賠”真的是拆遷方可以選擇的合法、合理方式麼?

1、少部分人的權利是不是權利?

拆遷方負責人指出,該案中幾百戶都簽了搬了,就剩下這幾十戶要價超過國家標準,遲遲不能達成徵收補償協議。言下之意,似乎造成今日房屋被夜間偷拆之禍是這幾十戶的不是,反而是拆遷方“顧全大局,以公共利益為重”。然而具體到棚戶區改造拆遷這件事,是直接關係到每位被徵收人的接下來的生活的。幾百比幾十,這個比例在被徵收人那裡是不存在的,每家每戶都是100%的權利影響。權利具有平等性,而不能以多數人的權利來否定少數人的權利,哪怕只有一個人,它的法定權利也是不容肆意剝奪、侵犯的。實踐中這種“應該少數服從多數”的錯誤觀念在一些拆遷方那裡植根已久,這實在是法治的悲哀。

棚戶區改造就可以先拆後補償嗎,這種方式是否合法?

拆了再賠”是否合法?答案當然是否定的!

行政機關作出的任何行政行為,都必須合法,這是最基本的法律常識。而《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及《國務院關於加快棚戶區改造工作的意見》均明文規定,禁止強拆強遷,依法維護群眾合法權益。拆遷方若要拆房加快項目進度,就只有兩條路:要麼,與被拆遷人達成徵收補償協議,按協議約定履行;要麼,下達徵收補償決定,之後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自行在夜間實施偷拆等所謂“措施”,程序違法,手段方式違法,其結果同樣也不具備正當性。“毒樹之果”,怎容你“拆了再賠”呢?試問,拆了之後再談國家賠償,與沒拆之前談徵收補償,對於被拆遷人而言能是一回事麼?顯然,程序違法勢必導致實體的不公正,最終損害的一定是被拆遷人的合法權益。

棚戶區改造就可以先拆後補償嗎,這種方式是否合法?

3、公共利益真的沒辦法保障了麼?

很多朋友會質問,那其他已經簽約的被拆遷人的權益又由誰來保障呢?《條例》對此規定得很明確,政府有權直接下徵收補償決定,之後走司法強拆途徑。長期延宕、遲滯影響項目建設,反映的是拆遷方的低效率、無能,又怎麼能把罪責歸結到被拆遷人頭上呢?

棚戶區改造就可以先拆後補償嗎,這種方式是否合法?

需要指出的是,拆遷方“拆了再賠”的念頭一旦付諸行動,是要付出一定代價的:《條例》第31條明確規定,採取暴力方式迫使被徵收人搬遷,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據此,違法的行為一旦作出,光想著“拿錢擺平”,是不可能實現的。

北京拆遷律師最後想提示廣大被拆遷人的是

既然已經明知了拆遷方缺乏耐心,意圖對房屋採取“措施”的想法,那麼如果想繼續維權,就應當有所應對:

首先,要堅決守房,尤其加強在夜間、節假日等容易遭遇偷拆時段的守房力度,發現情況要立即撥打110報警;

其次,要發動鄰居、其他被拆遷人形成合力,鄰里守望;

再次,要積極委託專業徵收維權律師參與協商、談判,爭取在博弈中的主動權,削減拆遷方違法偷拆、強拆的銳氣;

最後,要合理調整補償預期、訴求,力爭早日與拆遷方達成補償安置協議,結束這種並不“幸福”的維權時光。從這個意義上講,被拆遷人及時、準確的行動,是能夠有效防止類似“拆了再賠”的事情肆意上演的。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