颱風導致高鐵停運 鄭州律師告鐵路局

颱風導致高鐵停運 鄭州律師告鐵路局

“鐵路部門能預見颱風經過路段,仍向乘客售車票,最終因颱風導致客車停運。儘管鐵路部門退還了購票款。但乘客其餘經濟損失和時間成本誰來承擔?”7月25日,鄭州律師黃文得將中國鐵路濟南局集團公司起訴到法院,要求被告賠償其因颱風致高鐵停運造成的間接損失97.10元。目前,鄭州鐵路運輸法院已正式立案。

原告黃文得是一名律師,黃訴稱:2018年7月11日8時53分,其通過中國鐵路客戶服務中心www.12306.cn網站,購買了G1832(一等座09車廂07D號)鄭州東到濟南西的高鐵票,成人票價485.50元,G1832由被告運營,鄭州東站19時20分開。

黃為準時乘坐該趟高鐵,於當日17時30分,從辦公室所在地商務內環路鄭州綠地JW萬豪酒店,搭乘滴滴到住處金水路河南省工會家屬院收拾出差行李,滴滴車費20.10元。

隨後,其又從紫金山站搭乘地鐵來到鄭州東站,花地鐵車費3元。18時39分,黃從互聯網自動取票機領取了紙質高鐵票。

黃攜帶紙質高鐵票、身份證來到高鐵站安檢處前置的人證票電子核驗處,顯示不能通過核驗,旁邊工作人員告知受颱風影響G1832停開,可以到一樓退票窗口退回全部高鐵票價。

黃來到一樓,三個退票窗口都排有大約30人的隊伍。

為此,黃又撥打12306熱線投訴,工作人員表示支持原告訴訟維權。

19時35分,黃辦理了退票,被告退還原告485.50元。

黃文得律師認為:被告能夠預見颱風經過原告乘坐的線路,仍然向原告出售高鐵票,在決定停開該趟高鐵前,沒有通過合理方式提前告知原告,導致原告為搭乘該趟高鐵產生了23.10元費用,並且因取票、退票,浪費了大量寶貴的時間。

眾所周知,包括原告在內的所有旅客在辦理退票手續時,被告按照“開車前不足24小時的,退票時收取票價20%退票費”的標準辦理退票。

被告向原告出售高鐵票,致使原告產生了23.10元車費及誤工費等不必要的損失,其退還全部票價不足以彌補原告的損失。

根據《民法總則》第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被告應當賠償原告財產損失97.10(485.50元×20%)。為維護合法權益,黃隨將該事件所屬的中國鐵路濟南局集團公司起訴到法院,要求賠償上述損失。

黃文得律師表示:起訴目的並非為了區區幾十元錢,而是希望鐵路部門今後在工作中,遇到類似事件,能提前為旅客考慮,儘量避免給旅客帶來不必要的麻煩和損失。幫助鐵路部門改進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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