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環境保護局關於印發《珠海市企業環境信用評價辦法》的通知

橫琴新區建設環保局,各區(功能區)環保局,局機關各科室、直屬各單位:

為進一步推進我市企業環境信用評價工作,督促企業持續改進環境行為,自覺履行環境保護法定義務和社會責任,結合我市近兩年工作實際,我局重新制定了《珠海市企業環境信用評價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珠海市環境保護局

2018年5月22日

珠海市企業環境信用評價辦法

第一條 為加快建立環境保護“守信激勵、失信懲戒”的機制,督促企業持續改進環境行為,自覺履行環境保護法定義務和社會責任,並引導公眾參與環境監督,推進環境信用體系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企業環境信用評價辦法(試行)》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評價範圍]珠海市轄區內工業企業納入環境信用評價範圍。省環境保護廳評價範圍內的參評企業,不納入本市環境信用評價範圍。

第三條 [組織實施]市級環保部門負責組織實施企業環境信用評價工作,各區(經濟功能區)環保部門按照日常監督管理職責配合提出意見並提供相關證明材料。

第四條 [評價原則]企業環境信用評價,應當遵循公平、公開、透明的原則。環保部門開展企業環境信用評價,不得向參評企業收取任何費用。

第五條 [評價等級]企業的環境信用,分為環保誠信企業、環保良好企業、環保警示企業、環保不良企業四個等級,依次以綠牌、藍牌、黃牌、紅牌表示。

第六條 [誠信企業]不存在本辦法第七條、第八條所述情形的,同時還自願開展下列兩種以上活動,積極履行環保社會責任的參評企業,可以評定為環保誠信企業(綠牌):

(一)按要求在全國排汙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上填報、提交排汙許可證年度執行報告並公開,根據排汙許可證年度執行報告,汙染物排放量下降的;

(二)自願申請清潔生產審核並通過驗收,且清潔生產證書全年處於有效期內的;

(三)自願申請環境管理體系認證並通過認證,且認證證書全年處於有效期內的;

(四)根據環境保護部為規範企業環境信息公開行為而制定的國家標準,即《企業環境報告書編制導則》(HJ 617-2011),全面、完整地主動公開企業環境信息的;

(五)主動加強與所在社區和相關環保組織的聯繫和溝通,就企業的建設項目和經營活動所造成的環境影響聽取意見和建議,積極改善企業環境行為,並取得良好環境效益和社會效果的;

(六)自願選擇遵守環保法規標準的原材料供貨商,優先選購環境友好產品和服務,積極構建綠色供應鏈,倡導綠色採購的;

(七)主動舉辦或者積極參與環保知識宣傳等環保公益活動的;

(八)主動採用國際組織或者其他國家先進的環境標準與環保實踐慣例的;

(九)自願實施履行環保社會責任的其他活動的。

第七條 [不良企業]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評定為珠海市環保不良企業(紅牌):

(一)因為環境違法構成環境犯罪的;

(二)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未按規定通過審批,擅自開工建設的;

(三)應當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的建設項目,其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未建成、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建設項目即投入生產或者使用,或者在環境保護設施驗收中弄虛作假的;

(四)建設項目性質、規模、地點、採用的生產工藝或者防治汙染、防止生態破壞的措施發生重大變動,未重新報批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擅自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的;

(五)主要汙染物排放總量超過控制指標的;

(六)私設暗管或者利用滲井、滲坑、裂隙、溶洞等排放、傾倒、處置水汙染物,或者通過私設旁路排放大氣汙染物的;

(七)非法排放、傾倒、處置危險廢物,或者向無經營許可證或者超出經營許可範圍的單位或個人提供或者委託其收集、貯存、利用、處置危險廢物的;

(八)環境違法行為造成集中式生活飲用水水源取水中斷的;

(九)環境違法行為對生活飲用水水源保護區、自然保護區、國家重點生態功能區、風景名勝區、居住功能區、基本農田保護區等環境敏感區和海洋特別保護區、海上自然保護區以及其他需要特殊保護的區域造成重大不利影響的;

(十)違法從事自然資源開發、交通基礎設施建設,以及其他開發建設活動,造成嚴重生態破壞的;

(十一)發生較大及以上突發環境事件的;

(十二)被環保部門掛牌督辦,整改逾期未完成的;

(十三)以暴力、威脅、拖延時間等方式拒絕、阻撓環保部門工作人員現場檢查的;

(十四)違反重汙染天氣應急預案有關規定,對重汙染天氣響應不力的;

(十五)經催告後仍拒不履行環保部門作出的生效行政處罰決定或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的;

(十六)一年內因環境違法行為受到環保部門兩次以上行政處罰的;

(十七)其他惡意環境違法行為。

第八條 [警示企業]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評定為珠海市環保警示企業(黃牌):

(一)因本辦法第七條列舉情形以外的環境違法行為受到環保部門行政處罰一次的;

(二)發生一般突發環境事件的;

(三)未完成省級環保部門下達的減排任務或其他考核任務的;

(四)危險廢物規範化管理考核不達標的;

(五)存在其他不配合環保工作情況的。

第九條 [良好企業]不存在本辦法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所述情形的,評定為珠海市環保良好企業(藍牌)。

第十條 [評價週期]企業環境信用評價週期原則上為一年,評價期間原則上為上一年度。評價結果反映企業上一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間的環境信用狀況。

第十一條 [信用初評]市級環保部門組織對企業環境行為進行信用評價,擬定初評結果並徵求區級環保部門意見。區級環保部門應將初評結果反饋參評企業。

在同一評價週期內,企業主動改善環境行為、完成有效整改並作出信用承諾的,可在收到初評結果15天內向屬地區級環保部門提交環境信用即時修復申請,並提供相關證明材料。區級環保部門應對轄區企業的反饋意見予以核實,並提出明確的修復意見。市級環保部門應當複核參評企業的反饋意見,並綜合區級環保部門意見,作出是否即時修復的決定。

信用初評或複核階段可以即時修復環境信用一次。初評或複核階段已即時修復信用的,評價結果公佈後,不再接受企業提出的信用修復申請。

第十二條 [結果公示]市級環保部門根據信用初評的情況,擬定複核結果並經局業務會議審議通過後,集中在綠色明珠網(http://www.zhepb.gov.cn/)公示,公示期不少於15天。參評企業對擬定結果有異議的,應當在結果公示期滿前,向市級環保部門提出,並提供證明材料。

第十三條 [結果公佈]市級環保部門應當對公示期間的意見進行復核,並在企業環境信用評價結果確定後5個工作日內,通過綠色明珠網正式發佈信用評價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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