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政策:土地所有權使用權制度

1、土地所有權

我國憲法規定我國的土地實行社會主義公有制,既國家所有和勞動集體所有,世界上資本主義國家的土地制度實行國有和私有兩種。

2、土地使用權

土地使用權分為國有土地使用權和集體土地使用權

國有土地使用權依法對國家所有的土地享有佔有、使用、收益的權利,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頒發《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動產權證書》,具體分為出讓用地和劃撥用地兩種。

集體土地使用權由縣級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證書分兩種:一種是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權:主要用於鄉村企業非農生產用地、村民住宅建設用地。另一種集體農用地承包經營權:受《土地承包法》調整,是指用於農業生產相關的農業用地,包括農田、林地、草地、養殖水域等。

土地政策:土地所有權使用權制度

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農村村民建住宅應當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並儘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內空閒地。每一戶用地面積使用耕地不超過一百三十平方米,使用荒山荒地不超過二百一十平方米,使用其他土地不超過一百八十平方米。

農村村民住宅用地,經鄉(鎮)人民政府審核,由縣級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佔用農用地的,應當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

根據永政辦函【2014】110號文件,簡政放權,宅基地審批管理由永州市政府下放到縣區人民政府負責。

農村村民出賣、出租住房後,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於非農業建設。

目前,一些鄉鎮、特別是城鄉結合部出現違法建房,違法建造小產權房出賣盈利的問題,在法律上屬違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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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民可以自行在自留地、承包耕地上建住宅嗎?

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是不允許農民在其自留地或者承包的耕地上建房的。

《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六條規定:“非農業建設必須節約使用土地,可以利用荒地的,不得佔用耕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佔用好地。禁止佔用耕地建窯、建墳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採石、採礦、取土等。”據此,在承包的耕地建房顯然為法所明令禁止。農村集體發包給農民種植的耕地,所有權屬於農村集體,農民在合同規定的承包期間,必須按合同的約定的用使用,不得隨意改變土地用途。如果改變土地的用途,例如,用耕地來建房等從事非農建設的情況,則必須經過嚴格農用地轉非手續之後,否則違法。

對於自留地來說,國家雖然沒有法律明確規定不能在其土地上建房,但自留地從其性質來看,一般也都是農業用地,同樣,依照法律的精神,如果沒有經過政府有關部門批准是不能隨意建房的。

農村村民未經批准或者採取欺騙手段騙取批准,非法佔用土地建住宅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退還非法佔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佔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多佔的土地以非法佔用土地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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