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買房只寫男友名字,後變成男友和閨蜜婚房

2016年4月,重慶女子小李與男子小高確立戀愛關係。同年5月,小李通過按揭的方式買了一套房,用自己的銀行卡向開發商支付了近12萬的首付房款和相關費用。但因自己名下已有一套按揭房,為避二套房政策,房子產權人單獨寫了男友小高的名字。

但至2017年4月,小李和小高分手,房子歸誰的問題隨後也就成了雙方爭吵的焦點。

小高表示,首付款和相關費用是自己從小李處借來的,並不是借名買房,而從按揭的情況來看,在2017年5月以後,房屋的按揭款是由小高獨自支付,在這之前的按揭款則無法證明是小李單獨支付。

目前,這套當初價值49萬的精裝房已經升值到近百萬,而小高也結識了新的女友,對方還是小李的閨密,正在佈置新居...

實際上,因為稅收和購房資格等原因,像這種“借名購房”的現象很常見,應該注意的是,“借名購房”存在法律風險。辛辛苦苦買的房,很有可能為他人做了“嫁衣”。那麼,如果一定要借名購房,出資者如何儘可能地保護自己的權益呢?

不動產權屬證書是權利人享有該不動產物權的證明,但因物權的歸屬、內容發生爭議的,利害關係人可以請求確認權利,此時就不能簡單按照房屋產權證上登記的產權人認定物權所有人,而應根據當事人的舉證,法院查明的事實確定物權所有人。

我們可以通過法院已經判決的相似案例進行分析。

典型案例

原告:劉志雲

被告:劉志明

劉志明與孫豔豔系夫妻關係,2008年5月結婚,劉志明與劉志雲系兄妹關係。

2006年9月,劉志雲委託其哥哥劉志明購買商品房,並分別給劉志明匯款105000元和15000元,讓其母親王某轉交50000元。

2006年9月,劉志明與開發商簽訂商品房購銷合同,以181000元價格購買了涉案房屋,2007年7月,劉志明辦理房屋所有權證書,登記該房屋所有權人為劉志明。

2015年8月,劉志明給劉志雲書寫證據一張:“從今天起順河小區4單元101室房產(戶主:劉志明)歸其妹劉志雲所有,特立此據,證明人:劉現友,王某,原戶主:劉志明(親筆),身份證:,2015年8月19日。”

劉志雲要求將該訴爭房屋過戶到自己名下時,劉志明辯稱房屋系劉志雲贈與,不予返還。劉志雲起訴來院。

劉志雲提供了匯款憑證和通過其母親轉交房款的證據,還有劉志明所立的字據。

女子買房只寫男友名字,後變成男友和閨蜜婚房

爭議焦點

贈與還是“借名購房”

如認定為房屋系劉志雲贈與劉志明,則房屋所有權已經轉移,根據《合同法》相關規定,劉志雲無法撤銷贈與。所有權人應為劉志明。

如認定為“借名購房”合同關係,所有權人應為劉志雲,劉志明為實際登記人。

匯款憑證等證據證明劉志云為房屋的實際出資人,劉志明所立字據證明劉志明排除了自己對房屋的所有權,承認了劉志雲對房屋的所有權。劉志雲實為“借名購房”。

判決

確認該房屋實際所有權為原告劉志雲所有

小結

若要“借名購房”,應當注意:

1、儘量簽訂書面的“借名購房”合同。

2、儘量使用自己名下的銀行卡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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