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慶中院發布打擊「拒執」犯罪典型案例

安庆中院发布打击“拒执”犯罪典型案例

7月26日上午,安慶中院召開新聞發佈會,發佈打擊“拒執”犯罪典型案例。

安庆中院发布打击“拒执”犯罪典型案例

典型案例一

陳某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案

基本案情

2013年11月21日安慶市大觀區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決,判決解除原告某碳素公司與被告某微肥公司於2011年8月1日簽訂的《廠房(地)租賃協議》;被告某微肥公司、某化工公司於判決生效後三十日內讓出其使用的廠房(地)。

判決生效後,被告未履行判決確定的義務。案件進入執行程序後,大觀區人民法院於2014年7月22日向兩被執行人某微肥公司和某化工公司送達《執行通知書》。2014年9月9日又在被執行人處張貼公告,限其於2014年10月9日前主動搬離。到期後被執行人仍未搬離,大觀區人民法院對被執行人法定代表人陳某某予以拘留十五日處罰。拘留期滿後,陳某某仍無意履行生效判決。鑑於其行為涉嫌構成拒不執行法院判決、裁定罪,大觀區人民法院將有關犯罪線索移送公安機關。案經大觀區檢察院公訴、大觀區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被告人陳某某以犯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二年。

懾於法律威嚴,陳某某在羈押期間與申請執行人達成執行和解協議,主動搬離並清空其使用的廠房地取得了申請執行人的諒解。

典型意義

企業作為被執行人,企業法定代表人有義務代表企業履行生效判決確定的義務。企業法定代表人以職工安置、企業困難種種理由抗拒、逃避執行的,依法應予以打擊。本案中,法院多次督促企業履行限期搬離義務時,陳某某作為兩被執行企業的法定代表人拒不履行生效判決確定的義務,最終被追究刑事責任。此案的處理不僅保護了申請人的合法權益,對作為被執行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及負有管理責任的企業工作人員有重要警示作用。

典型案例二

王某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案

基本案情

2012年4月份,被告人王某某租用李某某的一臺挖機到山東省煙臺市承包工程,後因租賃費用雙方發生糾紛,被李某某起訴至法院。安徽省太湖縣人民法院於2013年9月26日作出(2013)太民二初字第00127號民事判決書,判決被告人王某某在判決生效後三十日內向李某某支付租賃費用106659元,並支付利息。王某某以判決不公為由拒絕履行。

2013年11月18日,李某某申請強制執行,2014年1月9日太湖縣人民法院向被告人王某某發出《執行通知書》,該案進入強制執行程序。太湖縣人民法院多次督促王某某履行生效判決,王某某拒不履行。王某某在具有履行能力的情況下,為逃避執行,使用其妹妹王某娥的身份證辦理了一張尾號為578的郵政儲蓄卡,並於2015年2月9日、3月28日利用此卡進行資金存取、週轉。太湖縣人民法院以(2014)太執字第00010號《執行決定書》將王某某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並將其涉嫌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犯罪線索移送公安機關,案經公安機關立案偵查,檢察機關審查起訴,太湖縣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認為,被告人王某某對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決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拒不執行判決罪。鑑於在審理過程中,王某某已全部履行判決書確定的義務並取得民事原告李某某的諒解,有從輕處罰情節,法院對其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六個月。

典型意義

王某某利用他人身份證辦理銀行卡存取、週轉資金,規避法院執行,屬於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解釋規定的“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第一種情形:被執行人隱藏、轉移、故意損毀財產或者無償轉讓財產,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有現金財產而隱匿,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決,為申請人所痛恨。人民法院在執行過程中嚴格審查被執行人的財產申報,及時固定隱藏、轉移財產線索的證據,使拒執犯罪無處遁形。

典型案例三

餘某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案

基本案情

2011年10月25日,餘某某駕駛二輪摩托車在望江大道發生交通事故,導致柯某某受傷。柯某某向望江縣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餘某某賠償損失,訴訟中,柯某某對被告餘某某與其妻共有的房屋提出財產保全申請。望江縣人民法院於2011年11月21日對該房屋裁定查封。

判決生效後,柯某某於2013年4月10日向望江縣人民法院提出執行申請,執行標的款共計581546.58元,訴訟費10138元。法院向餘某某發出《執行通知書》後,餘某某逃避在外,拒不履行法院生效裁判文書。餘某某於2013年1月24日與其妻協議離婚,將被財產保全的房屋協議歸其妻所有,致使判決無法執行。餘某某涉嫌拒不執行法院判決,望江縣人民法院遂將該案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望江縣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餘某某犯拒不執行判決罪,於2016年11月18日向望江縣人民法院提起公訴。2016年11月11日,雙方達成協議,餘某某賠償柯某某198000元,取得了被害人的諒解。2016年11月30日,法院經審理認為,餘某某對人民法院的判決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其行為已觸犯刑律,構成拒不執行判決罪。鑑於餘某某案發後履行了賠償義務,取得了被害人的諒解,並結合社區評估意見,故決定對其從輕處罰,並適用緩刑。餘某某犯拒不執行判決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二年。

典型意義

本案被執行人具有履行能力,以和妻子協議離婚的方法,將被法院依法裁定查封的房屋轉至其妻名下,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情節嚴重,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法院將其犯罪線索依法移交公安機關啟動刑事追究程序,並依法定罪判刑,有效懲治了拒執犯罪,維護了司法權威。同時促使被執行人主動履行債務,有效保障了申請執行人的合法權益,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良好。

典型案例四

張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案

基本案情

張某與李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安徽省宿松縣人民法院於2013年5月16日作出(2013)松民一初字第00445號民事判決書,判決張某於判決生效後五日內歸還所欠李某某借款86500元及其利息,案件受理費1965元由張某負擔。

2013年6月24日,李某某向宿松縣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宿松縣人民法院立案後,向張某發出了《執行通知書》、《報告財產令》,責令張某履行判決。2013年10月15日,被執行人張某主動到宿松縣人民法院作出承諾,表示從2014年起每月25日前支付2000元給李某某,後張某外出打工,並且更換了手機號碼,一直未履行承諾。張某與盧某某系同居關係,為隱藏財產,張某將其投資或所有的財產登記在盧某某一人名下,其行為涉嫌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宿松縣人民法院依法將其涉嫌犯罪的線索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2015年11月11日,張某被東莞市公安局抓獲。 2016年5月4日宿松縣人民檢察院向宿松縣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宿松縣人民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張某對人民法院的判決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拒不執行判決罪。被告人張某到案後如實供述了自己的部分罪行,庭審中自願認罪,可對其酌情從輕處罰。同時,張某繫累犯,應當從重處罰。根據被告人張某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對於社會的危害程度等,決定對其予以從重處罰。據此,宿松縣人民法院以拒不執行判決罪判處被告人張某有期徒刑二年。

典型意義

被執行人張某在接到財產報告令後,將其投資和所有的財產登記於與其同居的盧某名下。張某更換手機號碼,隱匿、轉移財產,逃避法院執行,嚴重損害申請人合法權益和司法權威。

典型案例五

何某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何某某與胡某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安慶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12)宜民一終字第01258號民事判決書,判決何某某給付胡某賠償款244880.62元。

胡某向宿松縣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宿松縣人民法院受理申請後向何某某發出了《執行通知書》、《報告財產令》,責令何某某自覺履行判決所確定的義務,但何某某以各種理由拒不履行。2013年5月8日宿松縣人民法院決定對何某某司法拘留十五日。何某某及其親屬怠於執行,多次向上級部門信訪。執行查明何某某在宿松縣五里鄉自建四間六層樓房一棟,並對外出售,但卻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判決。

宿松縣人民法院將何某某涉嫌拒執犯罪的線索移送宿松縣公安局立案偵查。在公安機關的督促下,何某某分兩次付胡某賠償款4萬元,後又一直拒付餘款。2015年6月12日宿松縣公安局決定對何某某立案偵查並採取強制措施,第二天將何某某抓獲。2015年6月18日何某某家屬與胡某達成執行和解,並一次性給付胡某賠償款21萬元。2016年4月28日宿松縣人民檢察院向宿松縣人民法院提起公訴,指控何某某犯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宿松縣人民法院經開庭審理認為,被告人何某某對人民法院的判決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拒不執行判決罪,被告人何某某到案後如實供述了自己罪行,庭審中自願認罪,到案後支付了全部賠償款。綜上,根據被告人何某某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對於社會的危害程度等,決定對其予以從輕處罰,以拒不執行判決罪判處被告人何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二年。

典型意義

被執行人何某某在法院執行期間自建房屋並出售,有大額收入,卻對交通事故賠償金分文不付,拒不執行人民法院生效判決,主觀故意深。何某某的拒執行為在本地區造成嚴重社會影響,損害了申請人的合法權益,必須讓其承擔法律後果。

未完待續

安庆中院发布打击“拒执”犯罪典型案例

安慶市中級人民法院

長按二維碼

就可以關注我們啦!

投稿郵箱:[email protected]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