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希望长春长生生物的相关负责人受到哪些刑罚?

今生今世-展招


说实话,我希望对长生生物相关负责人依据刑罚应从重从快地判决和惩处。



从当前看,可对长生生物负责人以危害公众安全罪、投毒罪和受贿罪、诈骗罪等刑法对他们进行立案,并在这些罪行上处于最高处罚,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或判处无期徒刑永远不得减刑,将牢底坐穿。尤其对高俊芳犯下这样不可饶恕的罪行及相关监管、采购机构犯罪人员应执行死刑。同时,并判处民事赔偿,将其所有家产没收充公给注射了假疫苗的受害者进行赔偿,让其家破人亡。



同时也应从快判决,我希望这类案件最长不要超过半年,布置力量大量收集犯罪证据,在证据收齐并确定之后,立即进行宣判,将宣判信息及时向社会公众进行公布。



因为这样做,才能大快人心:一则可平民怨息平愤,让民众对政府充满信赖,感受到政府的威力和关爱。二则可对监管部门进行警醒,建立高效廉洁过硬的监管体系,让不良药企无隙可侵。



三则可建立“良币驱逐劣币”的药企生态机制,重振我国民族药企声誉,让国人不再为吃药和打防疫针担惊受怕。四形成强大的社会震慑效应,对所有药企敲响一击致命警钟,让药企不敢造假,没有机会造假,让所有药企遵守商业道德底线,对法纪和民众生命财产心存敬畏。



如此,才能真正告慰那些因注射假疫苗受害或致残致死的孩子们!也给全体国民一个满意的交代!


财经深思


无良厂商的无德行为,令人发指。

乱世用重典,不严惩不足以警他人,不严惩不足以平民愤。

直接责任人死刑,或者无期徒刑、并不得释放。

其他相关责任人10年以上徒刑,不得减刑。

公司拍卖,所得设立专项基金,用于救助注射假疫苗的儿童。

直接责任人、相关责任人及其亲属禁止从事医药行业。

直接责任人子女限制高消费。

清理家族资产,不当资产没收或者拍卖抵顶罚款。

总的原则是失去自由甚至生命,倾家荡产。

要让所有无良厂商看到,拿别人的生命财产开玩笑,就是拿自己和家人的生命财产开玩笑。

要让所有无知厂商知道,一时的侥幸,不能代表一世的平安。

出来混,总是要还的!


金鱼世家


我是晚熟小哥,谢谢邀请回答。

从目前公安机关对涉案人员采取刑事拘留措施来看,长春长生生物公司及相关人员有可能对问题疫苗负刑事责任。

如果他们确实犯罪了,希望用刑法中相匹配的最重的刑罚处罚他们,让她们家破人亡,倾家荡产,让他们知道生命不容践踏。

实际上,根据毛爷爷的说法,他们这种行为已经站到了人民群众的对立面,成为阶级敌人,希望掌握刑罚的公权力人员站在人民这边,代表人民的利益,用最严厉的手段消灭敌人。


老百姓去打这疫苗,几十块一针,得打好几针,我们以为疫苗是药,生产这药的企业是菩萨,没想到对方根本没想这些,在他们眼里,疫苗是商品,好不好无所谓,打了出不出事无所谓,只要价钱卖的好,有人买,他们就有别墅住,有豪车开,有资本在抖音上炫富。他们把我们当麦子,收了一茬又一茬。


不过话说回来,我们人民群众还是得了解一下消灭敌人的刑法武器,看能消灭到什么程度。

武器一: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我国刑法第114条的罪名,以各种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我国刑法第115条规定,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物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相关企业及负责人明知是问题疫苗而将其流向社会和市场,如果造成接种疫苗的人重伤、死亡的,就是第115条规定的致人重伤、死亡,对相关责任要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武器二:生产、销售假药罪

我国刑法第141条规定的罪名,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

疫苗属于特殊药品。问题疫苗如果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十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都有可能,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不在话下。

武器三:生产、销售劣药罪

我国刑法第142条规定的罪名,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后果特别严重(指生产、销售劣药致人死亡等情形),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问题疫苗一旦被认定为劣药,造成死亡的,也有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在等待,大金额罚金也是分分钟的事。

武器四:行贿、受贿罪

疫苗,尤其是狂犬病疫苗,利润巨大,罚款几百万人家根本不在乎。这就导致虽然法院在判,但是该行贿的还在行贿、该受贿的还在受贿,反正得到的比失去的要多,人的欲望又是无底洞,何“乐”而不为呢?

武器五: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罪

我国刑法第397条第一款规定的罪名,针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二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如果国家工作人员明知是假疫苗、问题疫苗而滥用职权让其流入当地或者故意监管失职的,可能会成为生产、销售假药罪或者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共犯,用更重的刑罚来处。


刑法是剑,司法者是剑客,剑客不用剑或者用的不好,剑就是废铜烂铁。剑客是人民的剑客,是公仆,毛爷爷的教导不能忘。

我是晚熟小哥,午后发表,聊以慰藉。

晚熟小哥


长春长生的伪劣疫苗事件,现在已经是路人皆知,人神共愤之势。这事件的恶劣性质,就像总理批示的:已经突破了道德底线!无以复加。要知道,疫苗的生产过程并不是非常复杂而昂贵的。种苗也由国家专门研究单位提供。只是生产流程.场地设备要求有异常严格的规定章程。为保证有案可稽,生产过程有严厉的把关规则。(我相信,这些规章制度都是由国家科研单位制订的,生产公司都不用劳心费神,照办即可。)因为销售渠道有保证。故而入门门槛极其严格。但随之而来的利润也很丰厚。我实在不明白,该公司既然已经得到生产许可,完全可以按国家规定生产疫苗,严格执行生产程序,一样可以赚个盆满钵满。每批产品如有些许的暇庇,按照规定记录.销毁就是了。这是疫苗!是保证千万人生命安危的疫苗阿。每支疫苗都将关乎一条性命的。可是该公司就为了挣钱第一,极致的贪婪,胆大妄为到涂改生产记录,不按规定,颠倒试验顺序。无视大批不合格的疫苗出厂,流入医疗系统.乃至千家万户!反而在公关上花大力气,只要达到自己少花钱,多挣钱的目的就行。至今事情败露,面对国家督察组的来临,竟还敢试图毁掉原始记录硬盘,以期来个死无對证。现在基本上就是上叙实情。说实在话,我个人并不经常同大夫.医院打交道。身体健康状况尚可。可是对于那些高价药始终有自己的看法,不敢认同。但对于医院里开出的疫苗药方还是相信的。我一直认为疫苗不会有假!这应该是一个国家,一个社会对百姓的保护爱惜的具体体现。而现在这事件的发生,真令人惶恐无地,我们究竟还能相信什么呢?长春长生的所作所为,已经大大超越了道德底线,是对法律尊严的完全漠视。既然如此,这公司的法人.高管就完全应该接受法律的惩戒。我个人以为,根据此事的恶劣性质,对当事人应按刑法141条.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刑法142条.生产.销售劣药罪论处。我们大家应该相信法律的公正。这些严重损害公众利益的不法奸商,一定会受到法律严厉的惩治。





手机用户崔永方


董事长高俊芳无期徒刑,分管质量的总经理判20年,质检科长判15年,研发人员判10年,相信这样的判决会大快人心,这些人不准减刑,不准假释,不准保外就医,没收家产,出狱后发配回家种地。

如果造假靠罚款处理,请大家相信造假永远无法制止,只能愈演愈烈,全国人民都知道食品安全关乎着民生,假药祸国殃民,一粒假药可以毁掉一个人的一生,长生可是二十多万支啊,大家想想什么概念,知道有多少家庭,多少人遭殃吗?

现在国家在环境治理上是动真格的了,宁要青山碧水不要金山银山,确实也是,人都得病了,金山银山有什么用,用赵本山的一句话人死了钱没有花了,我们只要健康。

长生事件为我们敲响了警钟,我们的食品安全不容忽视,任重而道远,我们以往的处理手段就是罚款,如果针对一般造假可以,比如日常用品类,洗衣粉,这样的商品,疫苗可是生命啊,如果这样的事件单纯的罚款绝对不行,不能引起重视,本身这东西是暴利,他们根本不怕罚款,必须用刑法处理。

我们在对造假上要区分处理,食品,药品类必须严惩,最低十年有期徒刑,罪大恶极的极刑,像长生事件完全可以判处高俊芳极刑。他造成的伤害太大,使我们亿万家庭生活在恐怖中,给我们带来严重的心里伤害。

长生事件说明我们在药品监管上还有很多问题有待解决,监管不力,把关不到位,很多环节问题突出,这些相关人员都应该处理,通过长生事件我相信未来我们一定会管理到位,这样的事件不会再发生。


大海传媒


1.高俊芳:主观故意造假疫苗,并大量销售,给几十万儿童和家庭带来危害,造成极恶劣的社会影响,数罪并罚,处以死刑,并没收全部非法所得!

2.长春长生生物涉嫌严重造假事件,责令该公司强行退市,并赔偿股民和投资者的损失!

3.公司高管参与造假者,一律收监,并依照相关法律从严从重处罚!

4.………法院决定吧


老兵_1995


我希望法律给长春长生生物的相关负责人统统吃枪子,死了他们几个人,能平安中国十几亿人,同时,也能警示所有的药品造假黑心商人,再也不敢触碰红线。但法律不会为了满足我的愿望而改变它的严肃性。只能盼望死罪可免,活罪难饶,让他们統統牢底坐穿。


老蒋闲言


长春长生假疫苗事件触动了我们最基础的根本,那就是关乎婴儿幼儿的切身健康,少年强则国强,如果我们的幼儿幼儿用了这样的假疫苗,那谈少年强就是空谈。

而假疫苗能通过批量生产,主管单位以及相关各个监管环节都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这中间是否牵扯利益交换?腐败?等等,都需要严查到底,罚就罚他个倾家荡产,判就判他个死刑无期,并且不予减刑,一定要让这些人感觉到到痛彻心扉,也一定要让那些敢于造假者敢于以身试法者看到什么是敬畏,什么是害怕。让那些觊觎者从此不敢造假。


迷彩荣誉


法律是很严肃和理性的东西,有什么罪,判什么刑,不是我们想让姓高的判什么就是什么,舆论或许能作为轻重参考,但绝不是量刑标准!!!

提出的这个问题,绝不是因为不懂法律才提出的,因为最近几年出现过因舆情而重判,昭雪这类新闻,所以一时间有“遇事先微博”的风起,这些问题一方面是因为现在某些部门不够透明,脱离人民群众,背离普遍的价值观,一方面则是人的因素,关系交织,不公平不公正,申诉渠道阻塞。自媒体新起让普通人有了另外的方式,有时更快更有效。

判什么罪,应该交给法律来确定,不应该由舆论来决定。更深处的说,不应该给人们一种舆论或者微博就能左右法律的错觉,这对法律的公正性和权威性伤害太重,挫伤了人们对法制的认同和约束,对社会安定有极大的隐患。

法律也应该与时俱进,时代在发展,法律不能服务今天的社会,社会就会还以颜色,正义可以允许迟到一会儿,但别缺席太久,修复伤痕要很久,产生伤痕,可能就一分钟。


无盡的永恆


希望长生生物所有相关负责人死刑,所有高管死缓,不杀难平民愤,他们丧尽天良,危害社会,秧及大众,目无国法,如果不杀,后患无穷,就会又是出现这生那生的假药假疫苗,危害中华民族的子孙,给国家带来了负担,给民众带来了严重伤害,所以对长生生物的相关负责人非死刑不可,对后人作为警示,还大众一安全用药的社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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