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希望長春長生生物的相關負責人受到哪些刑罰?

今生今世-展招


說實話,我希望對長生生物相關負責人依據刑罰應從重從快地判決和懲處。



從當前看,可對長生生物負責人以危害公眾安全罪、投毒罪和受賄罪、詐騙罪等刑法對他們進行立案,並在這些罪行上處於最高處罰,判處死刑立即執行或判處無期徒刑永遠不得減刑,將牢底坐穿。尤其對高俊芳犯下這樣不可饒恕的罪行及相關監管、採購機構犯罪人員應執行死刑。同時,並判處民事賠償,將其所有家產沒收充公給注射了假疫苗的受害者進行賠償,讓其家破人亡。



同時也應從快判決,我希望這類案件最長不要超過半年,佈置力量大量收集犯罪證據,在證據收齊並確定之後,立即進行宣判,將宣判信息及時向社會公眾進行公佈。



因為這樣做,才能大快人心:一則可平民怨息平憤,讓民眾對政府充滿信賴,感受到政府的威力和關愛。二則可對監管部門進行警醒,建立高效廉潔過硬的監管體系,讓不良藥企無隙可侵。



三則可建立“良幣驅逐劣幣”的藥企生態機制,重振我國民族藥企聲譽,讓國人不再為吃藥和打防疫針擔驚受怕。四形成強大的社會震懾效應,對所有藥企敲響一擊致命警鐘,讓藥企不敢造假,沒有機會造假,讓所有藥企遵守商業道德底線,對法紀和民眾生命財產心存敬畏。



如此,才能真正告慰那些因注射假疫苗受害或致殘致死的孩子們!也給全體國民一個滿意的交代!


財經深思


無良廠商的無德行為,令人髮指。

亂世用重典,不嚴懲不足以警他人,不嚴懲不足以平民憤。

直接責任人死刑,或者無期徒刑、並不得釋放。

其他相關責任人10年以上徒刑,不得減刑。

公司拍賣,所得設立專項基金,用於救助注射假疫苗的兒童。

直接責任人、相關責任人及其親屬禁止從事醫藥行業。

直接責任人子女限制高消費。

清理家族資產,不當資產沒收或者拍賣抵頂罰款。

總的原則是失去自由甚至生命,傾家蕩產。

要讓所有無良廠商看到,拿別人的生命財產開玩笑,就是拿自己和家人的生命財產開玩笑。

要讓所有無知廠商知道,一時的僥倖,不能代表一世的平安。

出來混,總是要還的!


金魚世家


我是晚熟小哥,謝謝邀請回答。

從目前公安機關對涉案人員採取刑事拘留措施來看,長春長生生物公司及相關人員有可能對問題疫苗負刑事責任。

如果他們確實犯罪了,希望用刑法中相匹配的最重的刑罰處罰他們,讓她們家破人亡,傾家蕩產,讓他們知道生命不容踐踏。

實際上,根據毛爺爺的說法,他們這種行為已經站到了人民群眾的對立面,成為階級敵人,希望掌握刑罰的公權力人員站在人民這邊,代表人民的利益,用最嚴厲的手段消滅敵人。


老百姓去打這疫苗,幾十塊一針,得打好幾針,我們以為疫苗是藥,生產這藥的企業是菩薩,沒想到對方根本沒想這些,在他們眼裡,疫苗是商品,好不好無所謂,打了出不出事無所謂,只要價錢賣的好,有人買,他們就有別墅住,有豪車開,有資本在抖音上炫富。他們把我們當麥子,收了一茬又一茬。


不過話說回來,我們人民群眾還是得了解一下消滅敵人的刑法武器,看能消滅到什麼程度。

武器一: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我國刑法第114條的罪名,以各種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我國刑法第115條規定,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物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相關企業及負責人明知是問題疫苗而將其流向社會和市場,如果造成接種疫苗的人重傷、死亡的,就是第115條規定的致人重傷、死亡,對相關責任要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武器二:生產、銷售假藥罪

我國刑法第141條規定的罪名,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對人體造成嚴重危害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

疫苗屬於特殊藥品。問題疫苗如果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十年有期徒刑、無期徒刑都有可能,罰金或者沒收財產不在話下。

武器三:生產、銷售劣藥罪

我國刑法第142條規定的罪名,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後果特別嚴重(指生產、銷售劣藥致人死亡等情形),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問題疫苗一旦被認定為劣藥,造成死亡的,也有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在等待,大金額罰金也是分分鐘的事。

武器四:行賄、受賄罪

疫苗,尤其是狂犬病疫苗,利潤巨大,罰款幾百萬人家根本不在乎。這就導致雖然法院在判,但是該行賄的還在行賄、該受賄的還在受賄,反正得到的比失去的要多,人的慾望又是無底洞,何“樂”而不為呢?

武器五:濫用職權或翫忽職守罪

我國刑法第397條第一款規定的罪名,針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二款規定,國家工作人員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如果國家工作人員明知是假疫苗、問題疫苗而濫用職權讓其流入當地或者故意監管失職的,可能會成為生產、銷售假藥罪或者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共犯,用更重的刑罰來處。


刑法是劍,司法者是劍客,劍客不用劍或者用的不好,劍就是廢銅爛鐵。劍客是人民的劍客,是公僕,毛爺爺的教導不能忘。

我是晚熟小哥,午後發表,聊以慰藉。

晚熟小哥


長春長生的偽劣疫苗事件,現在已經是路人皆知,人神共憤之勢。這事件的惡劣性質,就像總理批示的:已經突破了道德底線!無以復加。要知道,疫苗的生產過程並不是非常複雜而昂貴的。種苗也由國家專門研究單位提供。只是生產流程.場地設備要求有異常嚴格的規定章程。為保證有案可稽,生產過程有嚴厲的把關規則。(我相信,這些規章制度都是由國家科研單位制訂的,生產公司都不用勞心費神,照辦即可。)因為銷售渠道有保證。故而入門門檻極其嚴格。但隨之而來的利潤也很豐厚。我實在不明白,該公司既然已經得到生產許可,完全可以按國家規定生產疫苗,嚴格執行生產程序,一樣可以賺個盆滿缽滿。每批產品如有些許的暇庇,按照規定記錄.銷燬就是了。這是疫苗!是保證千萬人生命安危的疫苗阿。每支疫苗都將關乎一條性命的。可是該公司就為了掙錢第一,極致的貪婪,膽大妄為到塗改生產記錄,不按規定,顛倒試驗順序。無視大批不合格的疫苗出廠,流入醫療系統.乃至千家萬戶!反而在公關上花大力氣,只要達到自己少花錢,多掙錢的目的就行。至今事情敗露,面對國家督察組的來臨,竟還敢試圖毀掉原始記錄硬盤,以期來個死無對證。現在基本上就是上敘實情。說實在話,我個人並不經常同大夫.醫院打交道。身體健康狀況尚可。可是對於那些高價藥始終有自己的看法,不敢認同。但對於醫院裡開出的疫苗藥方還是相信的。我一直認為疫苗不會有假!這應該是一個國家,一個社會對百姓的保護愛惜的具體體現。而現在這事件的發生,真令人惶恐無地,我們究竟還能相信什麼呢?長春長生的所作所為,已經大大超越了道德底線,是對法律尊嚴的完全漠視。既然如此,這公司的法人.高管就完全應該接受法律的懲戒。我個人以為,根據此事的惡劣性質,對當事人應按刑法141條.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刑法142條.生產.銷售劣藥罪論處。我們大家應該相信法律的公正。這些嚴重損害公眾利益的不法奸商,一定會受到法律嚴厲的懲治。





手機用戶崔永方


董事長高俊芳無期徒刑,分管質量的總經理判20年,質檢科長判15年,研發人員判10年,相信這樣的判決會大快人心,這些人不準減刑,不準假釋,不準保外就醫,沒收家產,出獄後發配回家種地。

如果造假靠罰款處理,請大家相信造假永遠無法制止,只能愈演愈烈,全國人民都知道食品安全關乎著民生,假藥禍國殃民,一粒假藥可以毀掉一個人的一生,長生可是二十多萬支啊,大家想想什麼概念,知道有多少家庭,多少人遭殃嗎?

現在國家在環境治理上是動真格的了,寧要青山碧水不要金山銀山,確實也是,人都得病了,金山銀山有什麼用,用趙本山的一句話人死了錢沒有花了,我們只要健康。

長生事件為我們敲響了警鐘,我們的食品安全不容忽視,任重而道遠,我們以往的處理手段就是罰款,如果針對一般造假可以,比如日常用品類,洗衣粉,這樣的商品,疫苗可是生命啊,如果這樣的事件單純的罰款絕對不行,不能引起重視,本身這東西是暴利,他們根本不怕罰款,必須用刑法處理。

我們在對造假上要區分處理,食品,藥品類必須嚴懲,最低十年有期徒刑,罪大惡極的極刑,像長生事件完全可以判處高俊芳極刑。他造成的傷害太大,使我們億萬家庭生活在恐怖中,給我們帶來嚴重的心裡傷害。

長生事件說明我們在藥品監管上還有很多問題有待解決,監管不力,把關不到位,很多環節問題突出,這些相關人員都應該處理,通過長生事件我相信未來我們一定會管理到位,這樣的事件不會再發生。


大海傳媒


1.高俊芳:主觀故意造假疫苗,並大量銷售,給幾十萬兒童和家庭帶來危害,造成極惡劣的社會影響,數罪併罰,處以死刑,並沒收全部非法所得!

2.長春長生生物涉嫌嚴重造假事件,責令該公司強行退市,並賠償股民和投資者的損失!

3.公司高管參與造假者,一律收監,並依照相關法律從嚴從重處罰!

4.………法院決定吧


老兵_1995


我希望法律給長春長生生物的相關負責人統統吃槍子,死了他們幾個人,能平安中國十幾億人,同時,也能警示所有的藥品造假黑心商人,再也不敢觸碰紅線。但法律不會為了滿足我的願望而改變它的嚴肅性。只能盼望死罪可免,活罪難饒,讓他們統統牢底坐穿。


老蔣閒言


長春長生假疫苗事件觸動了我們最基礎的根本,那就是關乎嬰兒幼兒的切身健康,少年強則國強,如果我們的幼兒幼兒用了這樣的假疫苗,那談少年強就是空談。

而假疫苗能通過批量生產,主管單位以及相關各個監管環節都有不可推卸的責任,這中間是否牽扯利益交換?腐敗?等等,都需要嚴查到底,罰就罰他個傾家蕩產,判就判他個死刑無期,並且不予減刑,一定要讓這些人感覺到到痛徹心扉,也一定要讓那些敢於造假者敢於以身試法者看到什麼是敬畏,什麼是害怕。讓那些覬覦者從此不敢造假。


迷彩榮譽


法律是很嚴肅和理性的東西,有什麼罪,判什麼刑,不是我們想讓姓高的判什麼就是什麼,輿論或許能作為輕重參考,但絕不是量刑標準!!!

提出的這個問題,絕不是因為不懂法律才提出的,因為最近幾年出現過因輿情而重判,昭雪這類新聞,所以一時間有“遇事先微博”的風起,這些問題一方面是因為現在某些部門不夠透明,脫離人民群眾,背離普遍的價值觀,一方面則是人的因素,關係交織,不公平不公正,申訴渠道阻塞。自媒體新起讓普通人有了另外的方式,有時更快更有效。

判什麼罪,應該交給法律來確定,不應該由輿論來決定。更深處的說,不應該給人們一種輿論或者微博就能左右法律的錯覺,這對法律的公正性和權威性傷害太重,挫傷了人們對法制的認同和約束,對社會安定有極大的隱患。

法律也應該與時俱進,時代在發展,法律不能服務今天的社會,社會就會還以顏色,正義可以允許遲到一會兒,但別缺席太久,修復傷痕要很久,產生傷痕,可能就一分鐘。


無盡的永恆


希望長生生物所有相關負責人死刑,所有高管死緩,不殺難平民憤,他們喪盡天良,危害社會,秧及大眾,目無國法,如果不殺,後患無窮,就會又是出現這生那生的假藥假疫苗,危害中華民族的子孫,給國家帶來了負擔,給民眾帶來了嚴重傷害,所以對長生生物的相關負責人非死刑不可,對後人作為警示,還大眾一安全用藥的社會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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