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包方同意支付實際施工人工程款,並不免除合同相對方的付款責任

河南四建股份有限公司、清豐縣華商置業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本院認為,四建公司承建了華商公司開發建設的清豐縣,四建公司就2號樓建設與於建海簽訂了《建築工程施工合同》,於建海按合同約定履行了建設施工義務,現已竣工驗收,因下欠工程款的支付問題形成糾紛。根據各方當事人的訴辯意見,本案二審主要爭議焦點是:1.四建公司應否承擔支付工程款的責任;2.一審判決由華商公司在欠付工程款範圍內與四建公司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及承擔鑑定費、一審案件受理費是否適當;3.華商公司主張一審判決四建公司多支付了1152949元有無依據及以1720037元為基數計算利息是否正確。

發包方同意支付實際施工人工程款,並不免除合同相對方的付款責任

一、關於四建公司應否承擔下欠工程款的付款責任問題。

四建公司主張其只是提供相關手續,並未實際參與,合同雙方實為華商公司和於建海。於建海不予認可,並提供了加蓋有四建公司印章的《建築工程施工合同》及工程付款審批表等證據,證明其與四建公司存在合同關係的事實,要求四建公司承擔付款責任。於建海提供的加蓋有四建公司印章的《建築工程施工合同》、工程付款審批表等多份證據能夠相互印證。於建海的合同相對方是四建公司,應由四建公司向於建海支付工程款,華商公司一審表示願向於建海支付下欠工程款,但於建海不放棄對四建公司的請求權,所以四建公司的還款責任並不能免除。所以一審判決由四建公司向於建海履行付款義務,華商公司在欠付工程款的範圍內承擔連帶責任並無不當。

發包方同意支付實際施工人工程款,並不免除合同相對方的付款責任

二、關於一審判決由華商公司在欠付工程款範圍內與四建公司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及承擔鑑定費、案件受理費是否適當的問題。

首先,一審庭審華商公司陳述“針對原告的訴訟請求,華商公司同意與原告實際決算後,如果下欠原告工程款,同意直接將工程款撥付至原告處。”其次,於建海提交了其與華商公司對賬時華商公司工作人員書寫的對賬記錄,可以證明華商公司認可尚欠2號樓工程款的事實。所以,一審判決華商公司在欠付工程範圍內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及承擔鑑定費、案件受理費並無不當。

發包方同意支付實際施工人工程款,並不免除合同相對方的付款責任

三、關於華商公司主張一審判決多認定了1152949元有無依據及計算利息的基數是否正確問題。

2015年2月5日,華商公司與於建海對賬記錄單顯示,管理稅為1035849.35元,實際付款金額為12697930元;鑑定意見顯示雙方有爭議的金額為275637.47元;以上三項金額相加為14009416.82元,與華商公司一審主張的已付款14009130元基本相符。故華商公司上訴認為應從一審判決認定的欠款金額中扣除稅金、管理費的理由無事實依據,本院不予支持。另外,由於於建海請求的金額即使加上下餘的保脩金仍小於四建公司應付工程款的金額,所以華商公司請求扣減保脩金的主張亦不應支持,綜上,一審判決支持於建海請求的1720037元並以此為基數計算利息並無不當。

來自:中國裁判文書網(2018)豫09民終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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