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對新冠疫情,應如何訂立外貿合同?

疫情下外貿合同訂立應注意的幾個問題。


應對新冠疫情,應如何訂立外貿合同?

一本外貿企業應對疫情的手冊

1、如何選擇運輸方式?


(1)在選擇交貨條件所使用的貿易術語時應注意什麼問題?

通常情況下,在出口業務中採用CIF或CFR術語成交要比採用FOB有利。因為,在CIF條件下,國際貨物買賣中涉及的三個合同(買賣合同、運輸合同和保險合同)都由賣方作為其當事人,可根據情況統籌安排備貨、裝運、投保等事項,保證作業流程上的相互銜接。

如不得已採用FOB條件成交時,應在合同中對買方派船到港裝貨的時間作出明確規定,避免賣方已備好貨,因船未到而貽誤裝運期的事情發生。

對於FOB條件下,應慎重考慮是否接受買方指定境外貨代,以避免買方與貨代勾結,要求船方無單放貨,造成賣方錢貨兩空的情況發生。同時,考慮到賣方也無法保證貨物是否按照承運人的計劃及時到達,所以賣方應當約定交貨期限為賣方已經將合同項下的貨物生產完畢、隨時可以裝入集裝箱的期限,而不是貨物裝貨上船的時間。


(2)如何選擇或限定承運貨物的裝船公司?

因疫情對航運的影響,可能會影響裝船公司的日常經營,甚至可能會出現韓進海運破產的類似事件,因此賣方應當謹慎選擇承運人,儘量選擇勢力雄厚、市場評價不錯的承運人,不能將價格作為選擇承運人的唯一標準。


(3)如何注意交貨地點運營狀況?

因新冠疫情影響,港口、機場等交貨地點可能會出臺限制政策,建議賣方應密切關注重要交貨地點的運營情況,如果因疫情原因導致暫時封閉的,及時變更物流與倉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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貨運裝船


2、如何選擇支付方式?

(1)採用託收方式有何風險?

託收方式對賣方不利。託收方式分為付款交單(D/P)和承兌交單(D/A)。付款交單因屬於商業信用,風險較大,銀行辦理該業務時,既沒有檢查貨運單據是否正確或是否完整的義務,也沒有承擔買方必須付款的責任。賣方收款的保障主要取決於買方的信用,故建議在買方信譽比較好且雙方互相信任的情況下謹慎選擇此方式。

承兌交單比付款交單的風險更大。在承兌交單條件下,買方只要在匯票上承兌後,即可取得貨運單據,提取貨物。如果買方到期不付款,賣方將遭受貨物與貨款全部落空的損失。


(2)採用信用證方式有何風險?

儘管信用證(L/C)為銀行信用,但其單單一致、單證一致的“嚴格符合”的付款原則給賣方帶來極大的匯率風險;

賣方應注意信用證的兌用時間,避免疫情期間買方所在國銀行的國際結算部門停業。建議賣方特別關注信用證的有效期,儘可能的提前交單並督促交單行及時將全套單據寄給開證行,避免開證行以疫情是不可抗力為理由,拒絕兌付重新營業後已經過了兌付期的交單單據。同時,建議賣方在貿易合同中明確約定此種情況下的救濟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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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如何約定保險條款?

賣方是否投保出口信用保險在一定程度上決定了外貿合同的價款支付方式。未投保的企業多采用信用證、託收付款交單等方式,投保的企業可能會增加賒銷的方式。建議賣方重新審視一下出口信用保險合同承保的範圍是否可以涵蓋發生疫情國家的買方拒收貨物、拒付貨款,以及可以向出口信用保險以及其政府主管單位反映增加因疫情國家政府管控原因而拒絕貨物的新保險業務;如果出口信用保險合同不能涵蓋上述風險,建議賣方修改外貿合同的相關條款,使其符合出口信用保險的理賠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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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疫情之下,中國政府及相關主管部門關於進出口保險出臺了什麼措施?

為應對外貿企業存在無法按期出運、收匯的問題,2020年2月20日商務部及中國信保在《中國出口信用保險公司關於做好2020年短期出口信用保險相關工作 全力支持外貿企業應對新冠肺炎疫情影響的通知》商財函〔2020〕50號中,特函告各級商務主管部門及中國信保各營業機構:提高站位,將短期險作為應對疫情影響、穩外貿工作的有力抓手;壓實責任,加大對受疫情影響企業的支持力度,包括政策引導、加大對中小微外貿企業支持、加強對外貿企業融資支持;緊盯落實,強化組織保障和協調配合。

2020年2月17日,全國工商聯聯絡部亦在《全國工商聯關於民營企業根據需要投保進口預付款保險的提示》函告各有關民營企業在投保過程中需注意兩點:一是被保險人應確保合同中明確約定預付款或經保險人認定具有預付性質的貨款的退款方式、金額、退款期限等;二是被保險人應確保所提供的各類信息真實、準確、無誤,保險人將依據被保險人所提供的信息審批進口合同供貨商的信用限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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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如何約定質量與驗收條款?

(1)賣方應當注意檢驗檢疫的哪些規定?

目前,世界衛生組織公佈病毒的傳播途徑限於飛沫、接觸、糞便傳播,沒有明確的病毒存活時間,賣方應當關注出口貨物是否屬於法定檢驗的貨物,是否根據出口國或進口國的要求對貨物進行特殊的消毒處理。如果貨物是食用的動植物農產品,需要與買方落實進口國是否有限制以及採取的檢疫措施,評估建議措施是否對產品的質量產生影響。

同時,除涉食品衛生等須經法定強制檢驗產品外,建議賣方可自願參加各類國際認可的檢驗和認證,增加產品可信任度。


(2)如何約定貨物的驗收條款?

買賣雙方應約定明確的驗收條款,約定貨物可能應船期延誤、檢疫措施、限制進口導致貨物品質發生變化的風險承擔;約定貨物因目的港國家疫情防控措施導致不能提貨的風險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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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如何約定免責及爭議解決條款?

(1)如何設定免責條款?

因目前疫情已在全球蔓延,故合同雙方在出現履約問題時則難以以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不能克服主張不可抗力。建議在外貿合同中明確約定適用的法律及針對疫情的定性,將疫情列入免責條款適用的事由範疇。


(2)如何設定爭議解決條款?

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涉外合同或者涉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用書面協議選擇與爭議有實際聯繫的地點的法院管轄”,建議儘量選擇由我國的法院或仲裁機構受理,若雙方對此爭議過大,亦可選擇較為熟悉的第三國法院或仲裁機構,以便於糾紛的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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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爭議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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