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支持假疫苗與販毒同罪論處嗎?

酒鄉一哥


客觀上來講販賣毒品與疫苗造假有著某種相同之處,它們都對人的生命健康產生危害。

不過販毒行為實際上直接侵犯的是國家對於毒品的管理制度,危害的也僅僅是少數“癮君子”。而假疫苗危害的則是社會上所有的普通大眾,因此其性質比起販毒還要顯得惡劣!

之所以會有人提出將假疫苗與販毒同等論處恐怕還是出於對此次長生生物疫苗造假事件的憤怒!作為一家正規企業長生生物為了獲取暴利不惜犧牲公眾的生命安全,長期以來在製作疫苗的過程中大肆造假,其動機之齷齪、手段之劣已經達到了人神共憤的程度!

按照我們通常的想象類似長生生物這樣的大型上市藥企應當不僅技術先進並且負有社會責任感,造假是無論如何也不會發生在這樣的企業身上。然而,事實卻無情地給我們大家潑了冷水,這家所謂的正規企業、疫苗巨頭其所作所為已經遠遠超過了膽大包天的範疇,簡直就是目無王法!

截止目前,長生生物僅被查實的劣質疫苗就高達數十萬支,這些疫苗中的絕大多數均已被公眾注射使用,這些疫苗有沒有什麼副作用或者有沒有什麼潛藏的危害我想很難說!我估計那幾十萬個使用了假疫苗當事人和他們的家庭恐怕在今後相當長的一段時間內都將在提心吊膽中度過每一天。

從目前的情況來看,由於長生生物所涉嫌的只是生產、銷售劣藥罪,該罪對照《刑法》的相關規定需要達到致人死亡、重度傷殘、3人以上重傷、3人以上重度殘疾或者器官組織損傷導致嚴重功能障礙、10人以上輕傷、5人以上輕度殘疾或者器官組織損傷導致一般功能障礙等特別嚴重的後果的才能對相關責任人最高處以無期徒刑的處罰。

是的,你沒有看錯!就目前的情況來看,長生的掌舵者那位女強人高俊芳恐怕最壞的結果也就無非只是無期徒刑。而販毒在刑法中最高刑罰是死刑!

販毒者固然可惡,但畢竟在整個社會上吸毒的人只佔少數,因此販毒的行為能夠危及的只是特定的少數人。而假疫苗的始作俑者們雖然他們的不法行為坑害的對象是不特定的多數人,但是由於法律條文上的相關規定他們的罪行並不能得到重罰!

如果說法律能夠判處高俊芳等人死刑,我相信所有人都會舉雙手贊成,但是從目前來看可能這只是我們大家理想中的期待而已。

只有從立法層面進行不斷完善,讓造假者們增加犯罪成本,那麼他們或許才會有所顧忌,才會有所收斂!當然,即便法律規定造假者必死恐怕也不能完全杜絕造假現象,畢竟在明知販毒必死的情況下依然有人鋌而走險!



通城丹妹


早年郎教授對疫苗企業的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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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城代打華東大區


先看看販賣毒品罪的規定,供各位做對比參考:

根據《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規定,走私 、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無論數量多少,都應當追究刑事責任,予以刑事處罰。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五年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 1、走私、販賣、運輸、製造鴉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數量大的;  
  • 2、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集團的首要分子;  
  • 3、武裝掩護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的;  
  • 4、以暴力抗拒檢查、拘留、逮捕,情節嚴重的;  
  • 5、參與有組織的國際販毒活動的。

從立案條件上來看:

販賣毒品罪的立案條件為無論販賣數量多少,只要涉及其中任何一項的都應當予以刑事處罰;而反觀生產銷售劣藥罪來看,刑事立案的條件為:

  • 1、造成人員輕傷、重傷或者死亡的;
  • 2、其他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情形;

所以可見從立案的條件來看,顯然生產銷售劣藥罪的立案條件過高,不利於刑事追責程序的啟動。

從刑罰輕重來看:

販賣毒品罪的刑罰不涉及特殊情況下的,按照販賣毒品罪的數量來予以量刑,起刑點為7年以上,當然數量符合特殊情況的甚至達到死刑。但是反觀生產銷售劣藥罪的規定來看,起刑點是3年,頂格判罰才是無期徒刑,沒有死刑。所以相較於兩者之間的刑罰輕重來看顯然對於藥品這塊的判罰過輕。

即使是在生產銷售假藥罪中的死刑判罰條件也必須是結果特別嚴重導致他人死亡的情況下才能予以判處死刑。

從危害結果來看:

客觀的說毒品這東西人人都知道其具有危害性,但是畢竟吸食毒品的人還是佔社會群體的少數,而且具有可辨別性。

但是反觀本案中的疫苗問題,其影響遠甚於毒品的危害性,因為長生生物是取得了生產銷售疫苗的資質,表面上已經具備了合法性,但是作為民眾很難識別其藥效效價高低,而且因為疫苗市場的壟斷問題,導致民眾都不得不打問題疫苗,其潛在的危害性遠勝於毒品,所以從社會危害性來看,疫苗問題遠嚴重於疫苗問題。

最後理論上疫苗問題不能以毒品罪名論處,畢竟其性質與毒品不同,但是從目前的情況來看,我想但凡有點常識的人都能夠意識到疫苗問題的嚴重性遠勝於毒品問題,所以對於涉及疫苗造假問題,我個人人認為應當對案涉的違法成本予以調高,基於此才能以絕後患。


麋鹿說法


販賣毒品和造假疫苗,能同等定罪嗎?我認為不能他應該罪加一等,販賣毒品只是害一小部分人,任何一個國家抓住全是判處死刑。製造假疫苗她是為害全人類,所以她是罪大惡極,把世界上最最嚴酷的刑罰,加到她們頭上都不為過,判處死刑不要用槍槍斃,把他她們全體一個一個扔到粉碎機裡粉碎,方解百姓心頭之恨。


手機用戶63275196721


販毒罪規定是販賣五十克以上毒品就判死刑,而假藥,性質和毒品又不一樣。

毒品不是大劑量長期使用最起碼不會一針致命,而假藥一針或者一粒就可以致命。

毒品,明知是禁用和禁止買賣而為之,且一般採用地下隱秘行為,所以會被重判;而假藥卻利用非法手段通過檢查和檢驗,冒充真藥而堂而皇之地用於病人和健康人,性質更為惡劣!如果同樣是死刑,一個是賣給有需求之人,一個是賣給不知情的無辜之人,你說哪個更可恨?

所以,販賣毒品之死,罪有應得;製造假藥之死,死有餘辜!


JYC金黃的麥田


答案無疑是肯定的,但僅是同罪論處肯定是不夠的。

要回答好這個問題,首先,我們需要從法律的規定上來比較一下兩罪的刑責。

(1)【生產、銷售假藥罪】

《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條 生產、銷售假藥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2)【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罪】

《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 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無論數量多少,都應當追究刑事責任,予以刑事處罰。
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五年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1. 走私、販賣、運輸、製造鴉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數量大的;
  2. 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集團的首要分子;
  3. 武裝掩護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的;
  4. 以暴力抗拒檢查、拘留、逮捕,情節嚴重的;
  5. 參與有組織的國際販毒活動的。
走私、販賣、運輸、製造鴉片二百克以上不滿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滿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數量較大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走私、販賣、運輸、製造鴉片不滿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滿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經以上對比發現,在入刑的起點上,咱們國家對生產銷售假藥以及販賣毒品都是零容忍的態度,生產銷售假藥即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販賣毒品無論數量多少都應當追究刑事責任,予以刑事處罰。這個還是很值得點讚的,

我國的法律對這種漠視生命以及人體健康安全的重大違法行為給予了極其嚴厲的懲處措施。但是,從刑法保護的法益以及兩罪的社會危害性上來講,生產銷售假藥罪的起點刑期似乎顯得“罰不當罪”了。

從社會危害性上講,假藥的受眾是千千萬萬的患者,患者本來就需要及時有效的藥品治療,而假藥無疑會嚴重危及患者的生命安全,對社會大眾的危害是極大的,波及面要遠大於毒品

從刑法所保護的法益來講,規定“生產銷售假藥罪”是要保護千千萬萬民眾的生命安全,生命價值高於一切,而“販賣毒品罪”是要打擊危害身體健康的物品,捍衛國家對違禁物品的管理秩序,毒品一般並不涉及生命安全。所以,在一定程度上,“生產銷售假藥罪”保護的法益要高於“販賣毒品罪”保護的法益。

但是,生產銷售假藥罪的起點刑期卻與販賣毒品罪相同,均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顯得極為不合理。此外,聰明的讀者細心的話,還會發現另外一個問題,在兩罪的最後一檔刑期上,生產銷售假藥罪的起點刑期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要遠遠低於販賣毒品罪規定的十五年有期徒刑了。販賣毒品罪的刑期有四檔:第一檔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二檔為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三檔為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四檔為十五年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生產銷售假藥罪的刑期有三檔:第一檔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二檔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三檔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

所以,我建議,假疫苗不僅要與販毒同罪論處,我國關於生產假藥罪的刑期也要像販賣毒品罪看齊,提高起點刑期,加重犯罪情節嚴重的最低刑期。

其實關於這個問題,還能從多角度、多維度來思考,因篇幅有限,本文就介紹到這裡,如各位對本頭條號發佈的內容感興趣,可添加關注,歡迎與各位多多交流。

普法小助手


必須支持假疫苗與販毒同罪論處!

看一個犯罪行為必須從它的危害來看。假疫苗對兒童及可能患病的人的危害極其巨大。甚至大到危及生命,這與毒品如出一轍。販毒之所以要被處以最嚴厲刑罰,甚至判處死刑,就是由於毒品的高度成癮性和對人的包括神經、內臟等各個器官會造成最嚴重的永久傷害,從而使得很多人一旦沾上毒品就會走上一條不歸路。而兒童和一些暴露在致命病毒下的人群,本來是要通過接種疫苗,來防治重大疾病。現在疫苗是假的,就必然會是這些面臨巨大風險而不能自知。這其實等同於置人於死地。因而本質上與販毒害人性命並無而已。

再加上,販毒一直是國家嚴厲打擊的行為,輿論宣傳也使幾乎所有人都能明確的知道其危害。因而,幾乎所有潔身自好的人都不會被毒品所危害。但是,假疫苗就不同了。即使你做對了所有事情,也可能被它所害。特別是很多剛降生的孩子也可能被其所害。實在是令人氣憤。

所以,必須支持假疫苗與販毒同罪論處!


地震博士


不贊成同罪,國家有關部門應該修改法律,製售假疫苗要比製毒販毒判刑更為嚴重。

為什麼這麼說呢?

第一,危害對象不同,假疫苗危害的對象是廣大幼兒兒童,是家庭和國家的未來。毒品危害的是那些思想意志薄弱,貪圖享受,麻醉思想的少部分人。

第二危害後果不同,廣大幼兒兒童年齡小,抵抗疾病力弱,假疫苗不能起到預防疾病作用,讓那些多發病隨時威脅危害孩子的健康和生命安全。毒品危害的是成人身體,本人知道是毒品,如果家人和警察發現可以及時送戒毒所強制戒毒,毒品危害可以解除。

第三,危害方式不同,通過國家防疫和醫院部門,打著預防某種疾病的幌子,通過一種合理合法人們需要的方式,人們在毫無懷疑和預防情況下被給以注射,在一點防備心理都沒有請款下被注射。毒品是通過毒販引誘和教唆成年人慢慢吸食上癮。吸毒者都是知道的情況下自願吸食。

隨著國家大力打擊販毒力度加大,販毒和吸毒都是在悄悄的進行,人數會呈下降趨勢。而隨著社會發展,人們對注射疫苗日漸重視,一旦沒有發現,假疫苗危害人群數量瞬間大增。

從以上幾點看,假疫苗危害讓人防不勝防,危害面積廣,數量多,時間快,危害後果很嚴重,綜合來看,比毒販有過之而無不及。

因此,兩者不能同罪對待,假疫苗對人民和國家的危害要比毒販販毒厲害百倍。

建議修改法律,加大對假疫苗法律懲罰。


醉美邯鄲


完全支持!此次假疫苗事件極其特殊。比以往任何發生在食品,藥品銷售案件都嚴重。我從三個角度分析一下:

第一:這次假疫苗是屢禁不止,刷新了公眾的視野,完全沒有汲取以往發生的案件教訓。比如:三鹿奶粉,同時,此次假疫苗事件已經讓證監會27號深夜出臺了更加嚴厲的制度,有嚴重違法犯罪的企業,面臨退市。

第二:劉強東等很多公眾人物會向政協提案,加重懲治涉及人身健康的疫苗,食品案件的處罰力度。政府極有可能以此為契機,加重刑法,把假藥品等案例等同毒販人販。

第三:不加重力度,根本起不到遏制黑心商人的野心。否則就是每隔一段時間冒出一個案件。傷害一批老百姓。所以,極有可能與毒販同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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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哲學


不支持。

一、法律非兒戲,哪能說改就改,更不能被輿論牽著走。

二、假疫苗這個詞兒就用的不專業。這次處罰長生生物的理由是“效價測定項不合規定″,這意思是質量不合格,但不是假的。

三、社會危險沒那麼大,自媒體誇大宣傳。達不到效果可以重新打疫苗,相當於白打,但並不對身體有危害。

四、與不合格相比,疫苗販賣毒品的危害大很多,成癮後無法治療補救,還引發犯罪。

五、支持對長生進行重罰,同時支對妖魔化疫苗的媒體進行重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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