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研玉米被偷,该当何罪?

近日,发生在湖南农业大学的一起科研玉米被盗事件引起了人们的关注。该事件的主要经过是这样的:湖南农业大学在浏阳设立了一块玉米、棉花等农作物的试验基地,主要用于师生的科研工作。附近村民经常前往基地偷盗农作物,而此次被偷盗最严重的是刚获审批的新品种玉米,如果玉米品种一旦被扩散出去,可能带来上千万的损失。

科研玉米被偷,该当何罪?

这一事件在网上扩散之后,引起了大家激烈的讨论。从法律上来说,这些村民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以及该当何罪,是值得我们深思的。对于偷盗行为,最为直观的便是认为他们的行为构成盗窃罪。那么是否真的是这样呢?让我们先来看一下盗窃罪的法律规定。我国《刑法》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等行为,可以定罪量刑。本案中,对于玉米的价值,在村民眼中和科研者心中有着不同的标准。村民们则认为,种在田地里的玉米随手掰点回家不会有什么大问题,反正都是“公家”的,不值几个钱;但在科研者那里,这些具有较高科研价值的玉米是上千万的存在。因此,到底以何标准来认定玉米的价值呢?如果说将玉米认定为价值上千万的科研物品,那么村民的行为在盗窃罪的数额规定上无疑是满足的,但法律上真允许这样做吗?

科研玉米被偷,该当何罪?

其实,类似的案件早在前些年就已经发生过,最早的莫过于“天价葡萄”案以及“太空豆角”案,这两件案件对于涉案数额的认定,均采取的市值估价,即参考当时市场对这一物品的定价来进行估价。因此,具体到“玉米”案中,对盗窃玉米的估价也应该从市场定价的角度进行考虑。

所有这些类似的案件都揭示了刑法上的一个核心点,即对于犯罪认定中必须要考虑行为人的犯罪故意。所谓犯罪故意是指行为人认识到适合于犯罪构成要件的违法事实,并且决意实施一定的行为或不为应为行为的一种心理状态,主要包含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两大方面。犯罪故意的认识因素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结果的主观心理状态,是事实性认识与违法性认识两者的统一。而意志因素是指希望或者放任危害结果发生的主观心理态度,其包含心理性意志和违法性意志的统一。在我国《刑法》中,犯罪的故意类型主要有两类:一是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二是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

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有意放任,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科研玉米被偷,该当何罪?

在“玉米”案中,这些村民虽然具有偷盗的故意行为,但是其行为并不具备刑法中所要求的犯罪故意,他们对于玉米背后的科研价值根本无法认识,即缺乏对行为对象的认识,因此也缺乏相应的犯罪故意。所以,“玉米”案中村民的盗窃行为只能属于一般的违法行为,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条件的,可处以治安处罚。

科研玉米被偷,该当何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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