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要非法采砂,就得交「保護費」江漢:成功辦理首例危害長江資源保護涉黑案件

近日,隨著“維持原判”的終審裁定下達,由湖北省武漢市江漢區檢察院辦理的全國首例危害長江流域環境資源保護涉黑案終於塵埃落定:被告人劉洋、黃華宇因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尋釁滋事罪,敲詐勒索罪,三罪並罰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十年,張某等14名黑社會性質組織成員分別獲刑十一年至三年不等。

至此,一個以拆遷公司為殼、長期盤踞於長江流域武漢段,壟斷經營非法採砂業務的黑社會性質組織徹底覆滅,長江上往來如織的船舶又恢復了昔日的秩序與平靜。

倆發小“合作”,稱霸長江水域

想要非法采砂,就得交“保护费”江汉:成功办理首例危害长江资源保护涉黑案件

劉洋,1977年出生,武漢市青山區人。早年間,他靠為採砂船介紹買主賺取佣金謀生,每船收取“介紹費”2000元。後來有船主嫌劉洋介紹的買主收購價低,不願意賣,因此影響了他的“財路”。

2015年3月,劉洋發現青山區沿江區域江砂質量較好,船老闆都想在此“掘金”,便萌生出壟斷該水域非法採砂業務的想法。“我租了一條船,天天帶人到江上查船,不通過我過駁的都不準在這附近採砂,統統趕走。”漸漸地,周邊的船主都知道了劉洋的“規矩”,即使自謀銷路也會給他2000元“管理費”。而對於其他“不配合”的非法採砂船,劉洋等人則會通過砸啤酒瓶等方式進行恐嚇滋擾。

隨著勢力範圍的擴張,劉洋開始覺得“精力顧不過來”,遂想起黃華宇。二人自小相識,是同住一條街道的街坊。彼時,黃華宇正在某拆遷公司任職,負責雜事協調和賬目管理。劉洋找其合作正是看中“他手下養了一幫人,能處理事情又不怕發生事情,要想控制住江上的採砂局面,非要他們才能鎮得住場子”。

某次酒後,劉洋把“生意”一說,黃華宇滿口答應。起初,黃華宇只派了幾個“鐵桿”去幫劉洋查船,後來見有利可圖,他手下的十幾個“兄弟”都陸續參與進來,人手不夠時,還大量吸收“兩勞人員”入夥。依據分工,由劉洋對外聯絡生意、收錢,黃華宇負責財務及人員管理,一個犯罪團伙迅速崛起。

他們通過打砸搶等暴力手段,向非法採砂船徵收每船2000元以上的“保護費”,同時驅趕、襲擾不受控制的船隻,很快便在二七長江大橋至天興洲長江大橋之間的長江水域稱霸一方。

從尋釁滋事案到部督涉黑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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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3月16日晚5點30分,劉洋團伙在其控制水域,強行登上拒交“保護費”的某船隻進行打砸,船工被逼跳江逃生,一人輕傷、一人輕微傷。案件發生後,武漢市公安局水上分局刑偵隊全力開展偵查,抓獲涉案人員20餘人。為求除惡務盡,水上分局邀請江漢區檢察院提前介入引導偵查。

“多名嫌疑人拒不認罪,現場物證收集不到位”,檢察官樂峰對警方前期收集的證據進行梳理後,發現現有證據尚未達到批捕要求。

憑藉多年辦案經驗,樂峰引導公安機關更加有針對性地調取、細化、完善、固定證據。偵查人員迅速對所有嫌疑人進行了重新訊問,受損船隻損失鑑定、魚叉棍杆作案工具、船主被敲詐勒索的轉賬記錄等證據也逐步補充到位。

經查,劉洋團伙長期為害一方,僅2016年3月,就製造了四起“襲船事件”:除“3· 16”事件外,3月2日4時許,持鋼管打砸了王某的非法採砂船,並對王某拳打腳踢;3月6日23時許,用啤酒瓶威脅,打砸了在二七長江大橋下游非法採砂的張某船隻;3月20日20時許,持鐵棍、鐵錘、啤酒瓶打砸了朱某的非法採砂船。

“對外實施有組織的尋釁滋事、敲詐勒索行為,獲取的違法利益被用以維護犯罪活動、發放成員工資福利、購買作案工具;內部層級分明、分工明確。”案件報捕期間,樂峰感到這不是一起簡單的尋釁滋事案,是一起涉黑案件。於是,他建議偵查機關轉變偵查方向,集中搜集劉洋團伙涉嫌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的證據,進一步偵查骨幹成員、管理制度、人員分工等情況。

2016年6月3日,江漢區檢察院依法以涉嫌尋釁滋事罪對劉洋、黃華宇等11人批准逮捕,同時對其餘5人提出追捕建議,得到警方積極響應。同年11月至次年1月,在逃的5名嫌疑人陸續被批准逮捕,劉洋團伙被一網打盡。

根據檢察機關的補充偵查建議,警方再度進入被查封的拆遷公司進行“地毯式”搜索,在黃華宇辦公室找到了兩本關鍵賬冊。賬冊表明,劉洋團伙全部收入來源於收取採砂船隻的“保護費”,內部則按照職務級別發放工資福利。以賬本為指引,警方按圖索驥不斷擴充外圍證據,尋找到了更多被害船主。

2016年11月2日,武漢市公安局水上分局對該案以“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立案偵查。公安部聽取專案彙報後,認為這是“建國以來長江流域第一起‘成氣候’的涉水、涉砂黑社會團伙案件”,於同年12月將其升格為“部督”案件。

緊扣“四特徵”坐實“三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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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的最後一天,該案被移送江漢區檢察院審查起訴。

毋庸置疑,全案的難點仍然在於能否將劉洋團伙定性為“黑社會性質組織”,對此,該院公訴部承辦檢察官魏芹緊扣該罪名“組織特徵、經濟特徵、行為特徵和危害特徵”四個構成要件進行審查。

魏芹發現,劉洋犯罪集團沒有專門組織,只是部分成員“就職”於黃華宇所在的拆遷公司。“組織特徵該如何體現?”她立即同公安機關溝通,要求就“內部組織性”強化收集證據,特別是嫌疑人關於組織內部控制、管理形態的供述。

與此同時,詳查賬本讓該組織“經濟特徵”進一步顯現,結合口供,還證實劉洋、黃華宇利用經濟利益對手下人實施了嚴格的管理與控制。至於“行為特徵”,被害人傷情鑑定、搜出的作案工具及多份被害人陳述足夠說明問題。指證該案的“社會危害性”反而成為最大的難點。

該案的特殊性在於,被害群體本身是違法群體“非法採砂者”,而且打砸行為都發生在江面上,周邊群眾沒有具體感受。為破解這一難題,魏芹通過諮詢專家、查閱案例,最終決定從劉洋犯罪集團破壞長江生態、危害航行安全及秩序、破壞經濟等方面予以認定,建議公安機關補充收集國家整治非法採砂的政策規定、群眾報警記錄等證據。

該案中,對於尋釁滋事罪和敲詐勒索罪的認定則難在對人、錢、事的梳理上,考驗的是公訴人的耐心和細緻。

公安機關移送審查起訴時認定的敲詐勒索金額為179.9萬元,證據是兩個賬本及厚厚兩大本銀行流水與轉賬憑證。對照賬冊、船號、交費日期、船主銀行流水、轉賬記錄、現金收條等逐條比對、反覆計算、密密麻麻寫滿幾十頁紙後,魏芹將8次敲詐勒索的總金額固定在173萬元。

經過兩次退查、兩度延長辦案期限,在完成了長達140頁的審查報告、20多頁的起訴書後,2017年6月15日,該院向江漢區法院提起公訴。

2017年11月4日,該案一審開庭,16名被告人均當庭否認涉嫌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4名律師也將辯護焦點集中於此項控罪,控辯雙方在法庭辯論環節展開了激烈交鋒。胸有成竹的魏芹以深厚的法律功底、翔實的證據準備和嫻熟的辯論技巧有理有據地駁斥對方觀點。經過6個小時的交鋒,下午3點,法槌敲響,庭審順利結束。

同年12月20日,一審判決下達,全面支持檢察機關公訴意見。16名被告人均表示不服,提出上訴。近日,二審法院作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的裁定。

107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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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周晶晶 付靜宜

排版:劉千戀

編審:花耀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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