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学监察法」学习监察法(十七)——第38-39条

「领学监察法」学习监察法(十七)——第38-39条

特邀嘉宾:淇县财政局干部 董鹏宇

法律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第五章 监察程序

第三十八条 需要采取初步核实方式处置问题线索的,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履行审批程序,成立核查组。初步核实工作结束后,核查组应当撰写初步核实情况报告,提出处理建议。承办部门应当提出分类处理意见。初步核实情况报告和分类处理意见报监察机关主要负责人审批。

第三十九条 经过初步核实,对监察对象涉嫌职务违法犯罪,需要追究法律责任的,监察机关应当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办理立案手续。

监察机关主要负责人依法批准立案后,应当主持召开专题会议,研究确定调查方案,决定需要采取的调查措施。

立案调查决定应当向被调查人宣布,并通报相关组织。涉嫌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的,应当通知被调查人家属,并向社会公开发布。


策划|袁欣乐 统筹|王志国 编辑|付海霞

「领学监察法」学习监察法(十七)——第38-39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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