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收集到了长生假疫苗致死致残的证据,高俊芳会被判死刑吗?

漠然谈笑


就目前了解到的事实是,公安机关已经就高俊芳等人向检察机关提请批捕,而罪名是生产、销售劣药罪。根据《刑法》的规定,该罪名没有死刑,顶格判罚就是无期徒刑,具体看条文:

第一百四十二条【生产、销售劣药罪】生产、销售劣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据此能看得出来该罪名下,顶格判罚就是无期徒刑,并没有死刑!倘若真的要判处死刑至少也要有制假售假的行为,这样就可以定罪为生产、销售假药罪,而且情节特别严重或者致人死亡的情况下,可以判处死刑,具体看下条文:

第一百四十一条【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其次,劣药和假药在法律上的界定还是比较明显的,关于假药的界定,在《药品管理法》当中有明确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药:

  • (一)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的;
  • (二)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假药论处:
  • (一)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
  • (二)依照本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者依照本法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
  • (三)变质的;
  • (四)被污染的;
  • (五)使用依照本法必须取得批准文号而未取得批准文号的原料药生产的;
  • (六)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

所以,倘若高俊芳能被判处死刑,至少要证明其制药的过程中问题疫苗符合假药的规定,才可以对其罪名进行变更,进而达到判处死刑的可能。但是客观的说,即使民心所向,我们也必须尊重法律,这个还需要结合进一步的侦查结果来看,倘若确实没有制假的行为,那么最多也就是无期徒刑,但没办法判处死刑。


麋鹿说法


我们纵观历次食品,药品,疫苗造假案来看,虽然造假犯被严厉惩处,除了处以巨额的罚款,还有若干年不等的刑期,大多没有判死刑。我们可能会猜测,那是因为以前的案例没有过多的人致残致死。但对于此次假疫苗事件,如果我们收集到了长生假疫苗致死致残的证据,高俊芳会被判死刑吗?

在这里,我举一个2008年“三鹿奶粉事件”的例子,这起事件,造成了不少大头娃娃,这是明显的致残,残害婴儿六七十名,至少有8名婴儿死亡。在有许多致残的证据情形下,这起事件的案犯,受到了怎样的惩处?被判死刑了吗?

惩处情况:三鹿公司为了使奶粉的蛋白质含量虚高,在奶粉中掺了三聚氰胺,而三聚氰胺,对婴幼儿的身体有极大损害。因此,有不少使用三鹿毒奶粉的婴幼儿变成了大头娃娃,出现了头大,嘴小,浮肿,低烧的症状,严重的甚至出现死亡。对于如此惨无人道的造假行径,我们肯定是希望造假者被判死刑,但结果不是我们想要的。无期徒刑给了三鹿前董事长田文华,高层管理人员被判5至15年不等。三鹿集团被罚款近5000万。涉嫌制造和销售含三聚氰胺的奶农张玉军、高俊杰及耿金平三人被判处死刑。从三鹿案例我们可以看到,涉嫌制造和销售含三聚氰胺的奶农被判处死刑,而用奶农的牛奶,制造奶粉的三鹿集团却没有判死刑。这可能因为,奶农是最根本的源头,三鹿集团是因为购买奶农牛奶的过程中,监管不严,而导致生产出问题奶粉。

但如果我们搜集到长春长生疫苗造假造成幼儿致残致死的证据,而且是多名幼儿致残致死的证据,我认为主案犯,很可能被判死刑。因为主案犯就是生产出假疫苗的源头,不像三鹿毒奶粉事件那样,是因为购买了制造和销售含三聚氰胺的奶农的牛奶,并不是造假的根本源头。此刻,我希望司法部门尽快查找致残致死证据,这样假疫苗主案犯才可能会受到法律的严惩,让他们罪有应得。你是否也希望以高俊芳为首的造假犯被判死刑?

我是“观社会的气象人”,虽身处气象这个小众圈,但有一颗热爱社会这个大众圈的心。社会是一碗“大杂烩”,有世间百态,有人情冷暖,也有牛鬼蛇神。让我们了解社会,避开社会的雷区,去拥抱社会的真善美!


观社会的气象人


很难很难!从目前情况来看高俊芳99.9999%死不了!

一个犯罪分子最终会怎么判,首先要定罪,其次才是量刑,如果她所定的这个罪名顶格都没有死刑,是不可能判处死刑的,目前高俊芳是以生产销售劣药罪被逮捕,这个罪名顶破天也就是无期徒刑外加罚款及没收财产,如果这个罪名不变死刑的可能性为零!

如果仅仅只是以目前主流媒体已经报道并且证据确凿的两例违法行为来看无期徒刑都有可能到不了,很可能只会判个十几二十年左右的有期徒刑!如果现有罪名不变,但有证据证明就是打了他们这个疫苗导致多人致残甚至致死,无期徒刑是跑不了的!最终怎么判我们拭目以待吧!

目前针对高俊芳的侦查工作才刚刚开始,除了已经涉嫌构成的生产、销售劣药的行为,诸如其它的犯罪事实还有待进一步的侦查核实,例如涉嫌销毁甚至伪造证据的违法行为、涉嫌行贿的违法行为、涉嫌非法侵吞国有资产行为等,这些违法情况都有必要一查到底!

如果仅仅只是我上面提到的几个罪名,例如生产销售劣药罪、销毁或者伪造证据、行贿、非法侵吞国有资产等,她最多只会被判无期徒刑,当然罚金会很多,死刑是不可能的,因为这几项罪名都不适用死刑判决!高俊芳只有罪名发生变化的情况下才有可能被判死刑!她有可能挨得着也适用死刑的罪名就两个,一个是生产、销售假药罪,一个是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一:如果以生产销售假药罪来定罪,并且出现题主说的这种情况可能判死刑!

这个罪名与劣药罪最大的不同就是极刑是死刑!有不少朋友应该会有疑惑,这个假药和劣药有什么区别?这是依据我国《药品管理法》相关规定来定义的,通俗得说劣药指的是主要成分不变但含量不达标的药品!

假药指的是主要成分与标准不同的药品!从目前已经公布的犯罪情节来看,长春长生确定存在两个违法情况,一个是百白破疫苗效价不合格,另一个是狂犬病疫苗过程记录造假,目前之所以按照劣药来定罪,应该是已经取得的证据只能支撑这个罪名。

第二:如果以危害公共安全罪来定罪也有可能判死刑!

如果此案发生多人致残致死,也是有可能依照该罪来定罪量刑的,这个罪名顶格也是死刑!适用的罪名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如果有证据证明高俊芳等明知自己这个行为威胁到了公共安全,有可能造成不特定的多数人伤亡或者公私财产的重大损失,她还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那么就可以考虑按照该罪来定罪量刑了,例如放任无效的狂犬病疫苗流入市场显然有这个特征!

从目前情况来看会定性该罪的可能性极小,更适用的罪名显然是劣药或者假药!而且从量刑力度上来说假药罪比公共安全罪还要重!


写到这里我不得不说惩处的力度还是有点太小了,有必要对我们的法律法规做适当修改,对于危害如此巨大的犯罪行为量刑方面还应该加重!即使是劣药罪也有必要考虑适用死刑,有时候以次充好危害也是巨大的,这可是药!这关系到万千百姓的生命健康,容不得半点马虎!


心安理得君


多行不义必自毙,高俊芳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如果真的收集到了长生假疫苗致死致残的证据,那么法院将会考虑从重处罚的!

从目前来看,根据公开披露的情况,高俊芳被批捕的主要罪名主要是涉嫌生产、销售劣药罪。目前来说,公安机关正在进一步收集证据,查实案子,相信随着疫苗案的进一步深究,有可能查出更多的问题,也可能查出更多的罪状。

高俊芳曾经遇到疫苗反应的问题

2012年9月,张樱山女儿因为注射水痘疫苗产生不良反应,被诊断为心肌炎,全身青紫并昏迷4个小时。

高俊芳说:你随便告,想去哪儿告去哪儿告,我一年挣好多个亿,还不信摆平不了你?这是高俊芳在双方缠斗了3年的法律诉讼之后,二审庭审结束后说给张樱山的。

2015年二审结束,张樱山获得3万多元赔偿,8岁的女儿“免疫力下降、心脏不好、自己辞掉工作全职在家照顾她”。

高俊芳当时是非常嚣张的,态度也是非常恶劣的,从高俊芳当时的表现来看,高俊芳当时可能也在生产不合格的疫苗产品。但是,这个事情也很难证实是长生制药生产的疫苗的质量问题,因为少量人群会因注射疫苗而产生不良反应。

仅从目前披露的情况来看,高俊芳一定会被法律严惩的!

如果收集到了更多长生假疫苗致死致残的证据,那么一定会从中从严严惩的!


睿思天下


不止要追究高老大的刑事责任,更要追究其儿子,儿媳,丈夫的刑事责任!因为他们都担任了公司的重要职务,公司生产什么样的疫苗都是由其家族控制和知晓的,其儿子更是大言不惭的说最坏打算就是退市,我就呵呵了,坑害了那么多小孩,因为假疫苗,造成狂犬病至死率100%,却想破产企业的方式来逃避其家庭成员的刑事责任,妄图让企业来当了替罪羊,让大众忽略了他们!高老大更想以舍车保帅的方式来舍弃自我,来富贵子孙后代,这里她表现出了她母爱是大爱无疆的,但是当她用假疫苗来坑害千千万万的孩子的时候,她怎么没想到她是一个母亲,她也有孩子!所以我强烈要求必须对其儿子,儿媳,丈夫实施抓捕,一一清查,一一审判,绝不允许放过一个漏网之鱼,没收其家族所以财产,因为那都以坑害祖国的未来而换来的!如果这次不被员工举报,其家族世世代代经营下去,那么中华民族的龙脉就会慢慢的断送在其家族手里,祖国的未来也将迟早葬送在其家族手中!可见其家族心肠之恶毒,用意之歹毒,真是令人发指啊!但是因为它们对待员工也像奴隶一般,终于引起员工的不满,最后遭罪举报!所以作为我们每一个合格的中国人,都是不能原谅它们的,但凡在企业担任重要职务的,都必须处以极刑


投入生命


劣质药与假药有什么区别?这正是犯罪份子钻了法律的空当而构成的犯罪勾当。高俊芳不判死刑足以不平民愤!

高俊芳应以反人类罪,故意杀人罪论处!明知假疫苗注射到带病毒者身上是不起作用的,明知狂犬病毒是其它任何药物不可替代的,明知狂犬病毒携带者错过最佳预防治疗期就不起作用了,这与故意杀人有什么区别,这招比杀人更残忍,比用刀杀人更有过之而不及,让病人更痛苦,潜伏期更长,病人死得不明不白,死者家属也找不出证据,死者家庭得不到任何经济补偿,这与故意杀人有什么区别?


手机用户3955293418谢


如果有儿童因为注射长生疫苗致死致残,也不足以用死刑,这个不是构成直接杀害,只是间接性的伤害,主观不是直接杀人,是无意伤害,如果明明知道这个严重后果而不顾,有故意谋杀罪成立,因为明明知道会出现这样后果,还故意为之,这个性质就严重了,可以理解为反人类罪,或者谋杀儿童罪,或者一级谋杀罪,这就要看这个是什么犯罪性质了,如果这些罪名成立,可以叛死缓,但不会就直接叛死刑,可以剥夺终身,没收所以财产!


5204000721


这个问题问的有点离谱,可以说是不懂科学更不懂疫苗的作用。你要我怎么回答?撤回去重新发问!注射疫苗的人群一般都是健康人群,只不过是对某种疾病还没有抗体,一个人注射了假疫苗,劣质疫苗能产生抗体吗?被注射了假疫苗劣质疫苗的人今天能安全但你敢保证明天会安全不传染某种病吗?特别是狂犬病疫苗,病毒有一个潜伏期今天没发病你敢保证他以后不发病?怎么取证?你个250猪脑壳!


Air奈何桥上的轮回


高俊芳不死刑,天理难容!高俊芳作为“疫苗女王”应该知道疫苗对疫苗注射受众的意义:那就是阻断某种病菌对人体生命的侵噬!疫苗造假就是将疫苗注射者置于病菌的危险之中!一支假疫苗就对应一个活生生的人体的一次谋害!253338支假疫苗,就是对253338名将要注射者的谋害或己经谋害!如此大规模地对疫苗受众的伤害(由于员工的举报,及时发现问题疫苗,才未造成实质性损害事实,这可以说是谋害未遂),必须绳之以法,开刀问斩!不然,医药疫苗行业将无宁日,类似的高俊芳将层出不穷


对与错58545226


这起案件如果用常规的法理去分析认定所造成的后果,高不一定能判死刑,因为危害后果目前显现的不明了,但是就高俊芳明知假疫苗不能起到防疫作用,或者能否会对人体造成不可估量的危害的情况看,高俊芳放任结果的发生,枪毙她十次都不为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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