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區內停車被損壞,物業有責任嗎?

現時代業主與物業之間的關係太過僵化,矛盾持續不斷,糾紛難平。物業的服務不到位,業主們享受不到應有的權益等問題此起彼伏。比如停車管理,業主繳納了高昂的物業費,物業卻不能盡到最基本的財產保障義務,車輛屢屢被損壞,如果業主財產遭受損害的,有權請求物業賠償嗎?

小區內停車被損壞,物業有責任嗎?

小區停車

依據《物業管理條例(2007修訂)》第三十六條: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提供相應的服務。物業服務企業未能履行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導致業主人身、財產安全受到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第四十七條: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協助做好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安全防範工作。發生安全事故時,物業服務企業在採取應急措施的同時,應當及時向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報告,協助做好救助工作。物業服務企業僱請保安人員的,應當遵守國家有關規定。保安人員在維護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公共秩序時,應當履行職責,不得侵害公民的合法權益。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十八條:經營者應當保證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對可能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商品和服務,應當向消費者作出真實的說明和明確的警示,並說明和標明正確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發生的方法。賓館、商場、餐館、銀行、機場、車站、港口、影劇院等經營場所的經營者,應當對消費者盡到安全保障義務。

由此看出,物業是否能賠償業主的核心在於是否有違約行業,比如物業公司沒有按與業主簽訂合同的規定內容或違反內容要求向業主提供相應的服務。當業主受到人身及財產損害時未能履行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而存在的違約行為等。“未能履行”,包括根本不履行和不完全履行。根據《合同法》的規定,物業服務企業根本不履行合同義務和不完全履行合同義務的,均應承擔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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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實情況是大部分物業務的內容都沒有精細化,所涉及的面太廣,有被認定的違約行為相對複雜。在一些相對封閉式管理的住宅小區,某業主存放在車庫中的車輛被盜;小偷進入業主家中盜竊或傷人等,從而發生的糾紛很多。對此類問題的認定,在實踐中認識不一致。

在物業服務中,物業公司的權利、義務的責任,除了法律法規的明文規定外,還來自於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如果物業服務企業完全遵守了法律法規的規定和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則即使業主人身、財產在物業服務管理區域內受到損害,物業服務企業也不一定因此承擔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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