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你是律師,你會爲長春長生生物科技有限責任公司的董事長高俊芳辨護嗎?爲什麼?

誰是臥底123


這裡我不用如果,我就是律師,那麼接下來我將從一個執業律師的角度和想法告訴大家,為什麼我會為高俊芳做辯護。

在網上我們經常會看到各種各樣的評價,尤其是引人憤怒的犯罪嫌疑人案件中更是如此,比如說前段時間的杭州保姆放火殺人案,當時保姆的辯護律師受到了網友們的大量抨擊,因為大家的觀念是,這個壞女人這麼壞沒有良心,為什麼律師還要給這種人辯護

?真是為了錢什麼都幹,律師也是沒良心的東西,不是好人。我們經常會受到這樣的誤解和指責。

但是,我們為大家眼裡所謂的壞人辯護真的是沒有良心的嘛、?真的我們也不是好人了嘛?其實不是的,為什麼呢?

首先,我們從律師這個職業本身來看,律師是這個社會發展到今天的一個行業,是一個社會發展下的具體分工,和老師,公務員等等普通大眾沒什麼區別,我們都有著一樣的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我們遇到窮兇極惡的壞人,貪汙腐敗的官員,我們也不爽他們的所作所為,這時候就有人問了,那你可以拒絕辯護啊,對不起,我們不能,就像法官無法拒絕裁判一樣,我們律師也無法拒絕為犯罪嫌疑人辯護。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規定:第三十二條 委託人可以拒絕已委託的律師為其繼續辯護或者代理,同時可以另行委託律師擔任辯護人或者代理人。律師接受委託後,無正當理由的,不得拒絕辯護或者代理。但是,委託事項違法、委託人利用律師提供的服務從事違法活動或者委託人故意隱瞞與案件有關的重要事實的,律師有權拒絕辯護或者代理。

大家看到了嗎?律師法明確規定,律師無正當理由是不得拒絕擔任辯護人的,也就是說如果我們拒絕辯護是違法的。你們理解了嘛?

其次,希望大家明白一個道理,其實我們律師不是為壞人的“壞”而辯護,我們是為壞人的“人”而辯護。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五規定:辯護人的責任是根據事實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其刑事責任的材料和意見,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訴訟權利和其他合法權益。

我們不是無中生有或者煽動輿論,這樣都是不對的,而且極有可能自己會受到刑事處罰,我們是以我們的專業能力通過會見當事人、閱卷等方式來提出自己的辯護意見,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權益。

我需要向大家說明的事情是,現有社會的手段無法讓我們穿越時空回到案發現場,說到這個,哪怕是有這個技術,那麼讓警察去回到過去看到案發現場,那警察要不要去阻止這一切的發生呢?如果阻止了這個案件還有嗎?後果還會一樣嗎?同樣的如果他阻止了,他就是當事人之一,其他警察怎麼了解當時的案件真相?

所以,其實真相在事情發生之後的第一秒就已經喪失了,我們都是人類,警察也好、檢察官、法官也好,我們律師也罷,我們都無法還原當時最真實的真相,我們只能以現有的物證、人證等各項證據分析,通過法律規定來讓判決最大正義。

這就意味著,“真相”是可以被創造的,近幾年來,很多冤假錯案得到改判,一方面是當年辦案人員的辦案能力和辦案程序不合法,一方面也是辯護律師多番努力的結果,因為誰能保證辦案人員一定是對的呢?一定是負責的呢?一定是正義的呢?

所以有了律師制度,和他們對抗,和他們理論,抓他們的毛病,這樣得出的判決才是在現有人類條件下最正義的判決,我們無法追求真相,但我們要以最大的程序正義來保護壞人的“人”,人權,所以我們不是為壞人開脫,而是去保護壞人的人權,這是法律賦予我們律師的職責和使命。這是每一個人都應當享有的權利。



以上就是王律師的回答,不知道大家有沒有聽明白?更多法律小知識請關注王律師的頭條號和微信公眾號哦(lawzizai)。


王康律師


回答這樣一個問題,又要”招罵“了。但是作為一個專業的法律人士,還是忍不住要說幾句。就這個題目本身而言,歸根到底其實就是想問律師到底應不應該為這些‘’壞人‘’進行辯護?

在回答這個問題之前,我想問一下大家,如果這些殺人犯,死刑犯,高俊芳等一類人生病了,被送到醫院了,醫生要不要為他們救治呢?醫生可不可以說他們都是殺人犯,他們都是十惡不赦的?所以我們醫院不收他們,不救他們,不給他們看病?我想應該沒有一個醫院會這樣做吧!

其實對於這些這類人,我們大家都是一樣的,律師也是人,如果單從情感的角度出發,我們對它們都是非常深惡痛絕的,恨不得他們能夠下地獄。但是如果單單從工作的角度出發,我們的不得不要保持理性,不能用感性來代替工作。我們應該平等的維護每一個公民的合法權益。

其實很多人對律師的工作是存在誤解的,他們認為律師為這些殺人犯,這些壞人進行辯護,好像就是袒護他們,為他們說情,其實並非如此!律師只不過是在維護法律的正義。

一般情況下,刑事律師代理刑事案件主要分為兩種思路,一種是有罪辯護,一種是無罪辯護。

有罪辯護就是說,這種犯罪嫌疑人被定罪是毋庸置疑的,所以如果再給她進行無罪辯護基本上是沒有意義的,所以只能在給她定什麼罪名以及如何判刑等方面進行法律闡述。

而無罪辯護一般是對於有些人認為自己是受冤枉了,比如他明明沒有殺人,但是公安機關非說他是犯罪嫌疑人,非說他殺人了,那麼此時律師就可以給他做無罪辯護,如果他真的被判無罪,那麼也可以為他洗刷冤屈。

所以律師的工作只是就事論事,對犯罪嫌疑人本身來說並不存在情感上的關愛及同情,我們只是在法律的範圍之內,維護法律應有的正義。就像有些冤假錯案一樣,如果我們只要看到是一個殺人犯,就不再給他提供任何的法律幫助,但是假如他真的是被冤枉的,那他的權益又該如何維護呢?

就像有些演員,因為演一些壞的角色而就被廣大觀眾罵一樣,其實演員本身並沒有錯,觀眾只不過因為情緒的作用連演員一起罵,但是其實可恨的只不過是個角色,道理是一樣的。

所以對於廣大網友,如果真的要吐槽,或者開噴的話,本律師也是可以理解的,說明大家都是正義人士,但是真正的正義應當是在理性的基礎上正面的面對事實,而不是盲目的感情用事。

我們必須要保證,刑事辯護律師這種職業的存在。如果大家認為刑事案件的律師都是壞人,都是在為壞人撐腰,如果這些律師不存在了,那麼假如有一天,你真的被冤枉了,你的權利應該讓誰替你去申張呢?


任律師工作室


執業律師屬於法律行業工作者,其本質上只是一種職業!既然是一種職業,那麼對於從業者而言獲得報酬、勞有所得才是其最終目的。

“拿人錢財,與人消災”可以說這是律師行業的基本行規,但如果我是一名執業律師,出於道德的底線與良心的拷問替高俊芳辯護之事我是無論如何也無法說服自己去做的。高俊芳與她的長生公司其所作所為已經完全屬於泯滅人性、喪盡天良,為這樣的人去辯護幾乎就等同於與禽獸為伍,一個稍有良知的人恐怕都做不到!

儘管我們大多人都做不到去充當高俊芳的辯護律師為她的惡行開脫,但是並不能排除少數律師或者個別律師去替她辯護。

在我看來,那些願意去為高俊芳辯護的律師其動機無非是兩點:第一、為財。第二、為名。

高俊芳家族的富有眾所皆知,在2017年度的胡潤百富榜中,高俊芳家族以51億元身家位列第820位,如此的身家更是在當年的吉林富豪排行榜中名列第三。

儘管她與她的家族所擁有的這些財富多半就是通過疫苗造假賺取的黑心錢,但是黑心錢畢竟也是錢,這些錢只要在手一日那麼高氏一族就有支配使用的權利。以高氏一族之富相信只要斥下巨資聘請那些能力超群的名律恐怕不是什麼難事。律師畢竟只是混飯的職業,想要用禮義廉恥來約束所有的從業者顯然是不可能的,在金錢面前有人會動搖很正常。人家敢拿錢就不怕被人罵,要是公眾們罵多了,說不定這些願意替高俊芳辯護的名律們還會出面再告公眾一個誹謗侮辱之狀。

除卻那些為財的,願意為高俊芳辯護的少部分律師中多半也少不得那些為名的。越是公眾關注的熱點案件,他們越是願意去湊熱鬧,官司輸贏不要緊,重要的是名氣打出去了。對於普通老百姓而言,這人只要出面替高俊芳辯護名聲雖然響了但是多半也臭了,可對於高俊芳之流而言這就是他們心目中的著名律師啊。

當然,我們再退一萬步講即便高俊芳與她的家屬沒有聘請律師為其辯護,法院也一定會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為其辯護。

因為目前高俊芳所涉嫌的罪名為生產、銷售假藥罪,該罪最高可判處無期徒刑。

《刑事訴訟法》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處無期徒刑、死刑,沒有委託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

綜上來看,不管怎樣都會有律師出面替高俊芳進行辯護,這也是法律所賦予她的基本權利。在不久的將來,不論誰來替高俊芳辯護我都希望他能夠做到客觀公正,莫要使出卑劣的手段為高俊芳開脫,否則就是與假疫苗的受害者們為敵,與全體國人為敵!



通城丹妹


如果真是律師,可以為她辯護,但不是辯護她無罪,而是把她的犯罪事實搞清楚,一五一十的講出來,該怎麼讓法官判就怎麼判,而不是替她詭辯以減輕罪行!



當然了,如果讓我做律師,我是不願意為他辯護的。這麼惡毒的一個人,替她做辯護,幫助她減刑,是良心不安的。就像周星馳電影裡面演的宋世傑一樣,剛開始不分青紅皂白地為壞人辯護,結果生了是個小孩都長不大。所以,昧著良心做事,有損德行的。

總之,這次高俊芳是在劫難逃了。犯了這麼大的罪,必定要接受懲罰。國家一定會嚴查高俊芳和她的長生生物,把她們的罪行一條條的列出來,接受法律的審判!

就讓我們靜待佳音,期待高俊芳接受最終審判的日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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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hD肖


作為律師我來回答下這個問題。就我個人而言,我不會替她辯護,因為良心上過不去。這種律師費掙了怕遭天譴。

先分析下為什麼會有律師將來幫高俊芳辯護?就像殺人犯也可以請律師一樣,每個嫌疑人還是有司法程序保障的。有的律師估計沒打過假疫苗,所以無所謂吧。當然也不排除有的律師想借此出名,例如前段時間杭州保姆縱火案替保姆辯護的那位。

法律無外乎就是天理國法人情,如此罪大惡極之人,實在提不起半點替她找理由的興趣,只想法院從重從快給一個交代。

雖然如此厭惡這樣的人,在法院判決之前已經在心裡判她死刑,有違長期受到的無罪推定教育。但是沒辦法,人心都是肉長的,要不把她家生產的疫苗給她打一遍試試?


律師獨角獸


我從律師的角度來回答一下這個問題。

這個問題其實可以換成很多標題,“律師你會為貪官辯護嗎”?“律師你會為殺人犯辯護嗎”?其實,歸根到底是一個問題:“律師你會為‘壞人’辯護嗎”?或者是“律師你為什麼要為‘壞人’辯護”?

事實上,律師只是一份職業、一種身份,是社會化大分工、社會進步發展的產物,與萬千工作崗位上工作的大眾沒有任何區別,我們會像所有人一樣,擁有樸素的價值觀,崇尚正義、善良,見到故意殺人犯、貪汙腐敗的官員,我們也痛恨他們所從事的行為,深以為恥。不要妖魔化律師這個職業。


我們難以理解為什麼這些人如此極端非要剝奪他人的生命,為什麼這些人不能保持職務的廉潔性,做人民的公僕?我們是不是應該拒絕為這類“壞人”辯護,站在大眾一邊向那些為“壞人”辯護的律師破口大罵,站在道德的制高點對那些“壞人”口誅筆伐,更不用淪為全國人民口中的“同黨”“幫兇”,何樂而不為?

但內心也還有一種聲音在告訴我們、在說服我們,我們應該為他們去辯護。還請各位讀者耐心聽我說完,看看我是不是在為律師“洗白”。

一般,民眾認為律師不應該為這些“壞人”辯護的理由主要有兩點:(一)這些人窮兇極惡,罪行嚴重,為什麼你還要去辯護,辯護不是在為他們開脫罪責嗎?(二)犯罪事實都這麼清楚了,你還要辯護什麼?前述問題,本文逐一解答。

1.“辯護”是在為犯罪分子開脫罪責嗎?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五規定:辯護人的責任是根據事實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其刑事責任的材料和意見,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訴訟權利和其他合法權益。

根據上述規定,律師主要根據事實情況和法律作“無罪”“罪輕”的辯護意見,辯護不代表就為犯罪分子開脫罪責,要受案件事實情況和法律規定的制約,犯罪嫌疑人有罪與否審判機關具有最終決定權。

犯罪證據確鑿的,律師辯護也不能改變犯罪分子接受審判和法律制裁的後果;犯罪證據不足或案件本身確有事實不清的,

在法治社會,即使是犯罪嫌疑人,其權利也理應值得保護,因為理論上我們每個人都有成為犯罪嫌疑人的可能性

2.偵查機關、檢察機關認定的犯罪事實就一定正確嗎?

咱們國家公安機關有案件偵查權,負責調查犯罪案件的事實情況,蒐集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證據,之後移送案卷材料給檢察機關,檢察機關代表國家對犯罪案件依法提起公訴。但前述機關蒐集的犯罪事實就一定正確嗎?我們來看一下網上有名的趙作海冤案。

1999年因同村趙振晌失蹤後發現一具無頭屍體,趙作海被拘留。2002年商丘市中級人民法院以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2010年4月30日,“被害人”趙振晌回到村中,2010年5月9日,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召開新聞發佈會,認定趙作海故意殺人案系一起錯案,宣告趙作海無罪,同時啟動責任追究機制。這一起冤假錯案,趙作海服刑十餘年,妻子改嫁。

事實上,每一起犯罪案件被追訴,都是由具體的“人”來完成這一系列工作的。

辦案人員沒有上帝之眼,也受很多因素的影響,在這個過程中,認定的犯罪金額、情節等犯罪事實是否正確、蒐集證據的過程是否有重大違法犯罪行為、適用的法律規定是否準確等等問題都無法做到確鑿無誤,邏輯推理、事實判斷誰也無法做到萬無一失

真理越辯越明。咱們國家設置控辯審三方制度,就是為了既能追究犯罪行為,又同時注重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權益。因此,律師提出相關辯護意見相當必要。

3.律師辯護能決定審判結果嗎?

當然不能。《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二條規定:未經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對任何人都不得確定有罪。犯罪嫌疑人有罪與否審判機關具有最終決定權,律師辯護不能決定案件的判決結果。

4.所謂的壞人也只是人

我們口中的這些“壞人”其實也只是一個個人,有家庭,有朋友,處在各種社會關係與羈絆之中。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接受律師辯護的權利也不能因這個人的窮兇極惡而缺失。我們太注重實質判斷,從根本上去否定一個人,甚至以此來剝脫這個人應該享有的權利。

做一項調查:你的親屬犯罪了,你會為他請律師辯護嗎?如果這個人貪汙賄賂或者生產銷售假藥呢?


說了這麼多,我想各位心中應該有答案了。但我還是想補一句:高俊芳,我不會為你辯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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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小助手


就算是殺人犯也要有律師為其辯護,這是每一個公民最起碼的權利,而律師的職責就是做到公平公正實事求是,把犯罪人的心態犯罪動機呈現出來,使犯罪人從內心深處感覺到自己的行為給國家社會和人民帶了的巨大傷害和損失對自己的犯罪行為要承擔應有的懲罰這也是給社會和人民一個交代對自己的所犯罪行願意承擔和接受人民的審判,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即不冤枉一個好人也絕不放過一個壞人,只有這樣國家才有希望和未來人民才能夠安居樂業生活美好反之一切都是空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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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站在一名律師的角度來說的話,我會為她辯護。1、國家法律是公平公正的。這種公平和正義,在某種意義上來說,需要通過律師來具體操作體現出來。任何人觸犯國家法律法規,法院開庭審理的時候。當事人都有權利聘請自己的律師。只是不同性質的案件,律師所做的工作可能不盡相同。2、律師也是人,人需要生存下去就要不停的工作。律師在弘揚法律公平公正,還原事實真相的同時,也是需要錢來吃飯的。作為本案中高俊芳的辯護律師,最主要的任務就是搞清事實真相。維護法律權威。給社會一個交代。任何人觸犯法律法規。都會受到應有的懲罰……。



逍遙天尊17品人生


我會拒絕辯護,律師有拒絕當事人委託的權利。拒絕的理由很簡單,一個人做了魔鬼的事,那就讓他做鬼去吧。雖說故意殺人犯我會接受委託,那是因為殺人犯也有殺人的理由,或許是情感的背叛,或許是被欺壓太久,或許是精神病人沒有殺人的主觀故意,又或許是冤案。所以哪怕是個十惡不赦的殺人犯,作為律師也必須抽絲剝繭,找出其情有可原的一面。可是作為疫苗的製造商,疫苗的受體是嬰幼兒,只要有一丁點人性都幹不出的事都幹了,我又有什麼理由阻礙他做鬼的權利呢。當然肯定有律師幫他辯護,這是法律授予的權利,希望法律能有公證的判決。


陳平66226388959


誰為她辯護就是地地道道漢奸,高俊芳不死,全國人民永不平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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