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新產品系列」(15):「抓兩大、放兩小」的授權機制

檢察新產品⑮

「检察新产品系列」(15):“抓两大、放两小”的授权机制

“抓兩大、放兩小”的授權機制,是北京市檢察機關在推進司法改革過程中,按照司法責任制的要求,根據檢察工作規律和特點,科學界定檢察長(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檢察官在辦案中的相應權限,採取授權的形式將一定的辦案權交由檢察官行使,突出檢察官的主體地位,落實“誰辦案誰負責,誰決定誰負責原則,確定基本授權原則及相關工作機制。

2016年7月18日,北京市檢察機關制定《北京市人民檢察院司法責任制改革試點工作實施意見》,明確規定了“抓兩大、放兩小”授權原則和相關機制。2016年8月,制定實施檢察官權限清單,對檢察官權限進一步細化,並結合工作實際進一步明確了重大疑難複雜案件的範圍。

科學界定案件範圍

檢察長委託檢察官履行職責應堅持“抓兩大、放兩小”的授權機制,“兩大”由檢察長(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決定;“兩小”由檢察官決定在此基礎上,明確了“兩大”和“兩小”各自的案件範圍。

“兩大”,指的是重大疑難複雜案件和可能影響其他執法司法機關判決、裁定、決定的訴訟監督案件。其中重大疑難複雜案件包括涉及國家安全、外交、社會穩定的案件,中央機關、高檢院或市級檢察機關確定的專案、重點專項案件以及要求督辦的案件,在法律適用上有較大爭議的案件,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嚴重危害公共安全、關乎重大民生利益的案件等11類案件。對於重大疑難案件的界定,北京市各級檢察院可根據本院工作實際進一步細化。

“兩小”,指的是一般案件和所有案件的非終局性事項、事務性工作。其中一般案件是指“兩大”案件範圍以外的其他案件。

➤ 2017年8月9日,制定實施《北京市人民檢察院關於進一步完善司法責任制的意見(試行)》,明確要求對於一般案件的批捕、起訴,包括不批捕、不起訴,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附條件不起訴,均由檢察官依法作出決定,檢察長(副檢察長)不再審批,實現了對一般案件決定權的完整授權。

「检察新产品系列」(15):“抓两大、放两小”的授权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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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新产品系列」(15):“抓两大、放两小”的授权机制

圖為北京市檢察機關部分檢察院召開檢察委員會現場

完善配套機制

在對檢察官進行依法授權、充分保障檢察官辦案主體地位的同時,北京市檢察機關堅持“誰辦案誰負責,誰決定誰負責”,建立完善各項配套機制,確保放權不放任、有權不任性。

➤ 建立了案件(線索)分級、分派、變更調整等相關工作機制,並制定各級院檢察官權限清單,明確規定應當由檢察官、檢察長(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分別決定的事項和權限;

➤ 完善檢察長審查機制,明確檢察長應當審查的情形、可以審查的重點案件、審查後可以提出糾正意見等5種不同處理方式及其責任承擔;

➤ 完善案件公開辦理機制,對存在較大爭議、有較大社會影響、可能存在影響司法公正因素的擬不批捕、不起訴案件及其申訴案件,積極推進公開審查,以公開促公正;

➤ 進一步完善檢察管理監督機制,完善案件定期公佈和評查核查機制,建立司法責任核查機制,充分運用檢察管理監督平臺,統籌各監督管理主體加強個案評查、重點評查和專項評查工作,研究論證推進大數據信息化與檢察辦案深度融合,促進執法司法標準統一;

➤ 充分發揮檢察官聯席會議、專家諮詢平臺作用,加強宏觀業務指導。

「检察新产品系列」(15):“抓两大、放两小”的授权机制

根據“抓兩大放兩小”授權原則及檢察官權限清單,檢察長(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檢察官的權責界限進一步明晰,檢察權運行機制更加公正高效,徹底改變原來的“三級審批”辦案模式,檢察官辦案主體地位得到凸顯,“誰辦案誰負責,誰決定誰負責”的要求真正落到了實處。

總體上辦案數量和辦案質效穩步提升。以2017年為例,全市檢察機關70%以上的案件由檢察官獨立作出處理決定,檢委會審議案件同比下降約50%。特別是在全國率先將一般案件的不捕、不訴決定權放權給檢察官以來,檢察官決定的不訴案件佔全部不訴案件的54%。

(供稿:市院法律政策研究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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