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东一职工提前上班途中遭遇车祸受伤,被认定为工伤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那么,职工在提前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伤害,是否应该认定为工伤呢?7月30日,如东县人社局就认定了这样一起案件。

王某系如东县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职工,从事公司办公区保洁工作,他的工作时间为早上6点至11点。为了做好本职工作,他每天5点钟就到公司上班,同事对此都能证实。

今年6月14日4∶40分,他骑电动车去上班,途中被一辆相向而行的快速行驶摩托车撞倒,左腿受伤,经医院诊断为骨折。县交警部门认定他在这起事故中不承担责任。伤愈后,他向如东县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根据王某提供的材料和情况叙述,县人社局当场决定受理此案。次日就派人赴公司和交警部门调查取证,7月27日作出了王某所受事故伤害为工伤的决定,并下发《工伤认定决定书》。

昨天上午,公司接到决定书,负责人查阅后给县人社局医保科科长徐峰打电话,声称王某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提前上班,不应认定为工伤,请求撤销工伤认定决定。徐峰向其宣传《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并告知现在人社部门和司法部门对工伤认定一般都倾斜于保护职工的合法利益。职工提前上班,是为了用人单位的利益,与其职务有内在联系,属于履行职务的行为。提前上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一般均应认定为工伤。而职工因早退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一般不认定为工伤。

对于徐峰的宣传和解释,负责人表示能够理解和接受,不再提出异议,并当场表态同意王某享受工伤待遇,一周后还要亲自上门慰问。(如东新媒体 )

查看更多南通本地精彩内容

请于应用市场下载“濠滨”APP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