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時,那些違規的東西你知道多少?

一、需要暫時停止施工的問題

1、建設單位未經設計單位允許對工程設計文件擅自進行變更。

2、工程中使用的原材料、成品、半成品、構配件進場複試報告結論不合格,但責任主體未採取任何措施,仍將不合格材料用於工程中。

3、專業工程分包隊伍資質不滿足要求。

4、工程實體質量中存在影響結構安全及重要使用功能的重大質量隱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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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需要責令整改的問題

(一)工程開工前

1、建設單位

(1)建設單位未及時組織監理單位、施工單位進行圖紙會審、設計交底;

(2)建設單位質量保證體系不健全;

(3)由建設單位提供的設計圖紙未加蓋圖紙審查專用章;

(4)建設單位未及時委託檢測機構,未簽訂檢測合同;

(5)其他違法、違規行為。

2、勘察、設計單位岩土工程勘察報告、設計圖紙簽章不齊全。

3、施工單位

(1)工程項目部質保體系人員配備不齊全;

(2)項目經理、技術負責人、質檢員證件不齊全;

(3)施工組織設計編制內容不齊全、針對性不強、套用其他工程內容與本工程實際不符,審批簽字、簽章不符合要求;

(4)施工現場常用施工操作技術規程及國家有關規範、標準沒有配置或配置不齊全;

(5)施工現場相關(或計量)器具未進行計量檢定;

(6)其他違法、違規行為。

4、監理單位

(1)項目監理機構人員配備不齊全、上崗證件不齊全;

(3)監理規劃、實施細則內容不全、針對性不強、套用其他工程內容與工程實際不符,編制人、審批人簽字、簽章不符合要求;

(4)見證取樣人員未取得授權書、見證取樣人員上崗資格不符合要求;

(5)對施工組織設計審批把關不嚴;

(6)旁站方案內容不齊全、不具體;

(7)其他違法、違規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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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施工過程中

1、建設單位

(1)建設單位已與設計單位進行口頭協商,對工程實體進行局部變更,但未及時履行書面變更手續;

(2)原設計文件涉及結構安全和重要使用功能的重大修改變動,建設單位未將施工圖設計文件重新報圖紙審查機構審查;

(3)建設單位現場質量保證體系人員,特別是項目負責人變更,無變更手續;

(4)建設單位未能及時組織各相關責任單位進行工程竣工驗收。

2、勘察、設計單位

(1)設計變更文件簽字、簽章不齊全;

(2)參加地基驗槽人員非本工程勘察、設計單位人員或不是相應專業人員,當委託其他單位或人員驗槽時,又無委託手續;

(3)參加工程基礎、主體分部驗收的人員非本工程勘察、設計人員,當委託其他單位或人員驗收時,又無委託手續;

(4)不參加工程質量事故分析及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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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施工單位

(1)項目經理經常不在施工現場;項目部人員變更手續不齊全;

(2)主要專業工種操作人員持證上崗及到位情況不符合要求;

(3)未制定“專項施工方案”,或“專項施工方案”內容不齊全、不具體、可操作性不強,工程施工與施工組織設計、施工方案不符;

(4)未進行重要部位、關鍵工序的技術交底和工程預檢,或技術交底內容針對性不強;(5)工程中使用的原材料、成品、半成品、構配件沒有質量證明文件,複印件未註明原件存放處;

(6)工程中使用的原材料、成品、半成品、構配件未按規定批次、批量進行進場複試或未及時取回試驗報告;

(7)施工過程中,涉及結構安全及使用功能的試塊、試件和材料未進行見證檢驗;見證檢驗的比例、種類不符合要求;樣品的封存、標識不符合要求;

(8)混凝土試塊、砌築砂漿試塊留置組數不符合要求,標養試塊、同條件養護試塊的養護條件不符合要求,試塊彙總、強度統計評定不及時;

(9)施工現場鋼筋焊接、機械連接、鋼結構焊接、螺栓連接、基樁檢測、回填土檢驗、路基壓實度試驗等試驗批量不滿足要求;

(10)施工放線記錄、隱蔽驗收記錄、驗槽記錄、釺探記錄、人工地基施工記錄、混凝土澆築記錄、坍落度檢測記錄、樁基施工記錄、瀝青攤鋪測溫記錄等施工記錄不及時,數據不真實、內容不完整、結論不明確;

(11)管道打壓、電阻測試、通風空調、電梯、建築智能調試記錄內容不齊全;

(12)屋面淋水、地下室防水效果、門窗及幕牆三性試驗、室內環檢、設備試運行等工程安全和功能檢驗沒有檢驗記錄或內容不齊全;(13)市政工程功能檢測資料內容不齊全;(14)工程施工質量不符合設計要求或施工驗收規範規定;

(15)檢驗批、分項、分部(子分部)、單位(子單位)工程質量的檢驗報驗資料不及時、內容不完整;

(16)質量問題的整改和質量事故的處理不及時,監理單位提出的整改通知回覆不及時;(17)施工日誌記錄內容不全面、不具體;(18)施工現場計量器具沒有檢定證書。

4、監理單位

(1)監理人員變更手續不及時;總監、專業監理工程師經常不在施工現場;

(2)對材料、構配件、設備投入使用或安裝前進行審查不及時;

(3)對分包單位的資質、施工人員上崗證件、審查不及時;

(4)未建立見證取樣臺帳,見證取樣制度落實不到位;

(5)旁站記錄控制點與旁站方案內容不符,旁站記錄內容不能全面反映施工情況;

(6)監理例會不按規定時間召開,監理月報不按規定時間出具;

(7)當工程實體存在質量隱患時,監理人員不按要求下發監理通知、工程質量整改通知或監理通知、工程質量整改通知下發後不及時落實問題整改結果;

(8)不及時組織檢驗批、分項、分部(子分部)工程的質量驗收,參與單位(子單位)工程質量驗收,分部工程質量驗收的人員到位情況不符合要求;

(9)監理日誌記錄內容不全面、不具體。

5、檢測單位

(1)檢測報告簽字、簽章不符合要求;

(2)出具的檢測報告內容不齊全;

(3)不合格的檢測報告不及時上報。

(三)工程完工後

1、建設單位

(1)工程竣工後,未組織各方責任主體對工程進行竣工驗收,擅自將工程投入使用;

(2)未及時組織室內環境檢測單位、電梯檢測單位對室內環境、電梯安裝質量進行檢測。2、勘察、設計單位

(1)參加工程竣工驗收的人員為非本工程設計人員或參加驗收人員不全;

(2)工程完工後不及時出具工程質量檢查報告。

3、施工單位

(1)參加工程竣工驗收的人員資格不符合要求;

(2)不及時簽署工程質量保修書並履行保修義務;

(3)工程竣工驗收前檢查不到位造成工程竣工驗收中出現質量問題。

4、監理單位

(1)參加工程竣工驗收的人員資格不符合要求;

(2)工程竣工質量評估報告未籤審,內容不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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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需行政處罰的問題

1、建設單位

(1)未取得施工許可證或者開工報告未經批准;

(2)採取虛假證明文件騙取施工許可證,偽造、塗改施工許可證;

(3)建設項目必須實行工程監理而未實行工程監理;

(4)將工程發包給不具有相應資質的勘察、設計、施工單位或者委託給不具相應資質的工程監理單位;

(5)將工程檢測任務委託給未取得相應資質的檢測機構進行檢測;

(6)將建設工程肢解發包;

(7)施工圖設計文件未經審查或者審查不合格,擅自施工;

(8)明示或者暗示設計單位或者施工單位違反工程建設性標準,降低工程質量;

(9)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單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

(10)未按照建築節能強制性標準委託設計,擅自修改節能設計文件,明示或暗示設計單位、施工單位違反建築節能設計強制性標準,降低工程建設質量;

(11)任意壓縮合理工期;

(12)涉及建築主體或者承重結構變動的裝修工程,沒有設計方案,擅自施工;

(13)明示或暗示檢測機構出具虛假檢測報告,篡改或偽造檢測報告,弄虛作假送檢試樣;

(14)未組織竣工驗收,擅自交付使用;驗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對不合格的建設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驗收;

(15)未按照國家規定將竣工驗收報告、有關認可文件或者准許使用文件報送備案。

2、勘察、設計單位

(1)未按照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勘察、設計;

(2)弄虛作假、提供虛假成果、資料;

(3)勘察設計文件沒有責任人簽字或者簽字不全;

(4)設計單位未根據勘察成果文件進行設計;

(5)設計單位指定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的生產廠、供應商。

3、施工單位

(1)未取得資質證書承攬工程,或超越本單位資質等級承攬工程;

(2)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和標準規定需要持證上崗的技術工種的作業人員未取得證書上崗,情節嚴重;

(3)將承包的工程轉包或者違法分包;

(4)在施工中偷工減料、使用不合格的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或者不按照工程設計圖紙或者施工技術標準施工;

(5)未對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設備和商品混凝土進行檢驗,或者未對涉及結構安全的試塊、試件以及有關材料取樣檢測。

4、監理單位

(1)未取得資質證書承攬工程,或超越本單位資質等級承攬業務;

(2)與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串通,弄虛作假、降低工程質量;

(3)將不合格的建設工程、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按照合格簽字;

(4)與被監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單位以及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供應單位有隸屬關係或者其他利害關係承擔該項建設工程的監理業務。

5、檢測單位

(1)超出資質範圍從事檢測活動;

(2)塗改、倒賣、出租、出借、轉讓資質證書;

(3)使用不符合條件的檢測人員;

(4)未按規定上報發現的違法違規行為和檢測不合格事項;

(5)未按規定在檢測報告上簽字蓋章;

(6)未按照國家有關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檢測;

(7)檔案資料管理混亂,造成檢測數據無法追溯;

(8)轉包檢測業務;

(9)檢測機構偽造檢測數據,出具虛假檢測報告或者鑑定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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