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怎么看于欢家人等被控非法吸收存款2500余万一事?

泉洪


说起来于欢这个名字相信大家都不会陌生,前段时间网上是沸沸扬扬的,为什么呢?因为这涉及到在主张债权过程中的暴力侮辱手段、于欢因债权人辱母而杀人,报警无果等引人关注的话题,过去了这么久,谁知道于欢这名字又再次出现在大众眼球中,你们还记得之前的具体案情嘛?

我来给大家回顾一下吧。

2016年4月14日14时,山东省聊城冠县吴学占等人通过按进马桶等侮辱、殴打等手段,向于欢母亲苏银霞追债。后于欢因心理无法承受追债等人的暴力入伍手段,将一名追债人员捅死,重伤两人,轻伤一人。

当时于欢一审被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认定于欢属防卫过当,构成故意伤害罪,判处于欢有期徒刑5年。

该案件当时轰动一时,引发大量的关注和讨论,很多人认为于欢是好孩子,因为母亲受辱才会做出过激行为,这样的人不应该受到刑事处罚,最终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判决应该可以说是达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也就是说,没错的确于欢的行为值得同情,但是毕竟他触犯了法律,司法机关必然要维护法律的权威。所法律就是法律,不会受到舆论的影响和决定,最终于欢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了法律的代价,同时涉黑团伙也得到了法律的制裁,正义会迟到,但永远不会缺席。

同样的,近期听说于欢父母等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的相关情况。通报称,根据群众举报,公安机关成功破获苏银霞、于家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经查,该案涉案金额高达2000余万元,涉及投资群众50余人。

于欢故意伤害他人会受到刑事处罚,涉黑团伙涉及违法犯罪也会得到处罚,那么此时此刻,如果于欢的父亲、母亲和姐姐(于西明、苏银霞、于家乐)及其他三人被控,非法吸收公众存款2508.85万元属实,自然他们也会受到法律的制裁,承担自己的法律责任。不会因为他们之前是受害者就会去中和或者减轻他们因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责任,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根据之前的了解,于欢家生意做的还不错,无奈遇到市场下滑,导致银行贷款无力偿还,找到涉黑高利贷团伙借贷,这才有了后续的这些事情,在此王律师也告诫大家,不要去借高利贷,企业融资或者个人吸纳大量不特定人群的财产的时候极有可能就会触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大家要注意了哦。

这里给大家讲讲什么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概念: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量刑标准:

1、自然人犯非法吸收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2、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

从涉及到金额来看,如果2000多万全部被认定下来的话,那于欢的父亲、母亲和姐姐(于西明、苏银霞、于家乐)很可能将面临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的刑事处罚。

以上就是我的回答啦,更多法律小知识就赶紧关注王律师的头条号和公众号吧(lawzizai)。


王康律师


所谓于欢案,是指2016年4月14日,发生在山东省聊城冠县的刑事案件。吴某等人通过向于欢母亲苏银霞追债。后于欢将一名追债人员捅死,重伤两人,轻伤一人。 于欢一审被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二审法院认定于欢属防卫过当,判处于欢有期徒刑5年。

如今,于欢本人尚在服刑中,其父母和姐姐却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推上法庭。


为什么会被指控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检察院指控:被告单位山东源大工贸有限公司、山东赛雅服饰有限公司,(于欢父亲)于西明等6名被告人于2014年9月至2016年6月期间,通过于西明、于家乐在济南收购的山东正典投资有限责任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2508.85万元人民币。

根据媒体报道,于西明等3人对检方的指控不予认可,表示其只是进行正常的民间借贷,律师当庭进行了无罪辩护。

该类案件,无罪辩护的要点在哪里?

对于民间借贷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区别,最关键的,就是集资人是否针对不特定对象借款。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如果构成四个特点,就应该认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这四个特点就是:

(非法性)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公开性)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利诱性)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社会性)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该四个特点构成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基本构成要件,在辩护实务中,比如大量的互联网金融、理财平台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中,是否公开宣传、是否针对不特定对象就不是辩护的要点,因为多数网络平台都是以网络宣传方式传播业务,辩护的重点就会放在集资人、涉案平台是否承诺保本付息上,比如在集资平台的业务推广和业务培训中,投资人与集资人签订的投资协议中,是否有承诺保本付息的内容等等,原因就是对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而言,存款作为其犯罪对象,其重要特点就是保本付息承诺,突破了这个界限,就直接扰乱了我国的金融管理秩序,具体而言,就是直接侵犯了我国的银行存款制度,将理应自担风险的投资款和保本的存款模糊界限。这也是为何我国金融监管层一再呼吁要打破信托、资管领域的“刚性兑付”,既是为了防止系统性金融风险,也是为了保护我国的金融存款体系的核心利益。相关依据可以参考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0〕18号)》

民间借贷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区别

民间借贷存在于人类社会发展几千年之久,我国法律允许民间借贷行为的存在,同时民间借贷双方也可以约定合法的利息,法律对此也予以保护。可以说,利息,是民间借贷存在于人类历史这么长久的根本原因。

而借贷双方的利息约定,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中“利诱性”特点完全相符合,也就是说,大多数民间借贷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都有一个共同特点,就是他们都会承诺保本付息。这也是为何许多民间借贷行为被指控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而许多当事人却浑然不觉。

民间借贷被控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案件中,保本承诺不是辩护重点

所以在司法实务中,民间借贷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区别,重点并不是对“利诱性”“是否承诺保本付息”的辩护。因为多数的民间借贷,双方都会约定利息和还款期限,在案证据中可能也会有借条、借据、银行流水、聊天记录、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被害人、借款人的陈述等等对“保本付息”这一事实进行证明。

所以,对于该类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类案件,辩护的重点应该放在是否公开宣传和是否针对不特定对象集资上。

比如根据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0〕18号)》相关规定,如果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在司法实务中,经常会遇到类似的情况,当事人如果仅仅向亲友借款,承诺高息,但是由于其没有公开宣传,因此其不构成面向公众吸收存款。

哪些证据是关键

因此在该案件中就要特别注意资源和出借人的关系,相互之间是否认识?在何时认识?相关的事实可以在公安机关对被告人和出借人的讯问笔录、询问笔录中有相关反映。此问题经常会成为控辩双方争议的焦点。

另外,要证明,借款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还需要证明,其使用公开宣传的方式。因为如果行为人使用公开宣传的方式集资,即便袭击的对象并没有,覆盖到不特定的公众,都是其认识的亲友向其借款,但是也会被认定为面向社会不特定公众集资,因此从控方的角度而言,公诉人还需要,证明鸡之人使用,网络短信,电话,传单等方式,公开其集资的需求。比如在该类线下型民间借贷型的案件中,公诉人往往会指控集资人使用口口相传的方法,散布其集资需求,所谓的口口相传,就是指明知吸收资金的信息向社会公众扩散而予以放任等情形,此种情形不同于常规思维中的公开宣传(比如大量问题 p2p 平台,被指控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集资诈骗罪时,其公开宣传方式就是典型的网络宣传),根据2014年《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知集资信息在社会中流传而予以放任也会被认定为一种公开宣传的方式。

因此,该类案件中,如果行为人借款数额虽然较大,但是仅仅向几人借款,且与借款对象都有一定的社交关系基础,行为人的借款方式是一对一通过电话或当面的民间借贷典型模式,因此行为人不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比如在北京市黄克胜被控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无罪案中,被告人黄克胜仅直接向少数个人和单位借款,借款对象均与其具有相对特定的关系;且所借款项亦大部分用于生产经营,故被告人黄克胜的行为不具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特征。


金融犯罪刑事辩护曾杰


案情回顾:

于欢案是指2016年4月14日14时,发生在山东省聊城冠县的刑事案件。吴学占等人通过按进马桶等侮辱、殴打等手段,向于欢母亲苏银霞追债。后于欢将一名追债人员捅死,重伤两人,轻伤一人。 于欢一审被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认定于欢属防卫过当,构成故意伤害罪,判处于欢有期徒刑5年。该案件入选“2017年推动法治进程十大案件”。在涉黑团伙被打掉的同时,警方也通报了于欢父母等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的相关情况。通报称,根据群众举报,公安机关成功破获苏银霞、于家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经查,该案涉案金额高达2000余万元,涉及投资群众50余人。

我的观点是:相信法律是公正的。在黑社会团伙被严惩后,于欢母亲涉嫌的犯罪也应该得到法律公正的判决。既然这个案子被放在了聚光灯下,我相信法院会慎重处理相关案件,相信证据也会得到非常充分的质证。

法律之外,说到企业经营。苏银霞本是当地有名的企业家,无奈钢材市场生意不好,企业一度周转不太顺利。根据网上的消息,她借下高利贷的原因也是因为要偿还银行到期贷款。可惜拆东墙补西墙,总有补不上的时候。这才有了被非法追债,才有了于欢防卫过当救母案。所以说高利贷千万不要碰,不管是企业还是个人,一不小心就会被吃掉。

说到非法集资,我相信是确有此事。这可能是一些企业运行中很容易碰到的地方。毕竟小微企业融资难,银行只盯着大客户。倒是建议跳出案件之外,有关部门多关注下小微企业的经营。要是能够顺利贷到银行低息贷款,谁愿意借高利贷呢?


律师独角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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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欢父母亲(于西明,苏银霞,姐于家乐)的源大公司因去年借高利贷还款,伙同其它公司的人非法集资2508.85万元,未法尝还,数额巨大,证据充分,应以非法吸民众存款罪,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作为主要被告人苏银霞,追究其刑事责任,应受到法庭判处有期徒刑,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等待162471053


以前报道其母亲是开工厂的,但非法吸储这事倒没听说,但是符合逻辑的。于欢案是如何发生的?还不上高利贷因此被黑社会催债嘛。为什么要借高利贷呢?具体原因不明,但很有可能是资金运转出现问题。非法吸储也有缓解现金压力的作用,能借非法的高利贷,为什么不能非法揽储呢?当然吸储也可能用于其他目的,这里不做猜测,以官方说明为权威。

这里需要说明的是,即使他家真的非法吸储了,也绝不是黑社会可以为所欲为的理由。于欢父母的违法行为由他们自行负责,黑社会的违法行为也如此。


用心爱你40



凤146983974


于欢家上次的“辱母案”发生时,就有人指出当时他家也存在着集资行为,而且也是因为集资的问题导致被人暴力讨债。现在他们家因为被控非法吸收存款被抓甚至被法院择期宣判,其实也是对前面一个问题的了结。但是对于其他的投资来说,这些投进去的钱因为他们被判刑有可能会拿不回来,他们的损失只能是认赌服输了。判刑坐牢队于欢家反而是一种解脱


律师谢友林


一码归一码。非法吸储,难逃追责;为母出手,另当别说。人情不容玷污,法理不容践踏。



拓荒者and


不了解这件事情具体情况,只看到网上报道,没有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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