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你是律师,你会为长春长生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长高俊芳辨护吗?为什么?

谁是卧底123


作为律师我来回答下这个问题。就我个人而言,我不会替她辩护,因为良心上过不去。这种律师费挣了怕遭天谴。


先分析下为什么会有律师将来帮高俊芳辩护?就像杀人犯也可以请律师一样,每个嫌疑人还是有司法程序保障的。有的律师估计没打过假疫苗,所以无所谓吧。当然也不排除有的律师想借此出名,例如前段时间杭州保姆纵火案替保姆辩护的那位。

法律无外乎就是天理国法人情,如此罪大恶极之人,实在提不起半点替她找理由的兴趣,只想法院从重从快给一个交代。

虽然如此厌恶这样的人,在法院判决之前已经在心里判她死刑,有违长期受到的无罪推定教育。但是没办法,人心都是肉长的,要不把她家生产的疫苗给她打一遍试试?


律师独角兽


如果是我是律师,我觉得我会为高俊芳辩护的,因为最起码我知道长生疫苗这家公司。当初是出于什么目的来制造假疫苗祸害人的。是谁给他的勇气冒着如此风险做出伤天害理之事。作为假疫苗案件的律师,高俊芳是会向我全盘说出。当初制造假疫苗的事情的原委。会为了减轻自己的罪责而不惜说出这幕后的 事情。我会根据高俊芳在制造假药过程中的事情的真相。一五一十的向法院陈述绝不会隐瞒一句。也不会为她做出任何的辩解,因为这种事情已经是摆在我们的眼前,你公然的挑战道德的底线,已经引起了公愤。我想我不会为他辩解一句。也不会为他求一句情。更不会为他狡辩。只有如实的反映他的罪行。才能让法庭公正的对他进行宣判。我觉得我能抵住她金钱的诱惑。还能抵住他不断的利诱。我一定要以一颗公正的心。让他受到法律庄严的宣判。



伊春美食美客


我从律师的角度来回答一下这个问题。

这个问题其实可以换成很多标题,“律师你会为贪官辩护吗”?“律师你会为杀人犯辩护吗”?其实,归根到底是一个问题:“律师你会为‘坏人’辩护吗”?或者是

“律师你为什么要为‘坏人’辩护”?

事实上,律师只是一份职业、一种身份,是社会化大分工、社会进步发展的产物,与万千工作岗位上工作的大众没有任何区别,我们会像所有人一样,拥有朴素的价值观,崇尚正义、善良,见到故意杀人犯、贪污腐败的官员,我们也痛恨他们所从事的行为,深以为耻。不要妖魔化律师这个职业。


我们难以理解为什么这些人如此极端非要剥夺他人的生命,为什么这些人不能保持职务的廉洁性,做人民的公仆?我们是不是应该拒绝为这类“坏人”辩护,站在大众一边向那些为“坏人”辩护的律师破口大骂,站在道德的制高点对那些“坏人”口诛笔伐,更不用沦为全国人民口中的“同党”“帮凶”,何乐而不为?

但内心也还有一种声音在告诉我们、在说服我们,我们应该为他们去辩护。还请各位读者耐心听我说完,看看我是不是在为律师“洗白”。

一般,民众认为律师不应该为这些“坏人”辩护的理由主要有两点:(一)这些人穷凶极恶,罪行严重,为什么你还要去辩护,辩护不是在为他们开脱罪责吗?(二)犯罪事实都这么清楚了,你还要辩护什么?前述问题,本文逐一解答。

1.“辩护”是在为犯罪分子开脱罪责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规定: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

根据上述规定,律师主要根据事实情况和法律作“无罪”“罪轻”的辩护意见,辩护不代表就为犯罪分子开脱罪责,要受案件事实情况和法律规定的制约,犯罪嫌疑人有罪与否审判机关具有最终决定权。

犯罪证据确凿的,律师辩护也不能改变犯罪分子接受审判和法律制裁的后果;犯罪证据不足或案件本身确有事实不清的,在法治社会,即使是犯罪嫌疑人,其权利也理应值得保护,因为理论上我们每个人都有成为犯罪嫌疑人的可能性

2.侦查机关、检察机关认定的犯罪事实就一定正确吗?

咱们国家公安机关有案件侦查权,负责调查犯罪案件的事实情况,搜集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证据,之后移送案卷材料给检察机关,检察机关代表国家对犯罪案件依法提起公诉。但前述机关搜集的犯罪事实就一定正确吗?我们来看一下网上有名的赵作海冤案。

1999年因同村赵振晌失踪后发现一具无头尸体,赵作海被拘留。2002年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2010年4月30日,“被害人”赵振晌回到村中,2010年5月9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认定赵作海故意杀人案系一起错案,宣告赵作海无罪,同时启动责任追究机制。这一起冤假错案,赵作海服刑十余年,妻子改嫁。

事实上,每一起犯罪案件被追诉,都是由具体的“人”来完成这一系列工作的。办案人员没有上帝之眼,也受很多因素的影响,在这个过程中,认定的犯罪金额、情节等犯罪事实是否正确、搜集证据的过程是否有重大违法犯罪行为、适用的法律规定是否准确等等问题都无法做到确凿无误,逻辑推理、事实判断谁也无法做到万无一失

真理越辩越明。咱们国家设置控辩审三方制度,就是为了既能追究犯罪行为,又同时注重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律师提出相关辩护意见相当必要。

3.律师辩护能决定审判结果吗?

当然不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犯罪嫌疑人有罪与否审判机关具有最终决定权,律师辩护不能决定案件的判决结果。

4.所谓的坏人也只是人

我们口中的这些“坏人”其实也只是一个个人,有家庭,有朋友,处在各种社会关系与羁绊之中。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接受律师辩护的权利也不能因这个人的穷凶极恶而缺失。我们太注重实质判断,从根本上去否定一个人,甚至以此来剥脱这个人应该享有的权利。

做一项调查:你的亲属犯罪了,你会为他请律师辩护吗?如果这个人贪污贿赂或者生产销售假药呢?


说了这么多,我想各位心中应该有答案了。但我还是想补一句:高俊芳,我不会为你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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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小助手


执业律师属于法律行业工作者,其本质上只是一种职业!既然是一种职业,那么对于从业者而言获得报酬、劳有所得才是其最终目的。

“拿人钱财,与人消灾”可以说这是律师行业的基本行规,但如果我是一名执业律师,出于道德的底线与良心的拷问替高俊芳辩护之事我是无论如何也无法说服自己去做的。高俊芳与她的长生公司其所作所为已经完全属于泯灭人性、丧尽天良,为这样的人去辩护几乎就等同于与禽兽为伍,一个稍有良知的人恐怕都做不到!

尽管我们大多人都做不到去充当高俊芳的辩护律师为她的恶行开脱,但是并不能排除少数律师或者个别律师去替她辩护。

在我看来,那些愿意去为高俊芳辩护的律师其动机无非是两点:第一、为财。第二、为名。

高俊芳家族的富有众所皆知,在2017年度的胡润百富榜中,高俊芳家族以51亿元身家位列第820位,如此的身家更是在当年的吉林富豪排行榜中名列第三。

尽管她与她的家族所拥有的这些财富多半就是通过疫苗造假赚取的黑心钱,但是黑心钱毕竟也是钱,这些钱只要在手一日那么高氏一族就有支配使用的权利。以高氏一族之富相信只要斥下巨资聘请那些能力超群的名律恐怕不是什么难事。律师毕竟只是混饭的职业,想要用礼义廉耻来约束所有的从业者显然是不可能的,在金钱面前有人会动摇很正常。人家敢拿钱就不怕被人骂,要是公众们骂多了,说不定这些愿意替高俊芳辩护的名律们还会出面再告公众一个诽谤侮辱之状。

除却那些为财的,愿意为高俊芳辩护的少部分律师中多半也少不得那些为名的。越是公众关注的热点案件,他们越是愿意去凑热闹,官司输赢不要紧,重要的是名气打出去了。对于普通老百姓而言,这人只要出面替高俊芳辩护名声虽然响了但是多半也臭了,可对于高俊芳之流而言这就是他们心目中的著名律师啊。

当然,我们再退一万步讲即便高俊芳与她的家属没有聘请律师为其辩护,法院也一定会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辩护。

因为目前高俊芳所涉嫌的罪名为生产、销售假药罪,该罪最高可判处无期徒刑。

《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综上来看,不管怎样都会有律师出面替高俊芳进行辩护,这也是法律所赋予她的基本权利。在不久的将来,不论谁来替高俊芳辩护我都希望他能够做到客观公正,莫要使出卑劣的手段为高俊芳开脱,否则就是与假疫苗的受害者们为敌,与全体国人为敌!



通城丹妹


如果真是律师,可以为她辩护,但不是辩护她无罪,而是把她的犯罪事实搞清楚,一五一十的讲出来,该怎么让法官判就怎么判,而不是替她诡辩以减轻罪行!



当然了,如果让我做律师,我是不愿意为他辩护的。这么恶毒的一个人,替她做辩护,帮助她减刑,是良心不安的。就像周星驰电影里面演的宋世杰一样,刚开始不分青红皂白地为坏人辩护,结果生了是个小孩都长不大。所以,昧着良心做事,有损德行的。

总之,这次高俊芳是在劫难逃了。犯了这么大的罪,必定要接受惩罚。国家一定会严查高俊芳和她的长生生物,把她们的罪行一条条的列出来,接受法律的审判!

就让我们静待佳音,期待高俊芳接受最终审判的日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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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hD肖


大家都有嫉恶如仇的心理,尤其是那些有钱人会花大价钱雇佣非常厉害的律师,这钱可能是黑钱,而且有些律师还非常可恶,比如九品芝麻官里面的方唐镜。

但法律不同于民意,在我们所有人都觉得“应该”的时候,法律却未必认为“应该”。所以在法律上我们必须给嫌疑人平等的辩护权力,不然很可能会变成民意杀人,对法律来说,民意是个很可怕的东西,为什么?

因为法律上眼见不一定为实,法律条款非常的复杂,普通人根本就看不懂,案件调查就更为复杂,需要专业的刑侦人员去收集证据,一个凶杀没准就是一个栽赃嫁祸。可老百姓不专业,做出的判断往往是凭借感情,就像《十二怒汉》或《十二公民》里面演的那样。

所以我们普通人、法官、律师,在审判之前都要假设被告无罪,而我们指责律师为被告辩护是建立在确信被告有罪的基础上,这就是未审先判了,所以不是辩护律师错了,是我们错了,我们不能指责辩护律师。

如果被告真有罪,也要帮助被告把判罚减到最轻,这是律师的职责,最后决定权是在法官手里,律师只是在做自己应该做的,那就是维护被告利益。

所以我们一定要公正的看待辩护律师,不要戴有色眼镜。


上丞工作室


这里我不用如果,我就是律师,那么接下来我将从一个执业律师的角度和想法告诉大家,为什么我会为高俊芳做辩护。

在网上我们经常会看到各种各样的评价,尤其是引人愤怒的犯罪嫌疑人案件中更是如此,比如说前段时间的杭州保姆放火杀人案,当时保姆的辩护律师受到了网友们的大量抨击,因为大家的观念是,这个坏女人这么坏没有良心,为什么律师还要给这种人辩护

?真是为了钱什么都干,律师也是没良心的东西,不是好人。我们经常会受到这样的误解和指责。

但是,我们为大家眼里所谓的坏人辩护真的是没有良心的嘛、?真的我们也不是好人了嘛?其实不是的,为什么呢?

首先,我们从律师这个职业本身来看,律师是这个社会发展到今天的一个行业,是一个社会发展下的具体分工,和老师,公务员等等普通大众没什么区别,我们都有着一样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我们遇到穷凶极恶的坏人,贪污腐败的官员,我们也不爽他们的所作所为,这时候就有人问了,那你可以拒绝辩护啊,对不起,我们不能,就像法官无法拒绝裁判一样,我们律师也无法拒绝为犯罪嫌疑人辩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规定:第三十二条 委托人可以拒绝已委托的律师为其继续辩护或者代理,同时可以另行委托律师担任辩护人或者代理人。

律师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的,不得拒绝辩护或者代理。但是,委托事项违法、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或者委托人故意隐瞒与案件有关的重要事实的,律师有权拒绝辩护或者代理。

大家看到了吗?律师法明确规定,律师无正当理由是不得拒绝担任辩护人的,也就是说如果我们拒绝辩护是违法的。你们理解了嘛?

其次,希望大家明白一个道理,其实我们律师不是为坏人的“坏”而辩护,我们是为坏人的“人”而辩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规定: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

我们不是无中生有或者煽动舆论,这样都是不对的,而且极有可能自己会受到刑事处罚,我们是以我们的专业能力通过会见当事人、阅卷等方式来提出自己的辩护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我需要向大家说明的事情是,现有社会的手段无法让我们穿越时空回到案发现场,说到这个,哪怕是有这个技术,那么让警察去回到过去看到案发现场,那警察要不要去阻止这一切的发生呢?如果阻止了这个案件还有吗?后果还会一样吗?同样的如果他阻止了,他就是当事人之一,其他警察怎么了解当时的案件真相?

所以,其实真相在事情发生之后的第一秒就已经丧失了,我们都是人类,警察也好、检察官、法官也好,我们律师也罢,我们都无法还原当时最真实的真相,我们只能以现有的物证、人证等各项证据分析,通过法律规定来让判决最大正义。

这就意味着,“真相”是可以被创造的,近几年来,很多冤假错案得到改判,一方面是当年办案人员的办案能力和办案程序不合法,一方面也是辩护律师多番努力的结果,因为谁能保证办案人员一定是对的呢?一定是负责的呢?一定是正义的呢?

所以有了律师制度,和他们对抗,和他们理论,抓他们的毛病,这样得出的判决才是在现有人类条件下最正义的判决,我们无法追求真相,但我们要以最大的程序正义来保护坏人的“人”,人权,所以我们不是为坏人开脱,而是去保护坏人的人权,这是法律赋予我们律师的职责和使命。这是每一个人都应当享有的权利。



以上就是王律师的回答,不知道大家有没有听明白?更多法律小知识请关注王律师的头条号和微信公众号哦(lawzizai)。


王康律师


回答这样一个问题,又要”招骂“了。但是作为一个专业的法律人士,还是忍不住要说几句。就这个题目本身而言,归根到底其实就是想问

律师到底应不应该为这些‘’坏人‘’进行辩护?

在回答这个问题之前,我想问一下大家,如果这些杀人犯,死刑犯,高俊芳等一类人生病了,被送到医院了,医生要不要为他们救治呢?医生可不可以说他们都是杀人犯,他们都是十恶不赦的?所以我们医院不收他们,不救他们,不给他们看病?我想应该没有一个医院会这样做吧!

其实对于这些这类人,我们大家都是一样的,律师也是人,如果单从情感的角度出发,我们对它们都是非常深恶痛绝的,恨不得他们能够下地狱。但是如果单单从工作的角度出发,我们的不得不要保持理性,不能用感性来代替工作。我们应该平等的维护每一个公民的合法权益。

其实很多人对律师的工作是存在误解的,他们认为律师为这些杀人犯,这些坏人进行辩护,好像就是袒护他们,为他们说情,其实并非如此!律师只不过是在维护法律的正义。

一般情况下,刑事律师代理刑事案件主要分为两种思路,一种是有罪辩护,一种是无罪辩护。

有罪辩护就是说,这种犯罪嫌疑人被定罪是毋庸置疑的,所以如果再给她进行无罪辩护基本上是没有意义的,所以只能在给她定什么罪名以及如何判刑等方面进行法律阐述。

而无罪辩护一般是对于有些人认为自己是受冤枉了,比如他明明没有杀人,但是公安机关非说他是犯罪嫌疑人,非说他杀人了,那么此时律师就可以给他做无罪辩护,如果他真的被判无罪,那么也可以为他洗刷冤屈。

所以律师的工作只是就事论事,对犯罪嫌疑人本身来说并不存在情感上的关爱及同情,我们只是在法律的范围之内,维护法律应有的正义。就像有些冤假错案一样,如果我们只要看到是一个杀人犯,就不再给他提供任何的法律帮助,但是假如他真的是被冤枉的,那他的权益又该如何维护呢?

就像有些演员,因为演一些坏的角色而就被广大观众骂一样,其实演员本身并没有错,观众只不过因为情绪的作用连演员一起骂,但是其实可恨的只不过是个角色,道理是一样的。

所以对于广大网友,如果真的要吐槽,或者开喷的话,本律师也是可以理解的,说明大家都是正义人士,但是真正的正义应当是在理性的基础上正面的面对事实,而不是盲目的感情用事。

我们必须要保证,刑事辩护律师这种职业的存在。如果大家认为刑事案件的律师都是坏人,都是在为坏人撑腰,如果这些律师不存在了,那么假如有一天,你真的被冤枉了,你的权利应该让谁替你去申张呢?


任律师工作室


律师只是一个职业,如果高俊芳在本案中可能被判处死刑,哪么依照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既使她自己不请律师法院也必须给她指派法律援助律师,这是国家法律的硬性规定。就算是一个死囚他也有着自身的合法权利,而律师的职业特点就是尽职尽责去维护服务对象的合法权利,这与社会舆论的公平正义和民愤之间没有任何关系。我是一名律师,在本案中如果高俊芳委托了我或者政府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我去办理这个案件,就算我从内心中强烈希望在这个案件中高俊芳被判死刑,但是我也同样会尽一切的努力去为高俊芳辩护,这也是作为一名律师的职业底线和义务。


天泽方圆之杨春顺


律师辩护,旨在维护法律的公正公平和尊严,本着不冤枉一个好人也不放过一个坏人的原则,即便是罪大恶极的被告,也允许有律师辩护或者自辩。

所以,如果我是律师,假如被指派担任高俊芳的辩护律师,我也会服从安排,履行一个律师的基本职责,坚持一个律师的职业操守!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这是一个律师该做的事。

高俊芳祸国殃民,罪大恶极,相信法律会给她一个公正的判决,本案公众关注度高,牵涉面广,为其辩护也是一个挑战!对律师也是一个考验!撇开个人的好恶,摆正自己的心态,不受外界的干扰,专注案件本身,才可能向公众呈现精彩的辩护,这是律师职业生涯中不可多得的机会。虽然不能改变最终的判决,却也彰显法律的公正公平。在美国,一个连环杀人凶手,政府为了查清他的犯罪事实,耗时近十年,耗资数千万美元!这一切都是为了维护法律的尊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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