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說法丨贈與「小三」的財產能否要求返還?

隨著經濟的高速發展,生活水平的提高,“婚外情、小三、第三者”等等社會醜惡現象也呈增長趨勢,給第三者買房、買車的現象也是屢見不鮮,嚴重損害了夫妻感情、家庭和睦及共同財產權,甚至異化了社會風氣,今天小編通過具體案例,與大家一起探討一下夫妻一方未經配偶同意私下將共有財產擅自處分贈與小三或情人,配偶應該怎麼做?

以案说法丨赠与“小三”的财产能否要求返还?
以案说法丨赠与“小三”的财产能否要求返还?

案例一

吳某與趙某系夫妻關係。2012年,吳某與王某開始婚外同居,並與當月給王某20萬元現金購買轎車,登記在王某名下。2014年6月,吳某在某小區購買住房一套向開發商支付了60萬元,並於次年以合同更名的方式將該套房屋贈與王某,房屋產權登記在王某名下。2015年至2016年期間,王某以辦公司需要註冊資金為由向吳某索要資金,吳某共付給王某30萬元。

以案说法丨赠与“小三”的财产能否要求返还?

判決結果

本案中,王某與吳某年齡相差懸殊,明知其有配偶而以情人身份與之同居生活,並向吳某索取汽車、房產及將近30萬元的錢款,其行為違反了社會公德,主觀上並非出自善意。吳某未經趙某同意,將夫妻共有鉅額財產贈與王某,侵害了趙某的合法財產權益,

其贈與行為無效,王某應返還當時購買車輛和房屋的對價60萬元以及其索取的資金3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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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

葉某與馮某系夫妻關係,共同經營副食品生意,張某曾在該副食品店打工。2013年3月始,葉某、張某發生婚外情,並生育一女。2013年5月至2017年3月間,葉某未經馮某同意多次通過銀行轉賬、微信轉賬等方式贈與張某錢財。2017年4月,馮某發現葉某與張某存在不正當男女關係,及葉某私自將夫妻共同財產贈與給張某的事實。

判決結果

本案中,在葉某與張某發生婚外情期間,未經馮某同意,擅自將夫妻共同財產贈與張某,其行為有違公序良俗原則,張某取得上述財產並非出自善意,同時也嚴重侵害了馮某對夫妻共同財產的所有權和處分權,故葉某的擅自贈與行為應確認為全部無效,張某應全額返還其受贈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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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夫妻一方因婚外情將夫妻共同財產擅自贈與他人,該贈與行為無效,另一方可主張返還全部贈與財產

【相關法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十七條規定:(一)夫或妻在處理夫妻共同財產的權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處理共同財產的,任何一方均有權決定。(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對夫妻共同財產做重要處理決定,夫妻雙方應當平等協商,取得一致意見。他人有理由相信其為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為由對抗善意第三人。

以案说法丨赠与“小三”的财产能否要求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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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評析

夫妻一方與他人婚外同居違反了婚姻法的禁止性規定,這種婚外同居關係屬於違法關係。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共同財產應作為一個不可分割的整體,夫妻雙方對共同財產不分份額地共同享有所有權,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處分夫妻共同財產時,應當平等協商,取得一致意見,任何一方無權單獨處分夫妻共同財產。如果夫妻一方超出日常生活需要擅自將共同財產贈與他人,這種贈與行為應認定為無效;夫妻中的另一方以侵犯共有財產權為由請求返還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在此,奉勸各位珍惜愛情,忠於家庭,莫要貪戀婚外情等違背公序良俗的行為,樹立正確的人身觀、價值觀,以免人財兩空。

文字:劉倩靚、王小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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