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例」南寧市大明山保護管理條例

(2018年1月18日南寧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通過

2018年5月31日廣西壯族自治區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批准)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規劃與保護

第三章 開發與利用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了保護大明山生態環境,合理利用大明山資源,推進生態文明建設,促進人與自然和諧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保護區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大明山的保護管理等各項活動,適用本條例。

大明山國家級自然保護區、龍山自治區級自然保護區大明山片區的保護管理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保護區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相關法律、法規沒有規定的,適用本條例的有關規定。

第三條本條例所稱大明山,是指大明山坡底線之上的圍合區域,由大明山國家級自然保護區、龍山自治區級自然保護區大明山片區(以下統稱自然保護區)和生態保護地帶組成(見附圖),具體範圍由依法批准的大明山保護總體規劃確定。

生態保護地帶內可以根據需要設立自然保護小區。

第四條大明山的保護管理堅持科學規劃、保護優先、嚴格管理、永續利用的原則。

第五條 市人民政府建立大明山保護管理協調機制,協調解決大明山保護管理中的重大問題。

大明山保護管理機構承擔大明山生態環境保護的綜合協調工作,負責自然保護區、自然保護小區的具體保護管理工作,履行本條例規定的職責和市、大明山所在地的縣(區)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職責。

大明山所在地的縣(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鄉(鎮)人民政府,按照屬地管理原則,負責生態保護地帶(自然保護小區除外)的具體保護管理工作。

市環保、林業、國土、規劃、水利、旅遊等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大明山保護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六條市、大明山所在地的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將大明山保護管理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在財政預算中安排大明山保護資金,加大對大明山生態保護工作的投入。

建立多種投融資機制,加大社會資金對大明山生態保護工作的投入。

鼓勵社會組織和個人積極參與大明山生態保護公益活動。

第七條大明山所在地的村民委員會應當配合做好大明山生態保護工作,鼓勵村民委員會將大明山生態保護納入村規民約中。

第八條市、大明山所在地的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生態保護補償機制,對因生態保護受到損失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補償,並根據經濟社會發展適時提高補償標準。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九條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大明山生態保護績效考核制度,實行自然資源離任審計和生態環境損害責任終身追究制度。

第十條根據經濟社會發展和大明山生態保護的需要,大明山所在地的縣(區)人民政府可以組織大明山內的居民搬遷。

第十一條每年九月為大明山生態保護宣傳月。

市級各有關部門、大明山保護管理機構、大明山所在地的縣(區)、鄉(鎮)人民政府以及中小學校應當開展豐富多樣的大明山生態保護宣傳活動。

廣播、電視、報刊、網絡等媒體應當加強對大明山生態保護的宣傳,普及生態文化,增強社會公眾生態文明意識。

第二章 規劃與保護

第十二條大明山保護管理機構應當會同市規劃、環保、國土、林業、水利、旅遊等有關部門以及大明山所在地的縣(區)人民政府,組織編制大明山保護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報市人民政府審批後公佈實施。

市人民政府批准大明山保護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前,應當提請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並對審議意見進行研究處理。

大明山保護總體規劃應當自本條例公佈之日起二年內完成編制、報批和公佈工作。

「条例」南宁市大明山保护管理条例
「条例」南宁市大明山保护管理条例

編 審:黃日強 伍海瑛

編 輯:韋曉雅

賓陽發佈

「条例」南宁市大明山保护管理条例

[email protected]

[email protected]

「条例」南宁市大明山保护管理条例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