扫哪些“黑”,除哪些“恶”,看完这个你就知道了

新年伊始,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指出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部署和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安定有序、国家长治久安,进一步巩固党的执政基础,党中央、国务院决定,在全国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那么,扫黑除恶的重点是哪些?请看以下内容:

一、扫哪些“黑”,除哪些“恶”

黑恶势力是黑势力与恶势力的通称,指以暴力、威胁、滋扰等手段,在一定区域内或行业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严重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恶劣影响的具有黑社会性质的犯罪组织。

主要有以下几类:

1.采取贿赂、暴力、欺骗、威胁等手段干扰破坏农村基层换届选举的黑恶势力。

2.强占各类农贸市场,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敲诈勒索、聚众滋事,侵害群众利益的各类“菜霸”“行霸”“市霸”等黑恶势力。

3.在建筑工程、交通运输、仓储物流等领域强揽工程、强立债权、恶意竞标、强迫交易、非法垄断经营、收取“保护费”、破坏经济秩序的黑恶势力。

4.群众反映强烈的涉嫌高利贷非法讨债,以及采取故意伤害、非法拘禁、威胁恐吓等手段暴力讨债,或插手经济纠纷的“讨债公司”、“地下出警队”、“职业医闹”等恶势力。

5.在乡村、城郊、居民社区、娱乐场所,有组织地从事涉“黄、赌、毒、枪”的违法犯罪活动,严重败坏社会风气、危害社会治安的黑恶势力。

6.其他涉黑涉恶违法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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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多部门联合出击

2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四部委联合发布《关于依法严厉打击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的通告》,提出3月1日前主动投案自首、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月7日,中央政法委、中央综治委、公安部印发《关于集中打击整治农村赌博违法犯罪的通知》,要求各地各有关部门将操纵、经营“黄赌毒”等违法犯罪活动的黑恶势力作为重点打击对象,将农村赌博问题放在春节前后的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重点来抓。

2月13日,中央纪委印发《关于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强化监督执纪问责的意见》,强调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立足职责定位,把扫黑除恶同反腐败斗争和基层“拍蝇”结合起来,作为整治群众身边腐败问题的一个重点,强化监督、铁面执纪、严肃问责,坚决冲破“关系网”、打掉“保护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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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次扫黑除恶专项行动,除了政法单位,纪检监察机关之外,还加入了宣传部、组织部等单位。

三、扫黑除恶实例

2017年底,福州一起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进行二审判决。因该案围绕“被告人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是否成立、涉案人数之多、诉讼时间之长而备受关注。最终,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采纳了福州市晋安区检察院的抗诉意见,依法认定以兰某华为首的多名犯罪嫌疑人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名成立,并依法予以从严从重处理。

早在2015年6月10日,福州市晋安区检察院向晋安区法院提起公诉,指控被告人兰某华等24人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以及开设赌场罪、故意伤害罪、聚众斗殴罪、抢劫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危险驾驶罪。

然而,在2016年7月22日晋安区法院的判决书中,被告人兰某华的罪名仅为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敲诈勒索罪、开设赌场罪、非法拘禁罪,数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20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2万元。晋安区检察院起诉书上直指兰某华“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并没有出现在判决书上。

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2017年7月,晋安区检察院依法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诉。福州市检察院经审查认为晋安区法院一审判决未认定原审被告人兰某华等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确系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错误,导致定罪错误、量刑不当,晋安区检察院的该抗诉理由成立,依法应当予以支持,遂指派未检处检察员出席二审法庭支持抗诉。

2017年11月9日,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兰某华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罪名成立,有期徒刑较一审延长5年。

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检察机关与公安、法院、纪检监察机关协作配合,充分履行检察职能,依法快捕快诉黑恶势力犯罪。对黑恶势力犯罪依法快捕快诉,体现出检察机关严厉打击黑恶势力犯罪的鲜明政治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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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黑除恶是一场人民战争,必须依靠人民群众的积极参与。欢迎广大群众积极举报涉黑涉恶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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