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開」的重要問題和操作流程,看這裡……

“政府信息公開”的重要問題和操作流程,看這裡……

政府信息公開的意義何在?

依法公開政府信息是政府的義務,依法獲取政府信息是公眾的權利,其目的在於更好地發揮公眾的監督作用,提升各級政府的服務水平,以信息公開促進和保障權力在陽光下運行。

何謂“政府信息”?

所謂“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機關在履行職責過程中製作或者獲取的,以一定形式記錄、保存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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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開的形式有哪些?

1、主動公開

根據《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的規定,行政機關對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應當主動公開: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會公眾廣泛知曉或者參與的;

(三)反映本行政機關機構設置、職能、辦事程序等情況的;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應當主動公開的。

行政機關應當將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通過政府公報、政府網站、新聞發佈會以及報刊、廣播、電視等便於公眾知曉的方式公開。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在國家檔案館、公共圖書館設置政府信息查閱場所,並配備相應的設施、設備,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獲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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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申請公開

根據《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13條的規定,除本條例規定的行政機關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還可以根據自身生產、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國務院部門、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門申請獲取相關政府信息。

申請公開的要求:申請信息公開應該是根據自身生產、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

依法向行政機關申請獲取政府信息的,應當採用書面形式(包括數據電文形式)。

採用書面形式確有困難的,申請人可以口頭提出,由受理該申請的行政機關代為填寫政府信息公開申請。

政府對申請作出答覆:針對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行政機關應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答覆。

(1)屬於公開範圍的,應當告知申請人獲取該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徑;

(2)屬於不予公開範圍的,應當告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3)依法不屬於本行政機關公開或者該政府信息不存在的,應當告知申請人,對能夠確定該政府信息的公開機關的,應當告知申請人該行政機關的名稱、聯繫方式;

(4)申請內容不明確的,應當告知申請人作出更改、補充。

政府答覆時間:行政機關收到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能夠當場答覆的,應當場予以答覆。

行政機關不能當場答覆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予以答覆。如需延長答覆期限的,應當經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負責人同意,並告知申請人,延長答覆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5個工作日。

申請公開的費用:行政機關依申請提供政府信息,除可以收取檢索、複製、郵寄等成本費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費用。

行政機關也不得通過其他組織、個人以有償服務方式提供政府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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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問題:

行政機關不得公開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政府信息。但是,經權利人同意公開或者行政機關認為不公開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涉及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開。

也即,涉及到國家秘密的政府信息不得公開。涉及到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政府信息只有在兩種情況下可以公開:(1)經權利人同意公開;(2)行政機關認為不公開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

公眾的救濟途徑:

舉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開義務的,可以向上級行政機關、監察機關或者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舉報。

行政複議及行政訴訟: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在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中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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