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評丨國資委發文後,央企違規經營投資,沒理由再輕輕放過

2018-08-02 15:07 | 上觀新聞

热评丨国资委发文后,央企违规经营投资,没理由再轻轻放过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以管資本為主加強國有資產監管、有效防止國有資產流失的要求,加強和規範中央企業責任追究工作,國資委日前印發了《中央企業違規經營投資責任追究實施辦法(試行)》。

講到追責,有的人可能又要講,這會捆綁企業手腳嗎?企業經營者在投資經營過程中,難免會有這樣或那樣的失誤,如果都去追責,誰還敢去放手幹、放手做呢?這樣的擔心,是可以理解的。畢竟,在投資經營中,不可能做到不發生任何問題,不出現任何失誤。如果都去追責,確實會對經營者產生心理影響。

需要注意的是,國資委此次出臺的文件,追責的前提是“違規經營投資”,何為違規經營投資,辦法也說得非常明白,就是“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國有資產監管規章制度和企業內部管理規定等,未履行或未正確履行職責,在經營投資中造成國有資產損失或其他嚴重不良後果的”,也只有滿足這樣的前提,才會對經營者依法依規問責。

合規經營投資,原本就是企業經營者必須遵循的原則。如果企業經營者沒有一點法規意識,純憑感覺和個人好惡從事經營投資,就不可避免地會出現這樣或那樣的問題,就會造成國有資產流失。而從這些年的實際情況看,國有企業特別是央企在經營投資過程中,確實出現了許多違規經營投資造成損失的案例,損失少則數千萬、數億元,多則數十億、上百億;各種貪汙腐敗問題也就伴隨著違規經營投資一併發生。如中鋼山西的投資和中冶唐山的投資,都出現了嚴重的腐敗問題。對違規經營投資進行責任追究,顯然是當務之急。

對經營投資損失的責任追究是與違規行為緊密結合在一起的,而不是隻要出現損失就追究責任人的責任。對此,《辦法》也提出了具體要求,即在認定時“既考慮量的標準也考慮質的不同”、不同層級的管理人員由國資委和中央企業按管理權限處理、堅持懲治教育和制度建設相結合。根據文件精神,合法合規的經營投資和決策,即便因為判斷失誤造成了損失,也會依據實際情況減免當事人責任,避免對經營者產生心理影響。換句話說,央企經營者只要能夠堅持合法合規的經營原則和投資要求,一般情況下並不會受到過於嚴厲的責任追究。

眼下正是央企改革的關鍵時刻,央企不僅要通過改革吸引外來投資者,從而更好地適應市場需要,央企也可以依據自身發展需要,參與民營企業等的改革,參股或投資其他所有制企業。這樣一來,投資又將是一個重要的內容。此外,在推動“走出去”過程中,也會出現對外投資的內容。如何嚴格按照辦法所規定的相關要求執行,對央企經營者來說,是必須認真對待和考量的問題。其中,嚴格審批程序,履行相關職責,是央企對外投資等最關鍵的方面。

而要確保新的制度能夠順利實施,並取得預期效果。首先,必須完善央企經營投資的相關政策和規定。也就是說,什麼樣的經營投資需要履行審批手續,什麼樣的經營投資需要企業董事會討論,什麼樣的投資需要經營層集體研究,都需要有明確的制度和規章,而不是由哪個人說了算。只有做到制度規範都健全了,企業才能夠按照制度和規定來執行,而不是無章可循。

其二,要嚴格界定好違規與合規的界限。沒有界限,就沒有處罰,也沒有對錯。所以,辦法能否順利實施,並對企業形成有效約束,違規與合規的界限一定要清楚,要在現有辦法的基礎上,制定責任清單、投資清單、經營清單等,讓企業能夠按照這些清單去履行自己的責任、承擔自己的義務,也享受自己的權利。一旦出現違規問題,嚴格按規定和程序追究當事人責任。

第三,責任追究要做到“當斷則斷”。雖然現實生活中也有很多違規經營投資問題,也被有關方面檢查出不少問題。但是,從總體上講,處罰大多沒有到位。原因就在於,執法的依據沒有。現在,辦法有了,依據也有了,就看有沒有勇氣和決心對違規者實施責任追究了。而作為監管部門,國資委需要做的,就是對辦法進一步細化,從而更加有利於區別責與非責的關係,防止辦法對企業經營者的心理產生不利影響。

(原標題《國資委發文後,央企違規經營投資,沒理由再輕輕放過》,原作者譚浩俊。編輯 錢振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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