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州市精神病院原院长张朝阳受贿126万元获刑

钦州市精神病院原院长张朝阳受贿126万元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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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年54岁的张朝阳,系钦州市中医院副院长,曾任钦州市精神病医院院长,因涉嫌受贿罪,于2017年5月立案侦查,同年11月被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检察院向同级法院提起公诉。日前,经法院一审判决,以受贿罪判处张朝阳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

钦州市精神病院原院长张朝阳受贿126万元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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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审理查明

2005年至2014年,被告人张朝阳在担任钦州市精神病院院长期间,利用其负责工程项目招投标、医疗器械采购和相关款项拨付等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工程承建商、医疗器械销售商和相关人员的财物人民币共计12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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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2005年至2007年间,先后六次收受药品销售商彭某赠与的人民币共计6万元;2010年至2011年间,分两次收受医疗器械销售商许某赠与的人民币共计30万元;

2012年6月,在钦州市精神病院医院综合楼工程建设期间,分2次收受工程承建商陈某生及其儿子陈某民赠与的人民币共计70万元;

2013年4月,在钦州市精神病医院采购医用病床过程中,收受医疗器械销售商李某赠与的人民币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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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底,被告人张朝阳退还李某人民币2万元,但因其犯罪行为已完成,事后退还多少不影响当初收受的数额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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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案检察官认为,被告人张朝阳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鉴于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在钦州市纪委对其进行审查谈话时,其除交代组织掌握的收受20万元好处费外,还主动交代组织尚未掌握的收受他人106万元的好处费,主动认罪态度较好,而且在家属帮助下已退出全部赃款,可以对其予以一定程度的从轻处罚,遂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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