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一男子透支信用卡,銀行讓前妻一同償還,法院這麼判!

莆田一男子透支信用卡後逾期不還,髮卡銀行起訴至法院,後以該男子透支款項系用於夫妻共同生活為由要求其前妻共同承擔債務。近日,荔城法院對這起信用卡糾紛案件進行了審理。

初次開卡 誠信守法

莆田一男子透支信用卡,銀行讓前妻一同償還,法院這麼判!

被告肖某系莆田市北高鎮人,與前妻陳某於2008年1月登記結婚,二人婚後育有兩個孩子。2012年12月,肖某向中國某銀行申請信用卡。

雙方簽訂合約:持卡人當期消費交易可享受最長50天,最短20天的免息還款待遇,否則自交易入賬日起計收透支利息,利息由交易入賬日起以實際欠款金額計算,至還清全部欠款為止,日利率萬分之五,按月計收復利;持卡人未在到期還款日還清最低還款額時,除了按規定支付透支利息外,還需按照最低還款額未償部分的5%支付滯納金(後改為違約金);以及甲方因催收或委外催收而產生的包括不限於訴訟費、律師費、第三方代理服務費等款項均由乙方承擔等內容。

肖某確認後,該銀行向其發放額度為30000元的信用卡一張。肖某拿到信用卡後即激活並使用該卡進行消費,自2013年2月至2015年11月,肖某在使用該卡消費後都能夠按時還款。

婚姻破裂 欠款不還

莆田一男子透支信用卡,銀行讓前妻一同償還,法院這麼判!

2015年12月17日,肖某與其妻子陳某因感情破裂辦理了離婚登記手續。2015年12月21日起,肖某所持信用卡也開始逾期還款。

該銀行多次致電致信肖某催其儘快還款,但肖某無視銀行提醒,始終不予還款。截至2017年9月14日,肖某共拖欠透支本金34337.38元,利息、複利3848.19元,滯納金(違約金)5247.52元。

銀行向陳某催還款項無果,向荔城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肖某與其前妻陳某共同償還拖欠銀行的信用卡透支款24227.38元及截至2017年9月14日的利息、複利3848.19元、滯納金5247.52元、並支付2017年9月14日起至還清欠款之日止按照約定的利息、複利、違約金,以及銀行實現債權所支出的律師費2000元和本案其他訴訟費用。

一審判決 前妻無責

2018年3月23日,荔城法院依法對這起案件進行審理。法院審理後認為,案件中肖某與銀行簽訂的合約均是自願簽訂,合法有效,受法律保護。肖某使用該卡消費後,未依約履行還款義務,構成違約,依法應承擔還付本息等違約責任。銀行因催收賬款產生的律師費2000元屬實現債權的費用,應由肖某承擔。

對於銀行訴求肖某前妻陳某共同償還上述債務的問題,荔城法院經調查後發現,肖某使用信用卡交易的主要消費內容為“建材批發”、“其他商品批發”,無法證實肖某刷卡消費系用於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生產經營,對於銀行要求陳某共同償還欠款的訴求,法院不予支持。

據此,該院判決:肖某歸還銀行信用卡透支本金24227.38元、利息、複利3848.19元、滯納金(違約金)5247.52元及自2017年9月15日起至還清尚欠本金的利息、複利、違約金和銀行律師費2000元。同時,駁回銀行對於陳某的訴訟請求。

陡生變故 銀行上訴

莆田一男子透支信用卡,銀行讓前妻一同償還,法院這麼判!

該案一審審理完畢後,該銀行向莆田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請求將陳某獨自承擔債務改判為陳某與肖某共同承擔債務,並向中級人民法院出具一份由陳某簽字的《中國某銀行信用卡欠款還款計劃書》。

原來,在荔城法院一審開庭審理該案當日,陳某拒不到庭參加訴訟,卻到郵政儲蓄銀行協商還款事宜,並出具《中國某銀行信用卡欠款還款計劃書》。

二審法院經審理瞭解,肖某辦理信用卡時陳某並不知情,且肖某並沒有將該卡用於家庭日常消費,現其與肖某已離婚,自己獨自養育兩個孩子,經濟也很困難,肖某在外欠了1000多萬元的債務,陳某與銀行方協商,若銀行願意放棄利息及滯納金,陳某表示可以每月代肖某還一至二千元。

駁回上訴 維持原判

二審法院審理後認為,陳某是否為該案件的共同債務人,應從債務性質和舉證責任兩方面進行考察。

從債務性質上看,此案中,肖某的信用卡交易記錄顯示,其消費的主要內容為“建材批發”、“其他批發商”,且金額為30000元左右,該按債務不宜認定為家庭生活開支。且該債務雖發生在夫妻關係續存期間,但銀行方未能證明此債務是“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

從舉證責任方面看,銀行雖然提供了《還款計劃書》等證據,但陳某隻在“代償人”一欄簽字,“代償人”區別於“共同債務人”,銀行提供的證據並不能證明陳某承認債務為其與肖某的共同債務。

據此,二審法院認為,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故作出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簽字需謹慎!

-End-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