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爲工會委員會才是華爲公司的股東!

我們這裡談的“股權”不同於實踐中所謂的“虛擬股”,而是在工商機關注冊登記的享有知情權、表決權、盈餘分配權、優先購買權、剩餘財產分配權等實體權益的股權。

“虛擬股”的運用,目前國內最具代表的當數華為公司的“員工持股計劃”。

華為公司一直對外宣稱自己是實施全員持股的企業。

華為工會委員會才是華為公司的股東!

從華為投資控股有限公司股權結構圖(如下)顯示:華為投資控股有限公司持有華為技術有限公司100%的股權;

華為投資控股有限公司只有任正非和華為工會委員會兩位股東,其中任正非佔1.01%的股權,華為工會委員會佔98.99%股權;

並無所謂員工個人持股的半點影子,華為工會委員會才是華為公司的股東。

員工也許可以通過“華為工會委員會”享有一定的權益,但作為員工個人並無《公司法》意義上的股東權利,比如,對公司的知情權、表決權和盈餘分配權等,因此,員工與華為公司之間並非實質意義上的股東關係。

2003年,華為公司的兩位前員工——劉平和黃燦提起的股權回購糾紛,也印證了我們的觀點。

圖 華為投資控股有限公司股權結構圖

華為工會委員會才是華為公司的股東!

兩位華為的前員工認為,《華為參股承諾書》中關於“員工辭職或因違反公司的規章制度被辭退等喪失持股資格之一的情況時,需要將所持股份以原值(每股1元)退回公司”的規定有違於《公司法》同股同權原則,訴請華為公司以每股淨資產價格回購其在公司的股份。

廣東省高院認為,因為華為員工的股份沒有在工商部門登記(按照規定,股份有限公司的登記只限於發起股東,非發起股東不需要登記,因此當時除副總裁紀平外,其餘員工股東均未在工商部門進行記名登記),因此,關鍵證據華為與員工之間的合同、華為工會的持股數只能作為原告持股的參考,原告的主張“沒有契約依據和法律依據”。

劉平、黃燦一案的認定意味著,華為員工手中的“股票”與法律定義的股權並不相同,員工並不是華為公司的股東,不享有法律規定的股東權利。員工與華為之間仍然是勞動合同關係,工會才是股東。

從員工“分紅”所適用的稅率也能得出同樣的觀點。我曾經問華為公司的顧問田濤先生,華為持股員工“分紅”時按什麼稅率繳稅?

田濤先生說,這是我們一直努力和稅務機關協調的問題——持股員工按七級累進稅率繳稅。

這就意味著華為員工所持有的所謂“股權”實質上是工資薪金的一種特殊計算、支付形式。因為我們所講的“股東分紅”適用的是20%稅率,只有工資報酬所得才按3%~45%七級累進稅率繳稅。

華為公司的兩位資深員工——劉平和黃燦,將其告上法庭。理由是華為公司不是以每股淨資產價格回購股票。兩位員工同時還認為,華為所用做增資的應付紅利中也應有自己的利益,他們應按照同股同權的原則享有股權的增值。

最終,深圳市中院和廣東省高院判兩位員工敗訴。

廣東省高院認為:

因為華為員工的股份沒有在工商登記——按照規定,股份有限公司的登記只限於發起股東,非發起股東不需要登記,因此當時除副總裁紀平外,其餘員工股東全部未在工商部門進行記名登記。所以關鍵的證據是華為與員工之間的合同,華為工會的持股數只能作為參考,原告的主張“沒有契約依據和法律依據”。

這一案件引起了國內的法律界和企業家階層的廣泛討論。

華為工會委員會才是華為公司的股東!

劉平黃燦案的認定意味著,員工與公司之間只是合同關係,而非股東與公司的關係。

在華為公司股票誕生起,華為員工手中的股票與法律定義的股權就不相同,員工不是股東,而工會才是股東,員工享有的只是某種意義上的合同利益或者權益,而非股權。此時的“員工持股制度”更近乎於一種分紅激勵和引資手段。

華為公司一直都強調自己是100%由員工持有的民營企業。

但準確的表達,應該是華為的股份100%為員工持有,但不是100%的員工持有華為的股份。

華為目前的員工總數是17萬人,大概有8萬餘人持股,持有人數雖然只佔員工的40%左右,但其總人數,已相當於一家大型上市公司的持股人數。

華為公司不斷通過調整股票的分配方式來實現員工激勵。

2008年,華為公司微調了虛擬股制度,實行飽和配股制,即規定員工的配股上限,每個級別達到上限後,就不再參與新的配股。這一規定使得手中持股數量巨大的華為老員工們配股受到了限制,但是有利於激勵華為公司新員工們。

綜上,我們認為,現有企業可以通過設立員工持股平臺,然後通過有限合夥人代持的方式,來搭建員工虛擬股權激勵。但如果企業沒有核心的技術和持續競爭力,可能只有創始人合夥人才願意真金白銀的掏錢出來。

所以,最終能否做成華為,關鍵是創始合夥人的意願、能力和決心。

股權激勵的最終目的,是激發員工的動力,而不是通過員工引資,不可以本末倒置。

【關注股權內道公眾號(ID:guquan1618),學習更多股權激勵案例】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