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为工会委员会才是华为公司的股东!

我们这里谈的“股权”不同于实践中所谓的“虚拟股”,而是在工商机关注册登记的享有知情权、表决权、盈余分配权、优先购买权、剩余财产分配权等实体权益的股权。

“虚拟股”的运用,目前国内最具代表的当数华为公司的“员工持股计划”。

华为公司一直对外宣称自己是实施全员持股的企业。

华为工会委员会才是华为公司的股东!

从华为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股权结构图(如下)显示:华为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持有华为技术有限公司100%的股权;

华为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只有任正非和华为工会委员会两位股东,其中任正非占1.01%的股权,华为工会委员会占98.99%股权;

并无所谓员工个人持股的半点影子,华为工会委员会才是华为公司的股东。

员工也许可以通过“华为工会委员会”享有一定的权益,但作为员工个人并无《公司法》意义上的股东权利,比如,对公司的知情权、表决权和盈余分配权等,因此,员工与华为公司之间并非实质意义上的股东关系。

2003年,华为公司的两位前员工——刘平和黄灿提起的股权回购纠纷,也印证了我们的观点。

图 华为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股权结构图

华为工会委员会才是华为公司的股东!

两位华为的前员工认为,《华为参股承诺书》中关于“员工辞职或因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被辞退等丧失持股资格之一的情况时,需要将所持股份以原值(每股1元)退回公司”的规定有违于《公司法》同股同权原则,诉请华为公司以每股净资产价格回购其在公司的股份。

广东省高院认为,因为华为员工的股份没有在工商部门登记(按照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登记只限于发起股东,非发起股东不需要登记,因此当时除副总裁纪平外,其余员工股东均未在工商部门进行记名登记),因此,关键证据华为与员工之间的合同、华为工会的持股数只能作为原告持股的参考,原告的主张“没有契约依据和法律依据”。

刘平、黄灿一案的认定意味着,华为员工手中的“股票”与法律定义的股权并不相同,员工并不是华为公司的股东,不享有法律规定的股东权利。员工与华为之间仍然是劳动合同关系,工会才是股东。

从员工“分红”所适用的税率也能得出同样的观点。我曾经问华为公司的顾问田涛先生,华为持股员工“分红”时按什么税率缴税?

田涛先生说,这是我们一直努力和税务机关协调的问题——持股员工按七级累进税率缴税。

这就意味着华为员工所持有的所谓“股权”实质上是工资薪金的一种特殊计算、支付形式。因为我们所讲的“股东分红”适用的是20%税率,只有工资报酬所得才按3%~45%七级累进税率缴税。

华为公司的两位资深员工——刘平和黄灿,将其告上法庭。理由是华为公司不是以每股净资产价格回购股票。两位员工同时还认为,华为所用做增资的应付红利中也应有自己的利益,他们应按照同股同权的原则享有股权的增值。

最终,深圳市中院和广东省高院判两位员工败诉。

广东省高院认为:

因为华为员工的股份没有在工商登记——按照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登记只限于发起股东,非发起股东不需要登记,因此当时除副总裁纪平外,其余员工股东全部未在工商部门进行记名登记。所以关键的证据是华为与员工之间的合同,华为工会的持股数只能作为参考,原告的主张“没有契约依据和法律依据”。

这一案件引起了国内的法律界和企业家阶层的广泛讨论。

华为工会委员会才是华为公司的股东!

刘平黄灿案的认定意味着,员工与公司之间只是合同关系,而非股东与公司的关系。

在华为公司股票诞生起,华为员工手中的股票与法律定义的股权就不相同,员工不是股东,而工会才是股东,员工享有的只是某种意义上的合同利益或者权益,而非股权。此时的“员工持股制度”更近乎于一种分红激励和引资手段。

华为公司一直都强调自己是100%由员工持有的民营企业。

但准确的表达,应该是华为的股份100%为员工持有,但不是100%的员工持有华为的股份。

华为目前的员工总数是17万人,大概有8万余人持股,持有人数虽然只占员工的40%左右,但其总人数,已相当于一家大型上市公司的持股人数。

华为公司不断通过调整股票的分配方式来实现员工激励。

2008年,华为公司微调了虚拟股制度,实行饱和配股制,即规定员工的配股上限,每个级别达到上限后,就不再参与新的配股。这一规定使得手中持股数量巨大的华为老员工们配股受到了限制,但是有利于激励华为公司新员工们。

综上,我们认为,现有企业可以通过设立员工持股平台,然后通过有限合伙人代持的方式,来搭建员工虚拟股权激励。但如果企业没有核心的技术和持续竞争力,可能只有创始人合伙人才愿意真金白银的掏钱出来。

所以,最终能否做成华为,关键是创始合伙人的意愿、能力和决心。

股权激励的最终目的,是激发员工的动力,而不是通过员工引资,不可以本末倒置。

【关注股权内道公众号(ID:guquan1618),学习更多股权激励案例】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