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規範輪候查封案件、流拍案件結案問題的通知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轮候查封案件、流拍案件结案问题的通知

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關於規範輪候查封案件、流拍案件結案問題的通知

各市中級人民法院,徐州鐵路運輸法院,各基層人民法院:

為嚴格規範輪候查封案件以及流拍案件結案,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首查封法院自執行立案之日起超過60日或尚未進入執行程序的首查封法院自採取查封措施之日起超過60日未就該查封財產發佈拍賣公告或進入變賣程序的,輪候查封執行法院應當出具商請移送執行函要求首查封法院將該查封財產移送執行,但依據查封財產的市價或評估價標準判斷扣除首查封案件執行費用、清償順位在先的優先債權、按查封順序清償企業法人作為被執行人時的普通債權後無餘值或餘值較少的除外。

首查封法院自收到商請移送執行函之日起滿5日未出具同意移送執行函,首查封法院為省內法院的,輪候查封執行法院應當直接報請共同上級法院協調處置。共同上級法院應當自收到協調處置報告之日起5日內作出協調處置決定,並書面答覆下級法院。共同上級法院既可以責令首封法院限期處置、將關聯案件提級執行、決定協同執行,也可以將關聯案件指定首查封法院或輪候查封法院執行。

上級法院裁定提級執行、指定執行後,原執行案件以“銷案”方式結案。

二、輪候查封法院已窮盡財產調查措施,除查封財產外,未發現被執行人有其他可供執行的財產或發現的財產不能處置,同時符合下列條件,輪候查封的普通債權案件可以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一)已通過書面函詢、電話問詢、現場調查、拍賣平臺查詢等其中一種方式調查確認,在輪候查封案件結案前20日首查封法院尚未處置查封財產;

(二)已發函商請移送處置權未獲同意且已報請共同上級法院協調處置,但上級法院自收到要求協調處置報告後滿5日未作答覆;

(三)已向首查封法院發出參與分配函。

輪候查封法院對查封財產參照市價或評估價標準判斷,依據法律和司法解釋確定的受償規則,其他債權依法定順序受償後無餘值或餘值較少的,輪候查封案件向首查封法院發出參與分配函後可以直接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三、首查封法院為省外法院,輪候查封的普通債權法院採取第二條第一款第(一)、(三)項措施後,可以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首查封法院為省外法院,輪候查封的優先債權法院應當層報共同上級法院協調處置,但符合第二條第二款情形的,可以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四、被執行人為企業法人且已被裁定受理破產,無其他被執行人或其他被執行人無可供執行的財產或發現的財產不能處置,告知申請執行人向破產受理法院申報債權,並將查控的財產依法移送破產程序後,執行案件可以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五、被執行人的財產經法定程序拍賣、變賣未成交,申請執行人不接受抵債或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債,可以對該財產採取強制管理措施後終結本次執行程序;不能對該財產採取強制管理措施的,可以直接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以上通知,請遵照執行。

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2018年8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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